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税前扣除,税前扣除是不是只有在年末交所得税的时候扣除具体怎么操作 搜
来源:整理 编辑:税务知识 2023-03-29 07:35:54
1,税前扣除是不是只有在年末交所得税的时候扣除具体怎么操作 搜
如果已经做账符合税前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不需调整,如果有超支的或不符合税法规定开支标准的费用,需要调增利润,符合税法规定少计的费用也可以调减利润,如折旧费少计提等,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审计,审计的时候需要调整,调表不调账
2,借款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提到借款费用时我们想到的一般是利息。关于利息的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利息总额=3000×4.2%=126万元1至3月的利息可以税前直接扣除,4-12月的利息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则,允许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为126×3/12=31.5万元。
3,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如何在税前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工资薪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国家税务总局考虑到很多企业12月份的工资薪金都是在当年预提出来,次年1月份发放,如果严格要求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前支付的工资薪金才能计入本年度,则企业每年都需要对此进行纳税调整,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加大了税收管理负担,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明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你在2017年底预提了2017年12月份的工资薪金支出(但又没有实际发放)的话,那笔预提的工资薪金支出要在2018年初,办理2017年度汇算清缴之前发放完毕,才能在2017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
4,存货盘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如何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这里明确了发生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时段要求。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这里明确了发生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时点要求。第二十六条规定:“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这里明确了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资料要求。因此,对于存货损失应在发生损失并作损失处理的年度,在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资料。如果按照规定应报送而没有报送的,有可能不得税前扣除。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存货盘亏损失,如果有直接责任人的,还需要注意是否属于管理不善,如果属于管理不善引起的丢失、被盗,则在增值税上还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在追究责任人并处罚时还是需要考虑增值税问题。
5,公益捐款税前扣除如何操作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比例范围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预缴。下面以例子说明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对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方法。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在个人所得税计算税前扣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时全额税前扣除。
6,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坐席员解释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予以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但应当区分如下情况: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对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予以税前扣除,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2.金融企业自身发生的利息支出。对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以及同业拆借业务所支付的利息,允许按实际发生数予以税前扣除。所谓金融企业,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以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等业务的专业和综合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3.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债券是属债权性投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对企业经过国家依法批准发行债券而按规定支付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予以税前扣除。 4.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企业、组织或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应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5.向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此前,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6.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这里应当注意三点:一是对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拆借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二是内部营业机构应当是指同一核算机构的内设机构间的借款,对内部借款结算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三是金融企业与银行企业的区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银行金融企业是指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这样比较难,如果利息支出要税前列支,必须有借款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比率支付利息,而且对方应该在收取利息的时候给你们开具地税的发票,否则你们这些利息支出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7,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是怎样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己总结的干货,希望采纳。一、扣除项目:1、公益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2、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合理工资薪金”,遵循以下原则:(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3、社会保险支出(1)基本保险: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2)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3)其他保险:人身安全保险费、财产保险据实扣除。另外,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强制险:如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4、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1)企业间借款: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2)企业向自然人借款: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另外,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l;其他企业,为2:1。5、几项费用:(1)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注: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4)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5)广告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注: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专项基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7、租赁支出: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8、劳动保护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9、机构内部往来: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10、手续费、佣金支出: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11、汇兑损失: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12、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13、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14、开(筹)办费: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15、差旅费-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6、加计扣除: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17、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 计入收入总额。 18、税额抵免:(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税收优惠1、免征:(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2)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减半: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3、其他类:(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3)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5)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税率类:(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50万元的小微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其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适用税率为20%但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7)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西部地区等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包括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征税收入包括(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四、不得扣除项目:(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5)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6)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1、 工资薪金: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3、 社会保险费: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4、 利息费用:(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5、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注: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出租财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即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6、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 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 广告费条件: ①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③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注: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出租财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即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7、 劳动保护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8、 公益性捐赠支出: (1)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 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准予按规定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整 9、 资产损失: (1) 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2)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0、亏损弥补: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税收滞纳金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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