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有什么具体规定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四、除本公告第三条外,其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有什么具体规定

2,增值税发票上货物运输备注栏该怎么填

备注栏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依据:轩荣提示《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第一条。

增值税发票上货物运输备注栏该怎么填

3,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中的费用项目及金额如何填写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中的费用项目及金额如何填写如下。(一)该申报表中所称的税控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包括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均填入附表(二)第一栏,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中的规定“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有变化。  (1)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发票“税率”栏为“11%”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发票票面“金额”填写“金额”,按发票票面“税额”填写 “税额”。  (2)发票票面左上角注明“代开”字样且发票“税率”栏为“***”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票面“价税合计”填写“金额”,按发票票面“价税合计”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税额”。(二)铁路、航空、管道、海洋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填入附表二第八行,同时填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三)税控专用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均有180天的认证期限,且当月认证当月必须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中的费用项目及金额如何填写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中的规定: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1)第8栏“金额”: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栏数据填写。(2)第8栏“税额”:《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为“11%”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栏数据填写;“税率”栏为其他情况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5,货运发票如何开具

法律分析:1、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业统一发票;2、由“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运输业统一发票;所谓的“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法律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第四条 增值税发票开具。(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6,运输发票的填写要求

从2004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1、该发票必须采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开具,手写无效。2、根据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的填写,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3、根据国税发〔2004〕8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联运发票应当逐票填写在《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联运》栏次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发票,可暂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内河运输》栏内。4、填开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的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收款机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5、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或抵扣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6、有关项目的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运费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其他费用小计=其他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扣缴税额=合计×税率。税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填开。7、《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

7,运输发票备注栏要注明的内容

纳税人自行开票的情况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二、差额征税开票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三、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四、销售、出租不动产销售、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五、保险代收车船税发票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六、销售预付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七、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二部分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备注栏的注意事项一、 一般代开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二、异地代开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三、建筑业代开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四、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五、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六、差额征税代开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七、货运代开税务机关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应在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8,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开

发票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区、起运地、经由、到达地、费用项目及金额、运输货物信息、合计金额、税率、税额、机器编号、价税合计(大写)、小写、车种车号、车船吨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备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承运人(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说明:一、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息或申请代开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信息。二、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息。三、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和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应分别填写收货人和发货人相关信息;当出现发货人和收货人同一个纳税人(如货物运送仓库、堆栈、码头等)时,其收货人名称填写为仓库、堆栈、码头的具体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用15个“0”代替;对出现发货人或收货人、发货人和收货人属非企业性单位或个人的,其发货人或收货人填写具体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用15个“0”代替。四、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一是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对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二是其他费用的名称和金额。五、运输货物信息栏内容: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等。六、机器编号栏内容: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七、车种车号栏内容:登记车辆类型和车辆号牌的号码。对纳税人发生运输业务需要若干辆车辆完成运输业务而开具一份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车种车号栏登记其中一辆车辆号牌的号码,其它的车辆号牌的号码可在备注栏内反映。八、车船吨位栏内容:登记实际核定载重量。一是交通运输业纳税人自备营运机动车辆的认定处理。营运机动车辆,是指在道路上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以赢利为目的的机动车辆,即通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运输产生和获得经济利益。简言之,就是以载客拉货赢利为目的的机动车辆。也就是说,纳税人是否具有自己的营运机动车辆以及拥有的数量决定了纳税人能否从事开展交通运输业务,这是其先决条件。认定为交通输业纳税人自备营运机动车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纳税人为营运机动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即运机动车辆的所有权归属纳税人;纳税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发放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放的营运证上注明的名称应与纳税人名称一致;纳税人将拥有的营运机动车辆在财务处理上已作固定资产管理;营运机动车辆对外以纳税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发生的费用支出全部由纳税人作账务处理;纳税人对拥有的营运机动车辆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二是视同纳税人自备营运机动车辆的认定。对实际出资人不是纳税人,其营运机动车辆的所有权也不归属于纳税人,但与纳税人签订了承包、承租、挂靠合同的营运机动车辆,且营运机动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上注明的名称是与纳税人名称一致,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视同为纳税人自备营运机动车辆:与纳税人签订的承包、承租、挂靠合同应是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有效合同;与纳税人签订承包、承租、挂靠的营运机动车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必须是在纳税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放了有效证件的营运机动车辆;与纳税人签订的承包、承租、挂靠合同中注明了是以纳税人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纳税人签订承包、承租、挂靠合同中注明了机动车辆的经营收入全部由纳税人统一进行财务核算;与纳税人签订的承包、承租、挂靠合同中注明了承包、承租、挂靠的实际出资人在法律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纳税人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即连带责任。三是不得认定为纳税人自备运营机动车辆的情况。对与纳税人签订了承包、承租、挂靠合同的营运机动车辆,属于以下行为之一的,则不得作为自备(或视同自备)营运机动车辆进行处理:对所有权归属于纳税人,但承包、承租、挂靠在外的营运机动车辆,如果不是以纳税人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发生的费用支出没有在纳税人账面上进行账务处理,不得作为自备营运机动车辆进行处理;对所有权不归属于纳税人,虽然与纳税人签订了承包、承租、挂靠合同,且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注明的是纳税人名称,如果不是以纳税人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发生的费用支出没有在纳税人账面上进行账务处理,不得作为视同自备营运机动车辆进行处理;对所有权不归属于纳税人,虽然纳税人签订了承包、承租、挂靠合同,但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上注明的名称不是纳税人的,不论情况如何,一律不得作为视同自备营运机动车辆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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