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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后用了作废地税发票报账财政机关怎么处理

营改增后用了作废地税发票报账,财政机关应该退回该发票,收回已报账的资金。

营改增后用了作废地税发票报账财政机关怎么处理

2,营改增后地税干什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地税的城建税及附加费的计税依据,变成应纳增值税的税额了,其他的,没别的变化。如果实现有增值税,应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向地税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如果签定有合同,也应按月申报印花税;如果房产、土地也是企业的,每月应计提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果有车辆有营运收入,还应计提营业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车船税;此外:还要留意代扣个人所得税。目前,营改增属于初步探索阶段,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就是原来征收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征收增值税,地税征收改为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目前试点的有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取得的进项可以抵扣。目前的政策,是在营改增试点期内,仍保持现行财政体制不变,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税款收入,税改后仍归入试点地区财政收入。试点行业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进行适度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在税改向全国推广的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效措施和分配方案,以解决国税与地税的分账问题。谢谢采纳

营改增后地税干什么

3,营改增后怎么缴纳地方税

营改增后,只是把原来交地税的营业税改交国税,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税附加、个税等还是在原来的地税局缴纳的。
营改增后,税务局在地税国税申报大厅都有联合办公的地方。如果是预缴增值税,填写附加税申报表,到国税大厅地税窗口申报。

营改增后怎么缴纳地方税

4,营改增后有剩余地税发票怎么办

营改增后有剩余地税发票,用到6月30日,之后就不可以再用了。  单位营业税免税,还剩余地税发票,需要开5月份前后的销售额,按照原来的方式方法开就行了。能使用地税发票开,但需要在国税做纳税申报。
从营改增确定后就不用缴营业税了。发票延用是指在年底前有效,但只能在营改增前使用。 是否可以退票咨询税务局。 代齤开发票—代齤开发票134/108/

5,营改增后地税怎么报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季度营业收入低于9万元免征增值税。这个收入是指的不含税金额,你说的现在含税金额为9万元,那么折算为不含税金额就肯定低于9万元,所以本季度免征增值税。根据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相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附表(也就是你提问中的表格)填0,只需要在主表中填入“免征增值税销售额”的相关栏次即可。免征增值税后,相应的地税附加税费也无需缴纳,但要进行零申报。
不含税收入,地税只需要申报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年报还有印花税,城建和附加税的的计税依据为应纳增值税额

6,北京营改增以后原剩余的地税发票怎么处理

从营改增确定后就不用缴营业税了。发票延用是指在年底前有效,但只能在营改增前使用。 是否可以退票咨询税务局。 代齤开发票—代齤开发票134/108/
1、如题所述,在相关政策允许期限内仍可开具地税发票(个别纳税人经核准可以适当再延长使用地税的期限);2、开具发票,只是处理形式,在全面营改增后,所开具地税发票所涉税金已由原征缴营业税改为计征增值税,因而,就算是开具地税发票,仍应依照税收规定相应计缴增值税;3、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具体要看企业从几月几号开始按照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申报,8.1日起执行的只能到税务局缴销

7,营改增后地税怎么办

营改增,目前只是渐进式的,并不是说在所有的营业税都改成增值税的, 目前只是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其余的如饮食、酒店、建筑、网吧等都还没有改呢, 在已经实施营改增的地区,地税还管着没有改征增值税的那部分营业税,还有附加税费、房产土地税、企业所得税,个税、车船税、印花税、基金等。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季度营业收入低于9万元免征增值税。这个收入是指的不含税金额,你说的现在含税金额为9万元,那么折算为不含税金额就肯定低于9万元,所以本季度免征增值税。根据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相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附表(也就是你提问中的表格)填0,只需要在主表中填入“免征增值税销售额”的相关栏次即可。免征增值税后,相应的地税附加税费也无需缴纳,但要进行零申报。

8,营改增后原来购买的地税发票怎么办

营改增后原来购买的地税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只有缴销地税发票后才能领用增值税发票。建议缴销原地税发票,领用增值税发票,以便生产经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三、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问题:  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后,原来地税局要求使用的地税发票已经不再使用,所以,不需要再到地税购买发票,只需要将原来领购的发票进行缴销,包括发票领购簿,一并收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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