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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税具体是怎么算的

按收入乘税率

地税具体是怎么算的

2,河南房屋租赁税率地税是多少

不只是河南应该执行这个税率,全国都应该按照有关不动产租赁规定的税率执行。个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税率5%(出租住房减按1.5%计征);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税率11%。

河南房屋租赁税率地税是多少

3,地税申报表中印花税购销合同计税金额或件数那一栏怎么算的公式是

地税印花税征收,实行按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形式。在按实征收情况下,申报表中印花税计税金额栏填写当期发生的购销合同金额,应纳印花税会自动计算得出。计算公式是当期发生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适用税率。核定征收的情况下,地税纳税鉴定时会核定你企业的印花税征收比例,申报表中印花税计税金额栏填写当期发生的购销金额,应纳印花税也就自动计算得出。计算公式是当期发生的购销计税金额*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计税金额就是你的合同金额
直接是你签订的合同金额乘以万分之三的税率。你的表上的就是你的合同金额,那已求得的数字就是税款了

地税申报表中印花税购销合同计税金额或件数那一栏怎么算的公式是

4,我在河南省乡镇开了一家文具店要交什么税交多少他们征收的标准是什

1、按收入依3%的征收率向国税缴纳增值税;2、向地税缴纳个人所得税,各地具体的征收政策不一样,请具体咨询当地的地税局或打税务咨询电话12366。在天津市个体户是按收入的4%缴纳个人所得税;3、还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税,税额较小了。各省市的政策也不一样。

5,地税的征税标准

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基础是实际交纳的三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一般情况下,城建税税率为7%(小镇为5%),教育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1%。 堤围费是按照销售收入来计算的,一般为千分之一,也有的是万分之五,各地略有不同的。
1)城建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适用税率(一般是5%,有些市区就要7%,不知楼主是在哪?可咨询当地税局); 2)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额*适用税率(0.03); 3)堤围费=本月主营业务收入*适用税率(万分之五的征收率,只要有主营业务收入就必有此堤围费).
以营业税金、消费税税金、增值税税金为计税标准
国税要交增值税,地税要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或营业税)=收入*适用税率 增值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城建税=增值税(或营业税)*7%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或营业税)*3%企业所得税要看企业成立的时间,来确定交给国税局或地税局。 年中或年末,按销售总额*0.13%交堤围防护费
以所交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税基数 的11%其中7%城建税3%教育费附加1%防洪费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城建税=增值税*7%教育附加=增值税*1.5%堤防税=增值税*2%价格调节基金=营业收入*0.1%地方教育附加停止征收

6,河南商丘国税没交地税要交吗

问好商丘老乡。国地税自2012年元月起,起征点均为20000,月营业额低于20000不用缴纳任何税金。如果你是门店经营的零售模式,国税税率为3%,科目是:普通销售增值税。地税地税的税率为1%,科目是:个体经营所得。国地税现在是分税制,国税如果核定你没有达到起征点,不一定地税局就认同这个核定结果。如果你真的月营业额低于20000,你可以要求地税局实地核实。

7,国税和地税怎么计算公式是什么税率是多少

进口货物需要交关税和增值税,关税税率要看是什么产品,增值税是17%,不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国内销售时,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当然可以抵扣在入关时交的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就是4%。附加税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率分别为7%、3%。最后是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
一般纳税人17% 小规模4% 一般纳税人就是你销售收入乘以税率 但是可以做进项税额抵扣 小规模就是销售收入乘以税率 以上都是国税要交的增值税 地税每个月都要报随增值税附加的城建税 教育附加费
进口环节要交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假如是应税消费品还要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在中国代理销售时,你先到税务机关国、地税分别进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会进行税种鉴定。假如是销售商品,如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财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按销售额的17%计算销项税额,进口环节交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同时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应纳税所得额的25%,地税按缴纳的增值税征收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费附加,还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中国现有税种二十多个。你问得太笼统了,不好回答。
你的问题不明确.你公司国税收的税种有关税,增值税,所得税,如是消费品还有消费税等.地税收的税种也多,每种税和税率都有不同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所以要看你是什么企业,经营什么,规模大小而定.
问一下12366便知
不知道 但确定是的要交关税

8,2012年河南新乡个体户各项税收起征点是多少啊税率分别是多少百度

国税负责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起征点是20000元,如果你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目前税收优惠政策是免税,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后,小规模的征收率3%。地税负责城建税、教育附加等根据国税税款额征收,其中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实行差别税率,市区适用税率7%,县城,建制镇适用税率5%,其他地区适用税1%。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税收是根据你的商品销售额计算的,与房子面积没有关系。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9,地方税务主要是交什么税怎样核算的

  地方税务主要交的税费:   1、营业税=服务业收入*税率为5%(适合有服务业的企业)(月报);   2、应纳城建税=应纳增值税+营业税*7%(月报);   3、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营业税*3%(月报);   4、堤围防护费:营业收入*0.1%(各地征收标准不同,有些地方不征收)(月报);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营业税*2%((各地征收标准不同,有些地方不征收)(月报);   5、所得税=利润总额*税率为25%(季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6、个人所得税(月报);实行代扣代缴,不管工资薪金是否超过2000元都要实行全员全额申报。   应交个人所得税 (按个人工资薪金计算交纳的个人应交的税额,以每月收入额减除免税的应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等项目,再减去允许扣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交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 20000元至 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贰仟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7、印花税(月报各地要求不同,或发生时购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率或税额   购销合同 0.3‰   加工承揽合同 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3‰   财产租赁合同 1‰   货物运输合同 0.5‰   仓储保管合同 1‰   借款合同 0.05‰   财产保险合同 1‰   技术合同 0.3‰   产权转移书据 0.5‰

10,河南省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及细则有没有

河南省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从《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http://www.baidu.com/link?url=cV77nn6yPyAwwHgAUR6NWBwZ8wnXxuhuQTRFkpI4pChXnUJ40uajzvTAHL0avWcMn8vu85OCdoOkdS4bgborpa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单位】省政府【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7-02-15【生效时间】 1987-01-01【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在城市、县城、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农村不征收。建制镇房产税是否开征、何时开征,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条例》第二条规定执行。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条例》第五条所列房产;(二)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的房产;(三)工会办的疗养院自用的房产;(四)经省财政厅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理。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细则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房产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河南省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与财政、公安、房管、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房产税宣传,做好房产税的协税护税工作,努力形成税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局面。第二章 纳税义务人的认定第四条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认定:(一)房屋产权属于法人或自然人所有的,其拥有房屋产权的法人和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二)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其房屋产权属于国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义务人;(三)房屋产权出典的,其承典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应确定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一)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二)产权未确定的;(三)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第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的纳税人进行如下认定:(一)凡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且出租人在出租之日起30日内未将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又找不到出租人的,承租人应承担连带纳税义务,缴纳税款。(二)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及其他纳税单位的房产,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三)融资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内,由出租方(即金融性公司)依据该房屋的价值缴纳房产税;租赁期满后,房屋产权转移给承租方的,承租方为纳税义务人。第三章 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的认定第七条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对构成房屋的财产征收房产税。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的财产是否具备房屋标准时,应依照下列条件:(一)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二)能够遮风避雨;(三)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等。对不具备上述条件,不构成房屋的财产,不征收房产税。第九条 房产税在规定的范围内征收。其具体征税范围是:(一) 城市,包括城市市区和郊区;(二) 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三)建制镇,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四)工矿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第十条 对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难以确定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第四章 计税依据和税率的认定第十一条 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按下列程序进行确定:(一)房产的计税价值是指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税率为1.2%。(二)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三)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土地及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附属设备或配套设施具体包括下列内容:1.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中央空调等设备;2.各种管线,包括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3.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第十二条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管线,应按下列方法计算:(一)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二)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第十三条 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房产的计税价值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一)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科目内记载房屋原价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核定其房产原值;(二)对没有房产原值或者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比照同类结构、同等地段的房产价值进行核定。第十四条 对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应以出租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第十五条 对房屋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租金标准。其具体方法是:以纳税人实际出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和适用的租金标准计算出应税租金收入。租金标准由各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地方税务机关调查测定。第十六条 房屋的租金标准由地方税务机关按下列程序进行核定:(一)核定房屋所在地段等级、类别租金标准的依据:1.房屋座落地的繁华程度;2.房屋结构;3.房屋用途;4.房屋新旧程度。(二)核定房屋租金标准的权限为:1.市辖区的租金标准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核定;2.县城及其以下地区的租金标准由县(市)地方税务局核定。(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标准和地段等级可在一定的期限内适当进行调整。(四)下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将本地区核定的租金标准、地段等级等情况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第十七条 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凡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关联内容相符的,可视为自有自用房产,按房产计税价值计征房产税;对不能提供自用房产证明的,应按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第十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特殊情形,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增加后的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对房屋装饰装修后增值的部分,凡记入账簿“固定资产”科目的,要按增值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工程尚未决算入账但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要依照工程预算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对没有基建预算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价值计税。工程决算入账后,依照入账的价值计税。(三)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要按房产计税价值计缴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为名义,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其取得的固定收入视为租金收入按规定计征房产税。(四)对纳税人将房屋出租后在一年内未收取租金收入的,应由纳税人先按房产计税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待实际取得租金收入后再按租金收入结算税款。(五)对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中含有房屋及其附属设备以外的其他设备(设施)租赁费的,凡能合理、准确划分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对不能准确划分的,应按租金收入总额计征房产税。(六)对各单位联建的房产,以各单位分得的面积,分别按规定确定计税依据。(七)纳税单位和个人的一幢房产,一部分自用,另一部分出租,应按其各自占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划分,分别按计税余值和租金收入计税。无法准确划分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第五章 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第十九条 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其纳税地点按下列程序进行确定:(一)房产所在地应按纳税人应税房产座落的行政区划来确定;(二)纳税人应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三)对纳税地点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裁定。第二十条 按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税机关确定;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原则上按税款所属期限分期征收,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一次性征收入库。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自建、购置的房屋,自建成或购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二)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三)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从投入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四)纳税人出租房屋,自出租之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五)工程尚未决算但对新建房产已使用或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从使用之次月起或出租之月起缴纳房产税;无租出借给纳税单位或个人使用的,由使用单位或个人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第六章 纳税申报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必须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房产的;(二)拆除、售出、分割、赠送、继承、出典房产的;(三)房产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四)免税房产改变用途的;(五)其他需要报告的。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第七章 减税、免税的管理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均可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并按审批管理程序进行审核审批。第二十六条 减免房产税的审批管理权限(一)省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1.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年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2.其他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二)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1.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年税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2.其他经省局授权需报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三)县(市)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1.《条例》中规定的政策性免税项目;2.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年税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3.其它经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授权审批的减免税。第二十七条 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报送下列资料:(一)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减免税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减免税的原因和理由;(二)认真填写《房产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真实反映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后,要派人深入到企业,对减免税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减免税管理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或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机关审批。第二十九条 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下级上报的减免税材料,要认真进行审查,按照税收减免税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对资料不全、情况不清、数据不准的减免税申请,可以责令下级单位补报材料或退回原报单位,重新调查上报。第三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减税、免税事项需要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应以正式书面报告的形式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享受减免税照顾。减免税期满后,应当自期满次月起恢复纳税。第三十二条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在未获得批准前,应按县(市)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依法纳税;对属于纳税人虚假申报骗取减免税的,一经查实,地方税务机关除取消减免税照顾,责令限期补交税款和滞纳金外,并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三条 房产税减免审批事项,实行各级地方税务局分级负责制。对未按照规定权限审批的,除取消审批决定外,要逐级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八章 税源及其档案管理第三十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将房产税纳税人纳入税收日常管理,并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征管质量考核,对漏征漏管的要进行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房产税税源、税款征收,减税、免税等资料档案,切实加强房产税档案管理。第三十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纳税人涉及房产税纳税资料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 房产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二)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三)对纳税人有关房产税的审核、检查资料;(四)纳税人的缴纳税款情况;(五)其他有关房产税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县(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下列有关房产税资料档案:(一)年应纳房产税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二)累计欠缴房产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三)所属各征收单位房产税税款征收情况;(四)减、免税审核、上报、审批情况;(五)税收政策调研资料,请示、答复业务问题资料;(六)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十八条 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下列有关房产税资料档案:(一)年应纳房产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二)累计欠缴房产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三)各县(市、区)税款征收进度情况;(四)减、免税审核、上报、审批情况;(五)税收政策调研资料,请示、答复业务问题资料;(六)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十九条 省地方税务局要建立下列有关房产税资料档案:(一)年应纳房产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二)累计欠缴房产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三)各省辖市税款征收进度情况;(四)税收政策调研资料,请示、答复业务问题资料;(五)税收收入分析资料;(六)减免税审核、调查、审批、上报等资料;(七)其他有关资料。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第四十二条 在房产税征收管理中,各级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委托公安、房管、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代征房产税税款,并按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11,地税纳税率

下面有详细的,仔细看看吧:一、基本税种1、增值税按销售收入17%、4%(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2、城建税按缴纳的增值税的7%缴纳;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3%缴纳;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2%缴纳;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7、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8、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9、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内的适用18%,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适用27%,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注:2008年起税率为25%);10、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税种中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新设立的企业)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外,其他均向地税局申报缴纳。二、纳税申报期限1、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于次月10日内为限期缴纳期限;2、企业所得税季后15日内(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按月缴纳的,次月10日)为限期缴纳期限,汇算清缴期限为4个月;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缴纳(各地一般一年两次等规定不一)。4、限期缴纳最后一日,遇到休息日,顺延一日;遇到长假(春节、五一、十一节),按休息日顺延;5、滞纳金按天加收万分之五;6、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处于罚款
这要根据你单位经营的项目而定,根据项目核定税种,根据税种确定适用税率的。不同地区也不尽相同,地方性政策很多,建议你咨询你单位辖区的税务部门,比较准确适用。一般情况下,教育费附加3%,城市维护建设税1%-5%,都是以实现的基本税种的税额为计算基数的。
地税主要包括这几种:一、营业税主要有5%(常见有服务业),3%(常见有运输业、建筑业等)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之和,按一定比率缴纳。一般城区为7%的比率三、房产税如为你单位自有房产,按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各地不同,一般20%左右),按1.2%的比率缴纳如为出租房产,按出租金额的12%缴纳。还有其他一些小税种,一般分次缴纳或税率、税额比较零散,估计你们老板也不关心。小规模纳税人只涉及增值税,相关影响到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征基数。
看你所说的情况 你单位主税是在国税 缴纳工业6%的增值税 如果的确没有营业税(也有的单位即交增值税也交营业税)的话你还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附加地税税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分别是增值税额的5%和3%(注意是税上税)
地税的税目繁多,不能以一个税率来确定!
地税是按照你的国税相应比例缴纳的7%+3%+2.5%之和乘你的国税数

12,国税和地税是怎么算的

你只要去国、地税窗口,要交什么税,会跟你说得清楚明白的。
国税一般是报增值税和所得税 地税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水利建设基金、税金及附加 其中印花税和水利建设基金是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 城建税和税金及附加是按照增值额计算的
1。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地税局系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收某些税收。另外,对于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会对某些税种的征收系统,做出特别的安排和调整。 因此,纳税人涉及具体税种应当向哪个税务系统缴纳问题时,还是应当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实际分工及其具体要求为准。
国税和地税是怎么算的? 回答: 按你所说,你应该是个体工商户,在国税和地税缴纳的是定额税款,只是不知怎么得来的数吧。 国税是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经营面积、从业人员多少等因素为纳税人核定每月收入数,再算出月应纳税款(个体户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 地税根据增值税来征收城建税(增值税7%)、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1%),另外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税核定)、房产税(房产原值*70%*1.2%,租赁房产由房东缴纳)土地使用税(占地面积*单位税额)。
国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 应交税额=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3% 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20%。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查账征收,另一是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的,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5%)计算缴纳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额 2、核定征收的,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所得率*适用税率。 地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增值税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适用费率3%。 代开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减除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后的余额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 印花税:有13个税目。一般企业常用的有: 1、营业帐簿 (1)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总额万分之五贴花;(2) 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贴花 。 2、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 销结合及协作、调剂 、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3、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4、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 械、器具、设备等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如果你公司有 应税房产、土地、车船还要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房产税按照房屋原值扣除10%-30%后的余值,依照1.2%税率计算。 出租的,由出租方按照租金收入依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 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种,国家只是规定了单位税额的幅度,具体的要到当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咨询。
国税税种 1 增值税 2 消费税 3 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海关代征) 4 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5 中央所得税 6 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7 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8 证券交易税 9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 10 出口产品退税管理 11 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 12 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 13 按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地税税种 1 营业税 2 个人所得税 3 土地增值税 4 城市维护建设税 5 车船使用税 6 房产税 7 屠宰税 8 资源税 9 城镇土地使用税 10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取消) 11 地方企业所得税(2000年前成立的企业) 12 印花税 13 筵席税(已取消) 14 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 15 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16 契税(地方财政代收) 17 城市房产地税 18 车船使用牌照税
总体而言,国税主要涉及到的税种是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大税种;它属于中央收入。地税主要涉及到的税种是营业税.房产税.契税等小税种,它属于地方收入。在分配上,国税主要是对所涉及的税种进行按比较分成确认,也有单独全额为国税的,如消费税;地税主要对所涉及的税种进行征收,也参与对大税种的按比例分成。在征收形式上,按税种由国税和分别征收。在分配的总量上,国税收入总量比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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