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是怎样计算的啊

所得税跟你单位的销项和进项没有关系,它是根据你企业净利润的25%计提并缴纳的,如果你企业亏损,就不用交
有利润先弥补亏损再交纳所得税,每季度预交,按帐面本年利润利润先扣除应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余额按25%交纳。年末需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进行汇算清交。

企业所得税是怎样计算的啊

2,企业年度所得税怎么算

基本公式:企业所得税=全年利润总额*25%由于税务局规定了许多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列支的条件,所以会计利润需要经过调整,才能变成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的公式: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纳税调增项-纳税调减项)*25%

企业年度所得税怎么算

3,企业年度所得税计算方法

如果是查账征收的话,每季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额*25%,应纳税所得额=(当季度收入-当季度成本-各项期间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若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则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若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每季度预交就是按照上面的公式算出企业所得税后先缴纳,到了下一年的1-5月会对上一年的账务进行整体的清算,计算出会计法和税法对于某些收入或费用的差异,即用年终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为整个一年应交纳的所得税额,此企业所得税额和之前季度申报时预交的相比较,多退少补。注:纳税调整增加额为按税法规定,不应该抵减,但会计法上可以抵减的费用,例如超支的业务招待费、各项罚款等纳税调整减少额为按税法规定,可以不作为收入,但会计法上规定作为收入的收入,例如国债收入等

企业年度所得税计算方法

4,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2010年利润总额100万元,已预交企业所得税25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调减10万元,支付在建办公楼工程款60万已列入当期费用,不得扣除,调增60万元,违法经营罚款10万元,不得扣除,调增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00-10+60+10=16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60×25%=40万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25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0-25=15万元

5,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以企业的利润表为基础企业所得税最基本的计算公式:应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适用税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适用税率通过上面的公式推导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根据税收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乘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出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

6,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5%或20%);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报表利润总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纳税调整-以前年度亏损所得税=利润*你公司的核定的税率所得税是根据利润为基数的征收的一种税,如果利润为负,就有用交所得税了希望采纳企业所得税小规模是按开票额的3个点来收的,一般纳税人是根据利润的17个点来开发票。

7,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是,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纳税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弥补以前亏损的余额。而居民企业的税率是25%,非居民企业的税率是2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8,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你好!企业所得税的算法是分为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以前年度亏损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法,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基本都是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税务核定个比率按收入乘以比率,查账征收按实际计算出应纳税。
你好、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利润总额的25%计算所得的、比如你企业今年利润总额有200万、那么200万*25%,你需要缴纳50万元企业所得税、

9,企业所得税怎样算

法律分析:1.按照算法,应纳企业所得税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征税收入减去免税收入减去各项扣除减去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10,年底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企业所得税都是采取的年中预缴,年终汇算的方式缴纳,你35-10=25。。25弥补前3个季度的亏损20万,应该就5万的利润申报缴纳所得税
35-10=25所得税是一个季度算申报一次,以前三个季度亏损,亏损20,第四个季度,有利润25-20=5元,要上所得税
按季度累计额缴纳所得税,年末汇算清缴时再退税
该年应纳税所得额=120+6=126万元。 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的14万元可以税前列支,因为没有超过会计利润的12%;自行直接捐赠的6万元不能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直接捐赠的6万元不包括在14万元当中,题目说的很明白,“通过民政部门对灾区的捐款为14万元”。

11,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不要复制的

1、直接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间接法,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的利润)计算缴纳的。 1、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 2、应纳税所得额=营业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3、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额,一般都是按利润的25%缴纳 现在有税收优惠,小微企业只缴纳利润的10%或者减半征收会计分录:计提时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缴纳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期末结转时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所得税期末无余额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你的销售额, 是含税销售额,还是不含税的,就好比增值税一样的算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大概就这些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企业所得税=计税利润*所得税率计税利润=本年利润+计税所计税所得调整额:我国会计法与税法针对所得税前列支成本费用的规定不一致(太多,不能详细解说),因此由于会计允许列支的费用与税务允许的不一致,导致“本年利润”与“计税利润”不一致,这就需要进行调整。举例:象“坏账准备”,会计允许,税务不允许;象“业务招待费”,会计允许全额计入费用,税务有额度限制,等等。调整所得税就是对所得税的调整,调整后和原来不一样了,区别在此。
应纳额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至于利息,是属于企业的货币收入部分,此部分的税 银行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调整所得税,是说将按照会计准则计算得出的利润总额调整为按照税法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平时企业记帐可以按照会计准则记帐并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但年终汇算清缴的时候要按税法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所得税。不知这样讲您是否明白

12,企业所得税费用如何计算

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所得税费用=(会计利润+或-永久性差异)×25%。
本月计提企业所得税1170元 借:所得税费用1170 贷:应缴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1170 同时结转利润 借:本年利润1170 贷:所得税费用1170 银行代扣上月税费900元 借:应缴税费--有关税费900 贷:银行存款900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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