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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有关企业政策性搬迁新政出台后政策性搬迁支出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和资产处置支出。搬迁费用支出包括,职工安置费用和停工期间工资及福利费、搬迁资产存放费、搬迁资产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资产处置支出包括,变卖各类资产的帐面净值,以及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对于企业搬迁中报废或废弃的资产,其帐面净值也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后新购置的资产,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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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关企业政策性搬迁新政出台后政策性搬迁支出包括哪些内容

2,政策性搬迁怎么备案

政策性搬迁要到房管局进行房屋管理备案,应在每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的结算、清算手续。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搬迁也属于政策性搬迁。

政策性搬迁怎么备案

3,办理好政策性搬迁备案登记手续应当如何办理清算手续

答: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44号)的有关规定,已办理备案登记的企业,应在每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的结算、清算手续,并报送下列资料:1.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清算报告;2.《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清算表》。  对办理过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每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就当年度使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情况及其数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结算备案。
同问。。。

办理好政策性搬迁备案登记手续应当如何办理清算手续

4,政策性搬迁如果在搬迁规划次年起的五年后完成在什么时候缴纳企业

这个文件的道理在于:搬迁收入是政府拨付的,有固定用途,企业搬迁是要有费用发生的,所以规定了5年内不作所得税处理。3年内完成了,就看企业的搬迁收入用完了没有,有节余,5年期到后要将节余并入应税收入征税。如果7年才完成,就不等到第7年了,在第5年到期时,看是否有节余,如果有,就要并入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再发生的搬迁费用,如果原拨付的费用不够,企业也只能自己承担了。
搬迁企业应自取得第一笔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到分局纳税服务中心9号综合受理窗口备案:1、企业关于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情况说明;2、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3、原占有土地已进行招、拍、挂的文件;4、政府确定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总额以及实物补偿方案(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5、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收支预算(企业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6、如果是货币补偿,应提供从政府财政、土地部门直接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记账凭证;7、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清缴申报鉴证报告;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均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用a4纸张复印,写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二、五年期满的当年度,纳税人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报送下列资料:1、对于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使用情况的整体说明;2、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购置其他固定资产、安置职工的实际支出计划、立项文件等资料;3、实际支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4、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清缴申报鉴证报告;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5,如何理解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和改良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第一款“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规定,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的支出可以抵减拆迁补偿收入。同时,根据第三款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那么如此,则企业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不就在税前扣除两次(一次抵减拆收入,第二次计提折旧)吗?以上理解是否正确?  答:你的理解正确。  此种情况下,企业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税前扣除两次,一是抵减收入,二是通过计提折旧扣除,体现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再问:谢谢解答,但这种情况下企业“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的认定就很重要。那么什么固定资产可以认为是企业利用拆迁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认为拆迁开始后新增的固定资产即为“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如是这样,那么拆迁开始后多长时间内新增的固定资产可以算“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多长时间后新增的固定资产就不能算“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重置固定资产,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准予其从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并可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税前扣除。五年后完成搬迁的,其搬迁或处置收入不能扣除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但可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允许税前扣除。
搜一下:如何理解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和改良的固定资产?

6,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搬迁企业应自取得第一笔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到分局纳税服务中心9号综合受理窗口备案:1、企业关于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情况说明;2、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3、原占有土地已进行招、拍、挂的文件;4、政府确定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总额以及实物补偿方案(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5、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收支预算(企业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6、如果是货币补偿,应提供从政府财政、土地部门直接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记账凭证;7、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清缴申报鉴证报告;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均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用A4纸张复印,写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二、五年期满的当年度,纳税人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报送下列资料:1、对于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使用情况的整体说明;2、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购置其他固定资产、安置职工的实际支出计划、立项文件等资料;3、实际支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4、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清缴申报鉴证报告;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 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② 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 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④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7,符合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与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1. 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2.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3.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4. 应税所得(1)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2)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①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②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3)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共出台了几个文件进行规范。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最早出台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其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购置支出,准予从其搬迁或处置收入中扣除,同时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12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废止了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内容,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保留了购置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权利。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对购置资产的涉税处理又做出了不同规定。在此,笔者对新旧两个公告中的相关内容做一个简要的对比分析。企业购置资产,扣除规定有变在搬迁过程中,企业免不了要发生重新采购机器设备、购买土地等资本性支出。因此,对购置资产的涉税处理一直是搬迁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对购置资产支出的处理规定是:“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由于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相对于商业性搬迁,原本获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就很有限,搬迁企业在购置资产支出不允许扣除的情况下,这样的处理不仅将加大企业的纳税负担,而且会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搬迁进度。为此,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对购置资产支出的处理问题又做了重新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本文内容摘自百度文库。

8,政策性搬迁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题描述: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资产处置损失是否包括存货的损失?如不包含存货损失,存货损失如何申报? 问题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存货损失不作为搬迁过程中的资产处置损失处理。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因而,按照上述的规定,如果您单位有固定资金重置计划,那么相关的搬迁收入可以在5年内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至于搬迁损失,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的规定进行处理,即: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也就是在向税务机关备案后进行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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