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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基金的计提基数和税率

应该是销售(营业)收入的1%吧.

水利基金的计提基数和税率

2,陕西省2022年第二季度小规模纳税人水利基金如何申报

陕西省2022年第二季度小规模纳税人水利基金申报方法如下:1、登录电子税务局;2、点击我要办税;3、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即可。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陕西省2022年第二季度小规模纳税人水利基金如何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取得现金 收入15000交水利建设基金按千分之

15000/(1+3%)*0.0006

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取得现金 收入15000交水利建设基金按千分之

4,小规模纳税人营业收入多少元以上需要交水利基金

只要缴纳交营业税、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就交水利基金
主营业务收入2万以上

5,水利建设基金怎么算

按照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一计算。
缴纳的个人水利建设基金20元/年/人实际是地方政策基金,应最好计入管理费用。

6,请问水利基金如何缴纳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外地驻青和我市各级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其他企业和有事业收费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实体、个体工商户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纯收入的1%计算缴纳
直接到水利部缴纳

7,地税中缴纳的水利基金和印花税根据什么计算的谢谢

水利基金按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的万分之五征收。印花税根据合同性质不同,税率不同。购销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按金额0.3‰贴花,加工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 按金额0.5‰贴花,仓储保管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按金额1‰贴花。权利、许可证照 按件贴花5元 。
1、个人所得税每月15号前向地税申报缴纳。 2、印花税,平时发生印花税业务就要缴纳,年底12月份申报一次。 3、水利基金属于地方费,有的地区缴纳,还有很多地区不缴纳。

8,急请问小规模企业残疾人基金怎么核算缴纳

1小规模企业残疾人基金按单位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算。哈尔滨的公式是这样的:应缴纳保障金=(本单位上年度12月在职职工总人数*1.5%-在岗残疾人数)*本市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2、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我单位为新成立企业还不到半年,没有上一年度的数据阿,该怎么办??按单位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算,哈尔滨的公式是这样的:应缴纳保障金=(本单位上年度12月在职职工总人数*1.5%-在岗残疾人数)*本市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你说的那种情况可以打电话到地税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按国家残疾人保障法要求,每个企业都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有的地方为职工总人数的1.5%)没有达到 比例的就需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一般按未达到规定安置比例的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100%缴纳(各地具体规定有差别)。 建议:具体征收标准向当地的征收机关咨询。 一般是每年交一次,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保障基金 贷:其他应交款——残疾人保障基金 缴纳时: 借:其他应交款——残疾人保障基金 贷:银行存款
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就企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三、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第一条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或区、县协调委员会)是本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安排的对象。 第四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第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 单位必须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和残疾职工情况表,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由上海市统计局监制。 残疾职工情况表由市协调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七条 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残疾职工情况表和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之日起30日内,对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证明。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向该单位出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证明;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向该单位出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时间为每年5月。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发给的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证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免予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可以在每年6月向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返回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有人数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按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有人数比例返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解入市协调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委托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统一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征缴和管理办法,由市协调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 (二)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的补贴; (三)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的借款(有偿使用)或者补贴; (四)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费用的补贴; (五)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的补贴; (六)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比例,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根据超比例的人数,每年的9月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报市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全市平均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标准的一定比例,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 第十三条 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可以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推荐录用,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招收录用并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取缴纳,对逾期缴纳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乡、镇、村办企业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和使用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决定自1994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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