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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登记证遗失怎么办

税务登记证丢失了,当事人需要先去税务局办理挂失程序,可以自丢失证件的15天之内去税务局办理,然后登报说明,要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名称和号码,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局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再凭遗失声明去税务局补办,最后缴纳相关的费用。【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遗失怎么办

2,税务登记证丢失怎么办

税务登记证遗失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登报挂失。如果不能找回的,则纳税人可以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件,申请税务机关补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税务登记证丢失怎么办

3,税务登记证丢了怎么补办

一、正面回答发生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证丢失的情况,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口楼经给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二、分析详细补办税务登记证第一步:挂失。当税务登记证丢失后,要在丢失的15个工作日内想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然后需要对遗失的税务登记证登报声明作废后,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证挂失确认,重新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补办税务登记证第二步:准备补办相关资料。填写税务登记证挂失报告表,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栏签属审批意见并签字盖章。通过审核后就可办理一个新的税务登记证了。三、税务登记证怎么查询1、该单位技术监督局发的机构代码证上可以查询;2、该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上可以查询;3、发票上和发票专用章上也可以查询;4、还可以到税务机关查询,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号的前六位即是纳税人所在地区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号一般是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号码加识别码。

税务登记证丢了怎么补办

4,税务登记证遗失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1、要先去税务局办理挂失程序的;2、自丢失证件的15天之内去税务局办理,然后登报说明。3、要将你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名称和号码,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局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4、然后凭遗失声明去税务局补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5,税务登记证丢了怎么注销

法律分析:税务登记证丢了注销有四个程序。1、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填写;2、将表送交到主管税务机关,并且提供相关的证件、证明和资料;3、原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已经提供的上述证件和资料核实无误以后,清理收缴纳税人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及其他的税收票证;4、结清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把签注审核意见后的申请表退还一份给纳税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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