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标准是多少

季度预缴的时刻不是已经列支了一次的残疾人工资吗那么在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刻是再申请一次残疾人工资的扣除么吗
100%加计扣除也就是按照残疾职工实发工资的两倍税前扣除。
本来是预缴是按实际工资列支的在此次汇算清缴中是要扣除两倍的工资的。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标准是多少

2,所税汇算清缴税收优惠明细残疾人工资加计扣出是指应发工资总额还是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所以,加计扣除基数是扣除社保后的实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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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税汇算清缴税收优惠明细残疾人工资加计扣出是指应发工资总额还是

3,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如何加计扣除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如何加计扣除

4,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数指当年的计提数还是实发数大神们帮帮忙 搜

您好!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回复如下 如果信息不完整,请与我们再次沟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因此,加计扣除的基数是企业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欢迎再次咨询! 查看原帖>>
不明白啊 = =!

5,残疾人工资20万加计扣除后得多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残疾人工资20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加计100%扣除20万,总扣除金额为40万。
20+20=40万,企业所得税允许你税前扣除40万
想说明你很有钱吗?不错,你真的比我有钱
肯定能啊

6,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是不是每月预缴所得税时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

就是按实际支付的工资的两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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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预缴时候你就可以2倍扣除,汇算清缴时候其实就是统一再算一遍企业所得税有关项目,残疾人工资还是2倍扣除就可以了。
平时发放残疾人工资时,当月分配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每年4月30日前)进行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备案,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将安置残疾人全年实际应发工资总额填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五第11栏“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系统自动加计扣除并汇入主表。

7,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是指实际发放的工资表中实发数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管理程序和要求(1)企业应在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备案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除了优惠申请报告和备案表,主要应提供以下资料:①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身份证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②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复印件;③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复印件;④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证明材料。(2)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报送资料与税法规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主要审核要点包括:①残疾人员的范围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②是否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③是否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④是否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3)企业汇缴申报前,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对企业工资薪金真实性和合理性的审查,对企业实际支付的残疾职工工资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按照规定原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税法上允许加计扣除的残疾职工工资,不包括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这与会计准则的规定有差异。也就是说,企业为残疾职工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查企业申报的残疾职工工资不包括为残疾职工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4)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相关性审核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等工作环节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项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开展实质性审核。审核重点包括: ①审阅企业的工资制度规定等资料,审查是据实扣除的工资是否真实、合理否合理,审核支付残疾职工工资的具体内容,确认加计扣除基数的真实和准确;②索取残疾职工名册和岗位安排资料,现场查看企业是否具备安置残疾职工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现场核查残疾职工是否实际在岗工作;③审阅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原始资料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与劳动合同起始时间核对是否按月足额缴纳,必要时还可以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函证缴费情况;④审阅残疾职工名册、工资表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分析是否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必要时还应询问残疾职工,审查其他应收款等会计科目,确认工资实际发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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