1,开发商制定的购房合同需经哪个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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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制定的购房合同需经哪个行政部门审批

2,商品房价格属于国家哪个部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发(1993)60号文件规定:各级物价部门是房地产价格的主管部门,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对商品房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针对不同类型的商品房采取相应的价格管理形式:经济适用住房、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房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3%,普通住宅商品房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物价局核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内确定销售价格,经济适用房浮动幅度按基准价上浮最高不超过3%,普通住商品房浮动幅度按基准价上浮最高不超过5%,二者下浮幅度不限;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自主定价,综合平均价格报物价局备案。其管理方式为:一是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并实行商品房价格“一价清”制度;二是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在预售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前5个工作日,应将预售价格申请备案表向县物价局备案,预售价格未经备案,县房产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三是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可将工程造价决算报县商品房造价审核办公室审核,须向物价局申报销售价格,经认证审批后方可销售。

商品房价格属于国家哪个部门管理

3,梧州新政出台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严惩违规销售行为

9月16日,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严惩违规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为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认筹、选号等形式收取定金、认筹金、意向金、团购费等预订款性质的费用。落实明码标价和账户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合理定价,制定销售方案。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须一次性公示全部销售房源及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落实“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和资金监管账户公示制度。规范商品房营销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落实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预售资金监管工作,销售场所依法依规公示相关证件、合同示范文本等资料。开发项目销售广告对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介绍应符合政府部门相关项目规划和建设状况,不得作误导宣传。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强销售现场和销售人员(包括代理机构人员)管理,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不得利用网络软文、自媒体公众号、微信、短信等形式发布、传播炒作房价涨跌的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销售人员应引导购房人了解现场公示信息,提醒购房注意事项,告知相关不利因素。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各楼盘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交易风险七项提示》(附件)。规范车位交易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车位的分布位置、数量、面积以平面示意图形式公示,并公示车位出售、出租(附赠)方案。不得以转让车位使用权的名义销售普通产权车位。人防工程范围内的车位应当明示“本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范围内车位,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人防工程范围内车位仅可出租不可出售,并于相关协议中予以注明,保障购买人的知情权。承担销售主体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销售商品房,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范代理行为,开发企业对经纪机构代理项目商品房销售宣传、交易、收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执行以上事项,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未及时整改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截图: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梧州新政出台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严惩违规销售行为

4,在广西梧州市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购买条件 符合三个条件可申购 1、具有市区城镇非农业家庭常住户口三年以上; 2、两口人(含)以上的无房户家庭(无房户是指家庭成员名下均无自有房产,将自有房产转让后的无房家庭不属于无房户); 3、家庭年收入4.5万元以下。 在同等条件下,要按照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状况、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确认购房对象和购房面积。 购买程序 买“经适房”分七步走 经济适用房销售要按照申请登记、调查摸底、资格初审、辖区公示、集中审核、审批发证、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不用排队购买。 1、申请登记 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证明》、当户口簿上不能显示婚姻状况时,还应提供结婚证(所有资料内容截止时间须在2006年12月 31日前),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登记。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住房和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 《住房和收入证明》必须由开具证明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还需经公证处公证。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一个家庭只能在一个户口所在地申请购买,同时在两个户口所在地申请的,将被视为无效。 2、调查摸底 街道办事处将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将所有符合购买条件的无房家庭进行登记造册。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状况和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经调查核实后,确认本辖区的购房对象。按区下达的销售指标等额上报区房改办初审。 3、资格初审 区房改办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街道办事处所报购房对象的资格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退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 4、辖区公示 区房改办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夫妻双方)名单,在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公示5天时间。公示期内有投诉的,区房改办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购买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无投诉或有投诉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房改办发放《购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5、集中审核 各区房改办按照分配的销售指标,向石市房管局等额上报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市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6、审核发证 经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由石市房管局在《购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统一签发《**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为防止出现倒卖和假冒现象,石市房管局将《准购证》直接交给售房单位。由区房改办为购房人发放《购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通知单》和购房须知。 7、签订合同 购房人凭《购买** 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通知单》,按购房须知要求办理选购房手续(选购办法由售房单位确定),要求购房人在15日内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需按揭贷款的,首付款必须达到30%;不需要按揭贷款或不符合按揭贷款条件的,须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项。逾期未签订购房合同,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 售后管理 五年内不能出租、转让 据介绍,购房家庭买了经济适用房后,必须在自开发单位交房之日起,六个月内入住,否则将按原价收回。此外,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五年内,不能出租,不能转让;满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由购房人按国家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税费。 需要注意的是,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市民,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如果需要换购,必须以当初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家庭后,才可以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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