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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清查是怎么回事请教

税务局应该有一套系统,和你单位同规格的企业中,你缴税少,所以来看看,查查,要查账,自查交点税吧。
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会查账

税务清查是怎么回事请教

2,在他执政期间的上承两税法下接摊丁入亩的一条鞭法对此可谓功不可

因为实施这一改革的前提是清查土地,所以一条鞭法实行不久因遭大地主的阻挠而停止了。然而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了下来。一条鞭法,顾名思义就是简化了赋、役征收手续。一是把田赋和繁杂的徭役、杂税合并统一征收;二是把徭役部分地摊入田亩,既根据人丁又依照田亩征收;三是田赋、徭役和杂税合为一条后,一律征银。田赋,除政府必须的米麦仍然交实物外,其余以白银折纳;徭役,一律实行银差。这就肯定了货币在赋税征收中的主导地位。一条鞭法,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雍正帝的“摊丁入亩”,是封建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其作用:(1)简化了赋税征收手续,客观上起到了均平赋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作用。它不但限制官吏巧立名目,加征赋役,而且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其生产积极性。(2)它实行赋役折银征收的办法,适应和促进了明朝中期后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交纳银两,农民、手工业者必然把大量产品投入市场,促进商业繁荣。徭役折银,农民可自由离开土地成为自由劳动力,为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发展创造条件。(3)它推动了中国封建赋役制度的进步,使两税法以来由人头税向土地税转化进程前进了一大步,为清初“摊丁入亩”的变革奠定了基础

在他执政期间的上承两税法下接摊丁入亩的一条鞭法对此可谓功不可

3,两税信息比对是什么意思

就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国税交纳的增值税的同时,要在地税把附税也增加了,这是国家调控的一种手段
两税比对通常是指国地税联合的 ,针对增消营三税与附加之间的逻辑比对。

两税信息比对是什么意思

4,唐朝的两税法是怎么回事

  780年(建中元年),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两税法,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它的主要内容是: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 唐中央是以779年(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因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重要意义  两税法是一项有着重要意义的改革。首先,在均田制下,国家对租调徭役的征敛,主要依据是丁身;两税法则主要是依据土地多少征税。两税中的地税是履亩征粟,户税虽说依据资产,但土地是资产中的重要内容,所以也主要是依据土地征税。这种变化,主要是因为均田制破坏后,土地占有情况愈来愈不均,于是舍人税地就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舍人税地也意味着封建官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  其次,在“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下,不管是地主、贫民,他们向国家纳税的数量却完全一样,这当然极不合理。两税法推行后,没有土地而租种地主土地的人,就只交户税,不交地税。这样,就多少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  再次,租庸调是以均田制为基础,流亡客户因为不在当地受田,所以既不编入户籍,也不纳税。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管土户、客户,只要略有资产,就一律得纳税。又因为贵族官僚原来就得负担户税和地税,所以也得交纳两税。这样,两税法的推行就极大地扩大了纳税面,即使国家不增税,也会大大增加收入。  在推行两税法时,由于租庸调及各项杂税都已并入了户税和地税,所以唐政府规定取消各种杂税。但这种局面只维持了极短的时期。不久,腐朽的统治者又想尽办法搜刮,增添了许多苛捐杂税,再加上其它原因,人民的负担成倍增加,生活比以前更加困苦。

5,两税法和摊丁入亩是不是都取消了人头税

不是 两税法只是分为地税和户税 前者按田亩征收 后者按资产(分十级)征收 是包含人丁税的 仍然是二元税制。但施行之后唐政府进行人口清查的工作就没有原来严格了 摊丁入亩是雍正年间施行的 真正的取消了人头税 同时也把市丁银、匠班银同时纳入田亩之中。

6,哪个朝代免除苛捐杂税

中国古代除了特殊情况自然灾害一般不会免税.比较符合答案是明朝张居正提出\执行的一条鞭法.中国古代和现代能相比较吗?中国古代除了农业还有其他像样的商业和工业吗?要是免了农业税,国家机器还能正常运转吗?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是明中叶对赋役进行改革而确定的制度。「鞭」又作「编」或「边」,简称「条编法」、「总地」等名。明中叶时,赋役多而杂,官绅凭特权豁免,农民受压榨更重。嘉靖年间,出现严重的财政危机,朝廷乃决定改革赋役制度,其中最突出的即张居正所推行的一条鞭法。《明史·食货志二》云:「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即把赋与役合在一起,通计一省税赋,通派一省徭役,官收官解,除秋粮外,一律改收银两,计亩折纳,总为一要,所以叫一条鞭法。嘉靖年间在部分州县试行,万历九年(1581年),在全国推行。这是由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一次重大改革。清初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到雍正年间,又在这一基础上进行重大改革,实行「摊丁入亩」。 1581年,为了增加明朝政府的财政收入,明朝大学士张居正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把原来的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起来,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因为实施这一改革的前提是清查土地,所以一条鞭法实行不久因遭大地主的阻挠而停止了。然而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了下来。 一条鞭法,顾名思义就是简化了赋、役征收手续。一是把田赋和繁杂的徭役、杂税合并统一征收;二是把徭役部分地摊入田亩,既根据人丁又依照田亩征收;三是田赋、徭役和杂税合为一条后,一律征银。田赋,除政府必须的米麦仍然交实物外,其余以白银折纳;徭役,一律实行银差。这就肯定了货币在赋税征收中的主导地位。 一条鞭法,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雍正帝的“摊丁入亩”,是封建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其作用:(1)简化了赋税征收手续,客观上起到了均平赋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作用。它不但限制官吏巧立名目,加征赋役,而且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其生产积极性。(2)它实行赋役折银征收的办法,适应和促进了明朝中期后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交纳银两,农民、手工业者必然把大量产品投入市场,促进商业繁荣。徭役折银,农民可自由离开土地成为自由劳动力,为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发展创造条件。(3)它推动了中国封建赋役制度的进步,使两税法以来由人头税向土地税转化进程前进了一大步,为清初“摊丁入亩”的变革奠定了基础。

7,清查是什么意思

就是核实:有没上户口的,一个人有两个户口的,人死亡户口没有注销的通过整理材料将没上户口的把户口上了;有两户口的必须要注销一个;死亡未注销的一定要注销户口.
户口清查是围绕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比对和户籍档案清理,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未及时办理手续的,依照规定办理申报户口、注销户口登记,解决户口和公民身份证信息“错”“重”“假”问题。

8,中国古代赋税史有哪些及演变

春秋时期“初税亩”,这是中国田赋制度的开始。秦朝农民要把收获物的2/3交给政府作赋税。算赋是秦汉时政府向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它始于商鞅变法,是作为军赋征收的人头税,在秦时或称作口赋。汉朝西汉初年,口赋征收额是每人20钱,起征的年龄是7岁。《汉书·食货志》中记载:“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这就是说,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公元前203年,刘邦下令,规定凡是年龄在15-56岁的人出赋钱,每人120钱为一算,这就是算赋(东汉时也称口算),从此成为定制。西汉政府为了鼓励户口增殖,提倡早婚。公元前189年下令:女子年龄15以上至30未嫁五算,即算赋五倍于常人。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并有13年“除田之租税”。汉景帝时(前155年)复“三十税一”之制。汉武帝时,口赋提前到3岁起征。汉元帝时,贡禹上书,请求把起纳年龄再推迟到7岁,被采纳。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桓帝、灵帝增加亩税十钱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实物地租。算赋是汉政府财政收入中的一个主要项目,归大农经营,目的是“为治库兵(兵器)车马”,故仍是军赋性质。算赋一律用货币缴纳,除汉昭帝因谷价过贱伤农,有两次特诏暂用菽粟代钱外,几乎没有例外。算赋数额有因特殊情况而减轻或蠲免的,偶尔也有增加的。一般来讲,算赋为每人一年一算,但也有特殊情况,如秦朝曾有法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汉律》还规定,贾人与奴婢倍算,即商人与奴婢的算赋一倍于常人。这显然是为了抑商和限制蓄奴。口赋,是汉代政府向十四岁及其以下的儿童征收的人头税,也称口钱、口贱钱。口赋很少减免,东汉末年军阀混战,统治黑暗,甚至婴儿一岁即令起纳。《零陵先贤传》说“汉末产子一岁则出口钱,民多不举产”。汉代的算赋是政府的税收,归大农;口赋是帝室的税收;归少府。算赋口赋征收的是货币,使农民不得不抛售大量农产品,从而加强了农民与市场的联系,同时也促进了汉代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但这种人头税一直到清朝雍正帝时,实行摊丁入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才彻底的废除。隋北魏、隋,租调制,在均田制的基础上,由三长负责征收租调,征发徭役、兵役。唐初唐,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调法。规定:受田男子每年向国家交纳谷物2石,叫做“租”;交纳绢2丈、帛3两或布2丈4尺、麻3斤,叫做“调”;壮年男子每年服役20天,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替,叫做“庸”。国家有事增加徭役,加役15天,免去调,30天租调全免。每年额外加役最多不超过30天,遇到灾害。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免租、庸、调。中唐,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原来的均田制被破坏。唐政府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推行两税法。其内容是:①取消租庸调和杂税;②不分主户和客户,一律以现在的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纳税;③放弃按丁征税的办法,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④每年分夏秋两季征税,夏不过六月,秋不过十一月。两税法改变了税收的方式,由人丁税转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要依据收税,两税法也使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宋朝王安石实行募役法(废除按户等轮差服役制度,由政府雇人服役,原来应该服役的民户要交免役钱,有不服役特权或因贫困孤苦不服役的也要出助役钱)、方田均税法(清丈土地,防止偷税漏税)、青苗法(春季借钱给民户,夏秋随两税交还,加收利息两分)、保马法(令民间养马,愿者免除部分赋税)。明朝工匠银制度规定,工匠有固定的服役时间,不服役时可以自行从事商品生产;后来又规定,工匠可以纳银代役,使工匠有了较多的自由。张居正改革后,重新丈量土地,清查豪强地主的隐田,改革赋役制度,推行“一条鞭法”。即将原来按户、丁摊派徭役的办法,改为按丁数和田粮摊派,将部分丁役摊入田亩,各种赋、役、杂税合并为一条,一律折银交纳。一条鞭法是重要的赋役制度改革,它简化了征收名目和手续,有利于防止豪强、官吏隐田逃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折银制度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产品的商品化有积极推动作用。清朝康熙实施“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制度。雍正实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摊入田亩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9,全面清查是什么意思呢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全面清查又称整体清查是对企业所有财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和核对。在年终决算之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以明确经济责任,摸清家底,保证生产的正常需要。全面清查是对属于本企业所有或存放在本企业的所有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点和核对。  希望高顿网校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更多的USCPA相关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就是通过对财产物资现金的实地盘点和对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的查对,来确定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的实存数,并查明账面结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希望高顿网校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10,明朝万历年间

张居正改革是指明朝万历年间(1573年-1620年)内阁首辅张居正为挽救明王朝,缓和社会矛盾,在政治、经济、国防等各方面进行的改革。从维持明王朝的长远统治出发,统治阶级内部的一些当权人物认为,必须改革政治,寻求一条自救的道路。在这样的形势下,张居正的改革措施得到了推行。一、政治。张居正首先整顿吏治,加强中央集权制。张居正创制了“考成法”,严格考察各级官吏贯彻朝廷诏旨情况,要求定期向内阁报告地方政事,提高内阁实权,罢免因循守旧、反对变革的顽固派官吏,选用并提拔支持变法的新生力量,为推行新法做了组织准备。并且整顿了邮传和铨政,他的为政方针是:“尊主权,课吏职,行赏罚,一号令”和“强公室,杜私门。”张居正上疏请行在内政方面提出著名的考成法,为政方针是“尊主权,课吏职,行赏罚,一号令”。裁撤政府机构中的冗官冗员,整顿邮传和铨政。 最后明神宗批准了请求。奏书中有以下两条:六部和都察院把所属官员应办的事情定立期限,并分别登记在三本账簿上,一本由六部和都察院留作底册,另一本送六科,最后一本呈内阁。六部和都察院按账簿登记,逐月进行检查。对所属官员承办的事情,每完成一件须登出一件,反之必须如实申报,否则以违罪处罚;六科亦可根据账簿登记,要求六部每半年上报一次执行情况,违者限事例进行议处;最后内阁同样亦依账簿登记,对六科的稽查工作进行查实。 二、军事。为了防御蒙古鞑靼入寇边关,张居正派戚继光守蓟门,李成梁镇辽东,又在东起山海关,西至居庸关的长城上加修了“敌台”3000余座。他还与鞑靼俺达汗之间进行茶马互市贸易,采取和平政策。从此,北方的边防更加巩固,在二三十年中,明朝和鞑靼没有发生过大的战争,使北方暂免于战争破坏,农业生产有所发展。万历七年(1579),张居正又以俺达汗为中介,代表明朝与西藏黄教首领达赖三世(索南坚错)建立了通好和封贡关系。在广东地方,先后任殷正茂和凌云翼为两广军备提督,先后领兵剿灭了广东惠州府的蓝一清、赖元爵,潮州府的林道乾、林凤、诸良宝和琼州府的李茂等叛乱分子,岭表悉定。这对安定各地人民的生活和保障生产正常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张居正还在东南沿海地区分段设寨,修整兵船,严申海禁。在他当政的万历初年,基本上肃清了多年以来一直困扰明廷的“南倭北虏”的边患。三、经济。一条鞭法。整顿赋役制度、扭转财政危机,这是张居正改革的重点。他认为赋税的不均和欠额是土地隐没不实的结果,所以要解决财政困难的问题,首要前提就是勘核各类土地,遂于万历八年十一月,下令清查全国土地。在清查土地的基础上,张居正在万历九年(1581)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这是自唐朝行“两税法”以来,我国赋税史上的又一次大改革,改善了国家的财政状况,推动了明朝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促进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一条鞭法”,又称“条编法”,其主要内容有:统一役法,并部分地“摊丁入地”。把原来的里甲、均徭、杂泛等项徭役合并为一,不再区别银差和力役,一律征银。一般民人不再亲自出力役,官府需要的力役,则拿钱雇人应差。向百姓征收的役银也不再像过去按照户、丁来出,而是按照丁数和地亩来出,即把丁役部分地摊到土地里征收,这就是所谓“摊丁入地”;田赋及其他土页方物一律征银;以县为单位计算赋役数目;赋役银由地方官直接征收,以减少各种弊病。一条鞭法的实行,在中国赋役制度改革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一条鞭法”的推行,使明政府的岁入有了显著的增加,财政经济状况也有不少改善。国库储备的粮食多达1300多万石,可供五六年食用,比起嘉靖年间国库存粮不够一年用的情况,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四、水利方面。万历六年(1578年),张居正推荐、起用先前总理河道都御史潘季驯治理黄河、淮河,并兼治运河。潘季驯在治河中贯串了“筑堤束沙,以水攻沙”的原则,很快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万历七年二月,河工告成,河、淮分流。计费不足50万两,为工部节省资金24万两。徐州、淮安之间800余里的长堤平等蜿蜒,河水安流其间。因而,“田庐皆尽已出,数十年弃地,转为耕桑”。黄河得到治理,漕船也可直达北京,“河上万艘得捷于灌输入大司农矣”。明万历时起,朝政日趋腐败,党派林立,党争迭起。明末党争指明末东林党与宦党、浙党之争。明末党争从万历二十二年“京察”(考核官吏)开始,一直到弘光元年(1645),始终没有停止过。无论是在政治问题上,还是在军事问题上,都争论不休。开始是东林党和齐、楚、浙三党之争,后来演变为东林党与阉党之争。明神宗皇后无子,王恭妃生子常洛(即光宗),郑贵妃生子常洵(即福王),常洛为长。但神宗宠爱郑妃,欲立常洵,乃迁延不立太子。内阁大学士王锡爵、沈一贯、方从哲等先后依违其间。东林党人上书反对,各党派又群起反对东林。于是有“国本”之争、三王并封之争、福王就国之争、“三案”之争、“李三才入阁”之争,东林党与它的反对派在立太子问题上展开了长达 20余年的争论。最后,神宗终于立常洛为太子,勋戚郑氏的权势受到一定的压抑。但东林党推李三才为相的愿望也没能实现。熹宗天启时,统治阶级内部的党争愈演愈烈。最初,东林党人叶向高、邹元标、杨涟、赵南星等人得到执政的机会,浙、昆、宣各党派一度受到排斥。为时不久,以魏忠贤为首的阉宦与浙、齐、楚、宣、昆各党中的一部分人结成联盟,被东林党称为“阉党”,异军突起,魏忠贤是司礼秉笔太监,又提督东厂,爪牙有五彪、十狗、十孩儿、四十孙等名目,朝廷内外,“遍置死党”,从而把持朝纲,为所欲为。东林党人激烈反对“阉党”掌权。杨涟上疏劾魏忠贤二十四大奸恶,被锦衣缇骑逮捕。左光斗、魏大中、周顺昌、黄尊素等人也被捕处死。东林党受挫。崇祯帝继位,捕杀阉党。南明福王政权下,东林党人与阉孽的斗争仍在继续。如“复社”与马士英、阮大铖的斗争。扩展资料:张居正去世后,宣告明中期以来的革新结束,明朝政治全面走向衰败。张居正以“威柄之操,几于震主”获罪,继任的阁臣明哲保身,一般官员大多仰奉权力,唯唯诺诺,士风沦落。张居正的倒台也加剧了党派之争,官员结党私营,放弃中立立场,损失了行政的公正与效率。明朝政局大坏。由此看来,张居正的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挽救明朝于既倒,但此后张居正一死,即被抄家。后来,明神宗怠于朝政,而勤于搜刮,加剧了明代官场的腐败。官员奏疏多被“留中”,严重挫伤了官员参政、议政和行政的积极性。=要延续明朝国祚,至少需要再假设万历皇帝最迟在十八岁即1581年之前死去,这样明朝是有可能多延续至少五十年的。其理由是:第一,张居正多活二十年就是活到1602年,而万历如果在十八岁前即1581年前死去,即使次年能生下遗腹子朱常洛,那也是幼稚小儿,以张居正当年能够拒绝丁忧推进改革的精气神,再次控制小皇帝,或者另立一位小皇帝是可能的,这样应能继续中兴大明事业。官位久虚,在职官员的考课升迁时停时行,助长了官场上的因循拖遢之风,也为各级官员贪污纳贿、欺压百姓洞开方便之门。明朝的政治环境日趋恶劣,社会矛盾加剧,农民起义、市民暴动、军兵哗变、民族矛盾尖锐等问题日显突出。王朝的统治已处于风雨飘摇之中。考成法是张居正的政令得以执行的重要保障,但这项政令有一项天然的缺陷,那就是张居正“名不正言不顺”。所谓“若各该抚按官奏行事理有稽迟延阁者,该部举之;各部院注销文册有容隐欺蔽者,科臣举之;六科缴本具奏有容隐欺蔽者,臣等举之。”这项政令能够执行的实质是张居正窃取了皇权,自己总揽考成本身就是一种非法行为。从张居正死后的政局来看,万历皇帝的怠政是任何臣子都难以挽回的。即使皇帝没有明确表达反对,但是他会和你耗着,如果这样来看,张居正如果不死,他的很多政治理想也难以贯彻、延续。因此张居正死不死,对明朝的灭亡影响不大,毕竟明王朝的皇帝是万历,而《明史》的评价是明朝实亡于此人。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明末党争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张居正改革

11,如何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财税[2010]121号:何确定计入房产原值价 嘉市税务局近期应家税务总局要求嘉市房产及土进行全面清查清查确定新房产税及土使用税计税依据并按照新依据计征两税清查程公司提疑问:土本身需要按规定缴纳土使用税根据《企业计准则》企业建房需要土价值计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房产税计税依据包括该部土价值否存重复计税问题现该问题进行解读: 201012月21财政部、家税务总局联合发《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业单位城镇土使用税等政策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土使用税房产税等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该文件第三条按照房产原值计税房产论计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价包括取土使用权支付价款、发土发本费用等明确土价值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税务局要求调整房产税计税依据理由充至于否存重复计税则家税务总局应该考虑问题我更应关注计入房产土价值何确定财税[2010]121号同明确宗容积率低于0.5按房产建筑面积2倍计算土面积并据确定计入房产原值价 综合起该文件应理解:宗容积率低于0.5按房产建筑面积2倍计算土面积并据确定计入房产原值价种情况外宗容积率高于0.5律按照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计 2 征房产税包括取土使用权支付价款、发土发本费用等 例某工厂宗土占26000平米支付价款26000万元每平米平均价1万元该宗土建筑房屋面积12000平米则该宗容积率0.46(12000÷26000=0.46)计入房产原值价24000万元(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单价=12000平米×2×1万元/平米=24000万元) 假该工厂宗土其条件变占26000平米支付价款26000万元每平米平均价1万元该宗土房屋建筑面积50000平米该宗容积率1.92则计入房产原值价26000万元 该条规定理解企业减轻税负利政策非宗容积率低于0.5用单位惩罚措施例占面积厂房少工厂、型堆场、仓储、物流企业等厂区空较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税负较高自201012月21起类房情况即宗容积率低于0.5允许按照房产建筑面积2倍计算土面积并据确定计入房产原值价测算类企业计算房产税价于全部价款减轻房产税负担 财税[2010]121号文件发布按照房产原值计税房产税务处理种:论计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价包括取土使用权支付价款、发土发本费用等宗容积率低于0.5按房产建筑面积2倍计算土面积并 3 据确定计入房产原值价 例:某公司2008建造办公楼面积1500平米建筑本105万元包括土价值该宗本新征土单价每平米150元容积率0.48(容积率宗建筑面积与土面积比值)使用限50公司自20081月1起执行《企业计准则》2011容积率低于0.5应按房产建筑面积2倍计算土面积并据确定计入房产原值价 缴纳房产税房屋原值=1050000+150×1500×2=1500000(元) 应缴房产税=1500000×(1-30%)×1.2%=12600(元) 公司执行《企业计制度》 2011缴纳房产税价=150×1500×2=450000(元) 2011缴纳房产税房屋原值=1050000+450000=1500000(元)应缴房产税=1500000×(1-30%)×1.2%=12600(元) 计算结看财税[2010]121号文件发布实施使执行《企业计准则》执行《企业计制度》企业缴纳房产税相同杜绝前由企业选择执行《企业计准则》《企业计制度》所做房产税筹划 目前仍存没土价值按照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公司应及与税务机关协调解决计税依据问题避免涉税风险 望选择满意答案您采纳我坚持

12,古代税收中的重大税制变革5种

  中国古代长期实行以土地税(包括依附于土地的户税与丁税)为主,以商税(包括关税与市税)为辅的税收制度。这一税制,初步形成于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已渐趋完备;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在均田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时期,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土地兼并之风日盛,在不断清丈田亩、整理地籍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地、户、丁税的合并征收,并加强商税和盐、茶、酒等货物税的征收制度,从而使商税与货物课税成为中国封建末期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先秦 《周礼·大宰》有“以九赋敛财贿”的记载。九赋即指邦中、四郊、邦甸、家削、邦县、邦都、关市、山泽、币余等九种赋税。春秋时期,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各诸侯国相继实行“履亩而税”的田赋制度。如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即根据土地的好坏或远近分等级征收田赋;鲁国的初税亩,即不分公田、私田,均按亩缴纳租税;楚国的“量入修赋”,即根据收入的多少征集军赋;郑国的“作丘赋”,即按田亩征发军赋。公元前5世纪战国时期,各国为了应付战争支出需要,争相进行赋税制度的改革。例如秦国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和买卖,按土地多少征收田赋,按人丁征户赋。鼓励耕织和分户,对耕织收入多的,免其徭役;一户有两个以上成年男丁而不分家的,要加倍征收其赋税。这些改革,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为以后秦政权统一六国奠定了物质基础。  秦汉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农民自报所占有土地的数额,规定每顷土地缴纳饲草3石,禾秆2石。如隐报土地,少缴或不缴租税,要受到惩处。乡佐已向农民征收田租而不上报,也以隐匿田亩论处。除田赋外,秦王朝还征收包括户赋和口赋在内的人头税;并征用大批劳动力,如服役于郡县的“更卒”,服役于中都官的“正卒”,以及屯戍边境的戍卒。人民赋税徭役负担沉重。  汉朝初期的赋税承袭秦制。但鉴于秦王朝灭亡的教训,减低了田赋的税率,先规定十五税一,以后又减为三十税一。除田赋外,还另有“算赋”、“口赋”、“更赋”等人头税算赋开始于汉高祖刘邦四年(前203)、民15岁至 56岁每人均出算赋钱, 120钱为一算,贾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惠帝六年(前189)减轻算赋三分之一。口赋是未成丁的人口税汉武帝在位期间(前140~前87)用兵,国库匮乏,令民3岁至14岁,出口赋每人23钱。汉代规定民20岁开始服徭役,到55岁免除,不服役的可一个月出钱二千,谓之更赋。此外,汉代还有户赋,它是在封君食邑区内对民户征收的一种税,每户二百钱,供封君列侯享用,不直接列为国家财政改入。  这一时期主要税收是田赋和人头税,另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产品杂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有对商人手中积存的现金与货物征收“算缗钱”,对车船所有者征收“算车船”;属于消费税性质的有对马牛羊等牲畜征收牲畜税,盐、铁、酒税(或专卖)等;属于流转税性质的有货物通过税即关税和对市肆商品营业额征收市租。  秦汉时期建立了较完备的税收法制和管理制度。秦代的成文法典称《秦律》,其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法律有《田律》《厩苑律》《金布律》、《关市律》、《仓律》《工律》《徭律》等。对征税的对象、品目、税率、纳税人、处罚等都有明确规定。汉代在秦律的基础上发展得更加完备。汉武帝时任用张汤、赵禹等人制定的律令就有 359章,对执法犯法官吏的制裁也更加严厉。自秦以后,国家财政收支与皇室收支开始分开管理,分设管理机构。秦代主管中央财政的官吏是治粟内史,负责收取山海池泽的税以供皇室之用的是少府。汉代主管中央财政的官吏为大司农大司农之下设若干分管收入储存、调度等工作的职事官。由少府掌管山林、园囿、江湖、海产等征税事务以专供皇室生活之用。  魏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田赋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将因长期战乱造成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流民耕种(曹魏行屯田,两晋行占田,北魏行均田)。在此基础上实行田赋制度的改革,废除秦汉以来的田租、口赋制度、推行田租、户调制。户调起源于东汉末期,指按民户所进行的征纳。曹魏正式颁布法令,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制。每亩纳粟四升,每户纳绢二匹、绵二斤。晋武帝于咸宁六年(280)颁布《占田令》,规定丁男(16~60岁)按50亩缴田租,丁女按20亩缴田租,如户主为次丁男(13~15岁,61~65岁)按25亩缴租,为次丁女的免租。每亩租八升。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丁女或次丁男作户主的,户调折半缴纳。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男子授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男子每人授种植树木的桑田20亩。产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亩。次年颁布征收租调法令,规定一夫一妇年缴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分别负担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额。  这一时期对盐、铁一般实行由国家专营专卖。对酒一般实行课税,有的也设官专卖。市税分为对行商征收的入市税和对坐商征收的店铺税。对交易行为征收佐税,分为对数额大、立有文据的买卖奴婢、牛马、田宅的输佐和价值小、交易不立文据的散佐两种。对富户家赀满50万贯及僧尼满20万贯者征收赀税。此外还有口钱和通行税等。  这一时期的税收管理制度,将中央主管税收的大司农职权缩小,仅为收粟之官,设度支尚书全面掌管财政税收工作。地方由州、县官负责授田征税。北魏建立“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由三长负责清查户籍、征收租调和徭役。  隋唐 隋朝和唐朝初都颁布均田令及租调法。如唐高祖武德七年(624)颁布的新均田令,规定丁男(21岁)和18岁以上的中男,各授田 100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永不归还),80亩为口分田。同时颁布《租庸调法》,规定受田丁男应缴纳的田租、调赋和应服的徭役(见租庸调)。实现“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这一赋税制度,对唐王朝的兴盛及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唐中期安史之乱(755~763)以后,由于户口流亡,土地兼并,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遂改行两税,实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见两税法)。这是中国田赋税制史上一项重要的改革,使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向土地财产税转变。并将各种租税加以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简化了征收手续。  这一时期对食盐、酒、茶有时课税,有时免税,有时专卖。唐朝刘晏改革盐制,实行专卖与征税兼用的办法。武宗会昌六年(846)还实行课酒曲,以严密酒榷。唐代后期除恢复征收矿税、关市之税外,还开征以房屋为征课对象的间架税和对交易所得与公私支付钱物征税的除陌钱。隋代管理中央财政税收的机关为支部,唐代为户部。唐代还于刑部下设比部,负责对全国财政收入的审核与监督。隋唐在地方州县设仓曹司户参军掌管公廨、度量、仓库、租赋征收事项。县以下设乡,乡以下设里,里正负责查校户口,办理赋税征收,是最基层的征税人员。唐代后期,将地方所征收的赋税划分为三部分,一部分归地方留用,一部分根据中央命令解交诸道节度使,其余部分直接解交京师,这即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  宋元明清 宋代田制分为民田与官田两类,仍沿用两税法,一般按每亩年纳一斗,江南等地每亩年纳三斗。两税之外,复有丁钱与徭役,还有名目繁多的田赋附加税,主要的有头子钱、义仓税、农器税、牛革筋角税、进际税、蚕盐钱、曲引钱、市例钱等等。宋中叶,土地兼并剧烈,农民倾家破产,流离失所,迫使统治集团进行改革。王安石变法与赋税制度有关的法令有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见方田均税)。但由于豪强反对未能实行。元代赋税,在北方有“税粮”与“科差”两种。税粮又有丁税和地税之别,丁多地少的纳丁税,地多丁少的纳地税。科差又分为“丝科”和“包银”两种。在南方沿用南宋税制,实行“税从地出”,秋税征粮,夏税征木绵、布绢、丝绢等物。明初也仿行两税法,核定天下田赋,夏税秋粮均以麦为纳税标准, 称为“本色”;按值折纳他物称为“折色”。明中期创一条鞭法。将力役折银分摊于田亩征收。清代初沿用一条鞭法,废除一切杂派,但丁银从未被废除。及至清雍正元年(1723)实行“摊丁入亩”的办法(见摊丁入地)。从此,丁银完全随田粮起征,成为清代划一的田赋制度,标志着中国古代人头税的结束。  随着手工业的发展,宋代以后,工商税收成为各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课税范围日渐扩大。就征税物品来说,宋代有谷、帛、金银铁、物产等四类二七品。还有盐、茶、酒、矿产税课或专卖,对内有关市之税,对海外商业有市舶课。明清进一步对工商各税课征,沿江河口岸设立关卡征收关税。清代设户部税关、工部税关数十座,征税对象包括衣、食、用物及杂货等项,还兼收船税。此外还有落地税、牙税、当税、契税等杂税。  这一历史时期的税收管理,在中央,宋代设三司使分管各税,盐铁司主管商税、盐、茶、铁、役;度支司主管钱帛、粮科;户部司主管户口、土地、钱谷赋役等。明清由户部主管各税征收,户部下分设13至14清吏司,分管各省赋税。在地方由知府、知县主管赋税。宋代以后逐步实行包税制,称为买朴或称朴买。元代对银矿、朱砂、水银等矿产品普遍实行包税制。清代初期为加强赋税管理,在明万历旧籍的基础上编纂了《赋役全书》,分发各州县,详细记载:地亩、人丁原额;逃亡人丁及荒地亩数;开荒地亩及招募人丁数;赋税的实征、起运、存留数等。还另有丈量册(又称鱼鳞册)与黄册作为《赋役全书》的附件。丈量册详载上中下田则及田地所有者的姓名。黄册以记载户口为主,也记载各户的田亩数。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田赋征收管理制度。

13,怎么调账大概是什么意思合法吗

企业改制经批准后,通常要求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通过聘请合法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清查、报表审计、资产评估,经有关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确认或备案后,确定企业的资产价值,以此为基础再对企业相关资产、业务、人员等重组,完成对企业的改制。企业改制过程中会涉及账务调整和建立新账问题,通常建立新账较企业日常会计核算难度较大技术性较强,本文拟对企业改制时建账中常见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 建账基准日的确定   建账基准日应以公司成立日即营业执照签发日或营业执照变更日为准,由于会计核算以年度、季度、月进行分期核算,实际工作中,一般以公司成立当月月末或下月初为基准日。如果公司设立之日是在月度中的某一天,一般以下一个月份的月初作为建账基准日。   建账的依据   企业建立新账的依据应以经合法中介机构审验评估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须经有关部门确认或备案)、验资报告为基础,通过评估调整(即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和会计调整(即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会计建账基准日之间的会计账项调整)后的财务账项作为建账依据。   评估结果的调整   因评估结果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会产生差异,即评估增值和减值。现行的规范企业评估调账的法规主要有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16号)、《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字〔1998〕66号)、《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字〔1999〕2号)。评估调整是指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评估调整包括资产评估基准日及其以前的会计事项调整,由于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有一段时间间隔,这段时间内企业的经营活动会导致资产形态和数量发生变化,通过分析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资产形态和数量的差异进行调整,此期间新增资产,则按新增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变,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一、关于存货项目的评估调整   由于建账基准日距评估基准日相距较长的时间,评估确定的有关存货的增值、减值,由于企业的存货周转速度快,我们可以比较存货周转时间与评估基准日到建账基准日的时间间隔。若评估基准日到建账基准日的时间间隔大于存货周转时间,我们可以认为评估基准日的存货在这段时间内已经进行过一次流转,存货的评估增减值可以不进行调整。但一些流转速度慢,评估时出现增减值的存货,如果在建账基准日仍然存在,则需要进行调整。调整时: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增值,借记“存货”,贷记“递延税款”和“资本公积”;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减值,借记“未分配利润”,贷记“存货”,分录应在旧账上进行调整。   二、关于固定资产项目的评估调整   对新账中固定资产价值的入账,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主张按评估确认的重置价值入账,即评估的累计折旧入账,在具体账务处理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和净资产;一种主张按评估后固定资产净值入账,不体现累计折旧。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要求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从会计报表的列报看,按评估后固定资产净值入账存在较大的弊端。由于累计折旧能够反映固定资产新旧的信息,若按净值入账会使固定资产的新旧信息丢失,故应按重置价值入账。固定资产由于周转速度慢,是评估调整的主要方面。实务中,应对照评估明细表,按照有关评估调账法规的规定,将评估增值和减值记入账簿中,若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评估固定资产报废或数量减少,则此部分评估增值和减值不予调整。调整时: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增值,借记“固定资产”或“累计折旧”,贷记“递延税款”、“资本公积” 或“累计折旧”;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减值,借记“未分配利润” 或“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 或“累计折旧”,分录应在旧账上进行调整。三、关于坏账准备的评估调整   企业改制进行资产评估时,坏账准备均被评估为零,若建账时不按评估结果调整,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债权改制后可能确实无法收回,债权无法收回时再由投资方股东补足,其操作较困难,故建账基准日建立新账时应按评估结果调整,坏账准备被评估为零的债权由原企业作备查帐簿登记。   四、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等的评估调整。   企业改制进行资产评估时,对于那些无形的费用性资产均被评估为零。由于评估是对整体经营性资产的评估,对于那些无形的费用已在对实物资产评估时予以考虑,故建账时关于这些项目应按评估结果确认。如设备大修理费,一般在长期待摊项目中反映。由于进行了大修理,经修理的设备的生产能力得到加强,评估该设备时,已将其考虑在内。   五、关于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其他流动资产的评估调整。   对于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其他流动资产评估结果的调整入账,其调整方法比较简单,若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评估资产减少,则此部分评估增值和减值不予调整。建账基准日若依然存在,则应对照评估明细表,将评估增值和减值记入账簿中,调整时: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增值,借记有关资产类科目,贷记“递延税款”、“资本公积”;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减值,借记“未分配利润”,贷记有关资产类科目,分录应在旧账上进行调整。   六、关于负债类科目的评估调整。   负债类科目评估结果的调整,若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评估负债减少,则此部分评估增减值不予调整。建账基准日若依然存在,则应对照评估明细表,将评估增减值记入账簿中,调整时:借记有关负债类科目,贷记“递延税款”、“资本公积”;或借记“未分配利润” 、“递延税款”、“资本公积”,贷记有关负债类科目,分录应在旧账上进行调整。   会计调整的处理   会计调整是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会计建账基准日之间的会计账项调整,建账基准日企业调账后,建账基准日的资产负债类科目余额,应等于调账前会计账项的资产负债类科目余额与评估调整值之和,此期间资产负债类科目的调整变动通过未分配利润来反映,对于此期间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分两种情况:(1)原评估基准日评估的固定资产应按调账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基准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评估增减值调整之和)为基数,按评估报告确定的尚可使用年限,从评估基准日起进行折旧的计提;(2)此期间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应按新增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数,按其可使用年限进行折旧的计提。此两项固定资产的折旧,构成此期间发生的折旧费用,并最终形成企业的利润或亏损。   改制企业持续经营期间损益的处理   由于大部分改制企业在改制期间继续经营,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会计建账基准日之间的会计账项变动和企业经营会产生利润或亏损,此期间经营盈亏由投资各方协商,有的企业由新老股东共享或共摊,有的由老股东享有或补足。   在会计处理上:如果股东协议中规定这段时间的经营成果由老股东享有或补足,则企业应作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如果股东协议中规定这段时间的经营成果由新老股东共享或共摊,则企业不作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   是否结束旧账建立新账   如果企业是整体改制,原企业应按审计、评估结果先调账,然后可以采取结束旧账建新账的方法,也可采用不结束旧账,直接以调账后的结果作为改制后的公司新账的方法。如果企业是部分改制,原企业应按审计、评估结果先调账,然后将已剥离给改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转为对改制公司的投资;在建账日,改制公司按原企业结转的资产、负债、净资产建立新账。一般情况下均建立新账,将旧账经调整后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冲转入新账中。   改制建账后的纳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字[1998]66号)的规定,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已经折成股份的,并按税法规定不再征税的,上述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不再作其他处理;如果评估增值部分未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在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须征税的,在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时,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缴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资产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   公司按规定对已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或按规定的年限结转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缴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由于在改制时,资产评估是按净额计入资本公积的,在实务中很难一一对应,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取综合调整方法,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年度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会计政策变更问题   由于我国统一的会计制度尚未全面实施,企业改制前后一般会涉及会计制度的变更。改制的企业旧账通常执行行业会计制度,而在结束旧账建立新账时,新账要求按《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因此各类科目应依照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衔接。
调账--会计估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调整.合法的
调账是因为你入错了科目,或是金额错了,才有调账一说。会计教材上有一章节专门说《会计估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调整》说的就是我们说的调账
调帐的意思是之前记帐的时候错了,现在通过某种方法调整过来,合法的.

14,两税合一的简介

税收优惠对外资流入的作用要正确评价,既不宜小看,也不宜夸大。虽然“两税合一”后国家税收收入将有所减少,但延缓改革成本会更高。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十分不合理,有关部门正在考虑进行并轨。针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以下称“两税合一”)这一客观趋势,记者就目前外资的利用状况、并轨前后企业的税赋水平、“两税合一”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等问题,采访了中国税务学会会长杨崇春和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王国华教授。 杨崇春:“两税合一”是当前一系列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合并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统一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便于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认定,使所得税覆盖全社会的经济活动;统一实行一个中等略偏低的税率比例;统一税前扣除标准,规范税基;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格局。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当前是“两税合一”的最好时机:我国经济发展较快,改革开放加速,“两税合一”面临一个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宏观经济数据显示,我国经济目前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增长期。我国税收连续四年的实现了超额增长,2001、2002、2003和2004年,我国税收收入增幅分别为21.6%、15.2%、16%和25.7%,远高于同期GDP的增长速度,这就为“两税合一”提供了充分的操作空间。 王国华:“两税合一”方案仍在酝酿和完善之中,方案成熟后,才能作为议案提交人大审议,然后颁布实施。今年的人代会没有审议这个提案,说明方案还不太成熟。因此,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但不管怎样,两税合一乃是大势所趋。因为内外资企业适用两套税法的做法首先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其次不能完全体现WTO原则。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分别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按照规定,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名义税赋与内资企业都是33%,但是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比内资企业要低得多。这是因为外资企业还享有多方面的税收优惠:如对内资企业设有计税工资,而外资企业全部的工资都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之外,这一差异为外资带来了用人成本上的优势。纳税义务的起始日不一样,内资企业是从企业登记之日起纳税,外资企业是从盈利之日起纳税。特殊行业优惠差异,生产型外商企业如果投资基础设施产业,经营期10年以上,经审批可享受在“二免三减半”的基础上再延长5年减半征收的特殊优惠,而内资企业不具有。再投资退税待遇,外商如果将利润就地转为投资,可享受退税,而内资则基本不享受这项优惠政策。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们的投资环境比较差,给予外资一定的税收优惠也是基本合理的,但在世界范围内,这种扭曲的税制很少见,长此以往,这一优惠变成了外资高于本国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不仅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而且还导致了国家大量的税收流失。 《中国科技财富》:两税合一意味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方面实行统一,目前人们最担心的是统一税收优惠会不会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短期内外资是否会考虑撤出资本?杨崇春:对该问题应做细致的分析。首先,税收优惠在提升一国吸引外资的竞争优势方面的作用只是一个辅助性影响因素,并非决定性因素。例如,乌拉圭曾是世界上对外资企业征税最低的国家,但他对外资的吸引力并不大;而美国尽管对外资企业不实行税收优惠,但他一直是世界上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从未来走势来看,我国吸引外资诸多有利因素在不断优化,投资领域进一步扩大,潜在消费需求不断增长,软硬环境明显改善,国民经济发展势头在全球突出强劲,外商在制造业转移中普遍将我国视为投资信心最强国,这一切都表明我国对跨国公司资本的吸引力只会增强不会减弱。其次,由于许多国家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大多数外商投资者并未从税收优惠政策中直接受益。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80多个国家中,大多数国家并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这就意味着我国因给予外资企业税收优惠而放弃的税收收入,大多数并未使外商投资者直接受益,而是拱手送给了资本输出国政府。所以说税收优惠对外商投资者有一定影响,但不是最主要影响。根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在我国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亏损的占60%左右,但为什么外资仍然在以每年数百亿美元的规模进入中国市场,说明中国国内巨大市场、低价生产要素和全球性市场辐射是外商趋之若鹜的根本原因。这主要表现在外资企业把产品研发等高科技方面投资投在母国,然后利用中国的市场和低价的劳动力以及对外商的优惠条件,在中国完成产品加工后再返销回母国和全球市场,这样把最赚钱的环节留在国内,当然在中国的账本上显示的是亏损。因此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对外商并不是最大的引力,对外商的优惠政策即使有变化,也不会影响外商的投资积极性。王国华:值得一提的是,在税收制度设计时,是“全面优惠”还是“特定优惠”值得认真考虑。目前我们实行的实际上就是“全面优惠”原则,不管外资来源和投资方向,“两税合一”后要考虑采用“特定优惠”原则。 至于有人担心合并后外资可能撤出在华投资,我认为应该不会。有两个原因,其一,外资一旦撤离,首先遭受损失的是外资,因为外资已经在中国付出一定的投资成本。其二,在华经营过程中,外资透过转移价格,已经有很大一部分资本实现了转移。中国经济正面临出口过度和利用外资过度的问题,而国内缺乏有竞争力的微观经济主体则成为制约下一步发展的瓶颈。以美国在华投资为例,外资在中国的资金成本不高于5%,而从美国在华每年10%左右的投资收益来看,此间5%的差额都被转移到美国。最后,相对周边国家而言,25%的所得税率对外资依然有吸引力。据毕马威会计公司提供的一份研究报告:2004年世界上69个国家(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含地方征税税率)平均为31.6%。其中,印度为35.9%,日本为42%,马来西亚为28%,巴基斯坦35%,菲律宾为32%,韩国29.7%,斯里兰卡为35%,泰国为30%,越南为28%,中国台湾为25%,乌克兰为25%。税收优惠对外资流入的作用要正确评价,既不宜小看,更不宜夸大。应当肯定,在开始吸引外资的时候,考虑到外资进入新环境所面临的风险,我国应实行最醒目、最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今非昔比,如今外商更看重的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巨大商机,两税合并不会影响外商的直接投资,不能再用最初的诱惑来吸引外资,否则,只会降低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中国科技财富》:目前我国利用外资的成本体现在哪里?如何通过优化外资使用结构提高其利用效率?王国华:到2003年,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七大经济体,2004年,中国超过意大利成为第六大经济体。按照 “十六大”提出的目标,到2020年中国经济将比2000年再翻两番,按现行汇率计算,即达4万亿美元,在此期间中国将陆续超过英国、法国和德国,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在此过程中,利用外资将继续有助于中国实现既定目标,这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对于外资的利用,现在确实面临困惑。一方面,中国的内资闲置,银行有巨额存款,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已经超过12万亿元;另一方面,又有大量优惠条件,吸引外来资本。2004年我国利用外资总额为640.72亿美元,连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5%都不到。从表象看,企业吸引外资的资金成本并不高,但事实上吸引外资的成本政府比企业承担的更多。因为吸引外资的成本还表现在税收、土地、环境上,还有其他的社会成本。正是由于政府承担了大量的社会成本,才降低了外资企业的厂商成本,以此来推动GDP增长。有鉴于此,我们在吸引外资上要有一个统筹考虑,内、外资要有统筹安排。吸引外资首先要考虑资金需求量,在需求量确定后,选择低成本的资本。从厂商角度看,内资成本低就用内资,外资成本低就用外资。从政府角度看,现在要尽可能盘活我们自己的资本。内资不能闲置,银行存款巨额结余是一种极大的资源闲置和浪费。对于外资的吸引,不仅要考虑规模的大小,还应当考虑结构是否优化。从吸引外资的行业来看,投资农业的规模很小,所占比重很低;投资在第二产业的比重较大,但过多地集中在中小型规模的劳动密集产业、一般加工工业、一般性技术产业。而在能够提高中国工业化水平、产业关联度较高的大型项目以及基础工业项目投资则不多。在第三产业中外商投资过多地集中于旅游、房地产、公用事业等非生产性项目,而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以及科研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则投资比重很低。在这些情况存在的前提下,需要考虑对外资结构进行调整,不能光看规模,要看引进的效率。要特别关注行业结构,关注究竟什么行业需要外资进入。应该特别注意投向问题,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需要,优化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大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管理方法,建立起以产业结构升级为目标的政策调节机制。从财政税收、货币信贷等方面鼓励外资投向基础设施、农业及高新技术产业,限制外资投向过分集中的资源型加工业、房地产业和以落后技术为基础的过剩产业。同时,针对外商主要投资于沿海地区的状况,努力改善内地的投资环境,根据地区各自的不同特点,颁布一些更加优惠、切实可行的招商政策,以吸引外商前来投资。 《中国科技财富》:并轨后的税率定在什么区间比较合适,对财政收入和吸引外资有何影响?杨崇春:合并后,税基统一,税率可适当降低。经过综合平衡,改革后的名义税率在25%-26%比较合适。对于老企业,给予一定的过渡期是必要的。从1994年税改经验看,外商对于当时的改革办法比较满意,改革实施后企业不但没有减少,发出现大量增加的事实。短期来看,合并可能会对税收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从发展来看,一方面降低税率会减少逃税激励,从而促进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税率降低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增强内资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从而壮大整个经济总量,税收收入会进一步增长。王国华:使得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复杂化,带来征收管理上的不规范,一些假独资、假合资的“假外资企业”屡屡出现。“假外资”是指那些通过其他渠道“走出国门”,而后以外资身份回到中国投资设厂的中国企业的资本。 “假外资”其实也算是外资,因为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只要来自中国境外的资金都是外资。“假外资”是内资实行“税收套利”的产物,是对税率最敏感的外资,一旦税率升高,这些资本就会撤离。内外资企业并轨后,企业所得税应当选择25%左右的单一比例税率。从国际上看,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企业所得税税赋调查发现,他们基本上都采取了单一的比例税率,总的税赋都在20%-25%的幅度内。相对20%-25%的国际所得税通常区间,来中国投资的外资企业名义税率已经达到,但实际税赋还没有达到这个标准,而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赋高于这个比重,并轨之后内外资企业都将保持在25%的水平,真正体现市场法则。 《中国科技财富》:“两税合一”如果给予外资企业一定时间的过渡期有无必要?杨崇春:“两税合一”后,为了防止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赋水平与合并前形成太大反差,可给外资企业一个过渡期,比如可以让外资老企业延续旧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一段时间,实行“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这样给外资企业一个稳定的预期,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外资在中国的投资力度,又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我们认为,给外资企业一个5年的过渡期,应该是足够的,时间拖延太长,将大大减弱“两税合一”的积极效应。王国华:在设定的过渡期内,对现有的外资企业给予过渡期的照顾,在过渡期内外资仍享受中国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这样就保证了外资的应有利益,但是内资企业还是享受不到国民待遇,实际上对内资企业的不公平还是没有消除。国民待遇和平等待遇不是一回事。国民待遇指的是对外商不歧视,给予优惠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但违反了市场平等原则。其次,过渡期会给外资企业带来政策漏洞,比如期限一到,它们又可能采取新的防范手段抵消政策变动给他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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