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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识别号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吗

办理了三证合一的企业和新办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是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吗

2,纳税人识别号是不是就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他和社会信用代码有什么不一样吗?如果你不明白就跟着小编来看一看吧。操作方法??????01??????纳税人识别号,通常简称为“税号”。纳税人识别号就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都是唯一的。??????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基本信息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数字身份证”,成为管理和经营过程中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手段。??????03??????由此可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工商营业执照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是去税务局办业务时提供的税号。??????04??????在这两者之前是否存在相同之处呢?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在没有三证合一之前,纳税人识别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不同的。??????05??????在三证合一之后,就是将企业依次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三证合一后纳税人识别号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个号码??????06??????那么怎么判断是否三证合一了呢?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如下图所示。??????07??????没有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如下图所示。

纳税人识别号是不是就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开发票的时候纳税人识别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都可以吗

已经完成“三证合一”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其实就是营业执照上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即“91”开头的那一串编码。

开发票的时候纳税人识别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都可以吗

4,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开发票的纳税识别号要一致吗

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也是税务登记证号如果你已经五证合一了那么发票专用章也得刻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用

5,怎么查询纳税人登记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如果你不是三证合一的企业那么在你的税务登记证上面的那个号就是你得税号,如果是三证合一的企业在你的营业执照上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是你得税号,然后三证合一的企业在你的工商行政网上也是可以查询的
你说的序号是不是税务管理中的纳税人编码或者微机代码,实际就是税务管理中纳税人的档案号。如果说的是纳税人识别号就是税务登记证的号码;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6,纳税人识别号怎么查啊

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码,通常简称为“税号”,每个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都是唯一的。这个属于每个人自己且终身不变的数字代码很可能成为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
在知道企业的全称的条件下,可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已经实现三证合一的企业,其纳税人识别号就是它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就是“91”开头的那串数字。此外,上“天眼查”网站,也能查询到企业的税号。

7,三证合一后怎么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扩展资料为配合“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一、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参考资料: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可登录当地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输入企业名称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查询企业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信息。
原来有一份一般纳税人登记表自已单位或税局有留存 可复印
可登录当地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输入企业名称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查询企业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信息。

8,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何在网上申报谢谢

在增值税申报表上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一栏写上该金额即可。
关于纳税人申请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现将纳税人代为开具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一、办理流程(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1)提交《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2)自然人申请代为开具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为开具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1)提交《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自然人申请代为开具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为开具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二、各省税务机关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细化、更有明确指向和可操作的纳税人申请代为开具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为开具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1] 特此公告。附件: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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