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所得税怎么处理,公司每收到一笔工程进度款税票上有一项个人所得税15请问会计
来源:整理 编辑:税务知识 2024-04-13 17:24:28
1,公司每收到一笔工程进度款税票上有一项个人所得税15请问会计
这个跟你们没关系,不用进帐,那个税是对方交的,就是在总工程款里包括了个人所得税,
2,建筑工程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法律分析: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按造价2.5%征收。税务机关核定的所得税率(%)(按税收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取总价10%,应缴所得税按造价10%乘以税率25%计算。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按调整后利润总额计算纳税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3,建筑业转包工程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账务如何处理
1、代扣代缴时借:其他应收款-分包人(或其他往来科目) 贷:应交税金2、交纳的时候借:应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工资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支付税金时: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行
4,建筑业 施工企业 工程结算 所得税 实务处理
这个不是税务问题,而是贵公司债权债务处置问题另:不要机械地按工程进度核算收入与成本按新的所得税条例,应该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期来确认收入跨省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只能抵扣2‰,这个问题任何一个建筑企业都会面临。我司的处理办法是:将多出的2.3%直接进成本,没有任何办法。所以说必须要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两份印花税是不可能的,如果真是这样,你们直接贴花完税不就可以避免重复上税了吗?
5,工程安装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计提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上交时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制造费用 生产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公司负担) 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个人负担) 库存现金 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公司负担) 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个人负担) 贷:银行存款 也可将个人负担部分与公司负担部分并在一起核算,算工资时直接扣除个人部分,一并上交。
6,工程企业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
计提工资时:借: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贷: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支付工资时:借:应付工资贷:现金交个人所得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1、异地施工被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在营业税环节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附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常有发生。2、目前的处理方式是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作为正常经营的税金开支。3、需要与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沟通,确保上述税金可以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计提工资时:借: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贷: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支付工资时:借:应付工资贷:现金交个人所得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7,关于建筑安装工程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1,建议您对于这笔地税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作出如下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个税手续费 借:其他应付款-个税手续费 贷:现金或其它科目 借:管理费用贷:应付工资6500元 借:应付工资6500元 贷:银行存款6400 其他应交款-个税100 借:其他应交款-个税100 贷:银行存款(现金不可以的。建筑安装企业交税时,只能缴纳企业所负担的税收,个人所得税属于个人负担的税收,与企业没有关系,属于与企业无关的支出,因此建筑安装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另外建筑安装企业为什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如果你有外出生产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在开具发票时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更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8,包工不包料建筑工程如何缴纳所得税
【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从事建筑业“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单位在计算营业税时,要将甲供材料的部分包含在内。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处理呢?如甲供材料20万元,与乙方签定建安合同价款80万元,乙方开出建安发票80万元,取得80万元工程款,按100万元交营业税(费)。那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80万元计算收入,那计提的营业税(费)与收入不配比,按100万元计算收入,与开出的发票不一致,而且20万元的材料款已在甲方做账,施工单位也无法取得发票记入成本。请问应该如何做账? 【解答】 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对应税收入的确认原则并不完全一致,也必然导致企业所得税计税总收入与计征营业税时计税基数不一致。 对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包括在计税营业额中的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如果不符合乙方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且由甲方自行采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20万元材料款不需要计入乙公司收入总额。【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从事建筑业“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单位在计算营业税时,要将甲供材料的部分包含在内。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处理呢?如甲供材料20万元,与乙方签定建安合同价款80万元,乙方开出建安发票80万元,取得80万元工程款,按100万元交营业税(费)。那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80万元计算收入,那计提的营业税(费)与收入不配比,按100万元计算收入,与开出的发票不一致,而且20万元的材料款已在甲方做账,施工单位也无法取得发票记入成本。请问应该如何做账? 【解答】 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对应税收入的确认原则并不完全一致,也必然导致企业所得税计税总收入与计征营业税时计税基数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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