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项发票过期未认证怎么办

从2020年3月1日起已经取消了进项发票360天认证抵扣期限,也就是现在取得的专用发票已经没有认证期限,可以随时认证抵扣。对于以前2020年3月1日以前开具的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限的,已经不能认证抵扣了。当然,符合规定的客观原因除外。

进项发票过期未认证怎么办

2,进项发票过期未认证怎么办

进项发票过期未认证,这张发票所列示的进项是不能再抵扣了,但可以把这笔进项税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进项发票过期未认证怎么办

3,进项发票过期未认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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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票过期没有认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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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月增值税进项发票忘记认证怎么办

当月增值税进项发票忘记认证,如果已过纳税申报期,那就无法改变了。如果没有扣款交税,那么等下个纳税申报期,认证后申请抵缴欠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6,过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怎么处理规定的认证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50号《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7,发票已过了认证期应该怎么办

发票已过了认证期无需退回重开,可以写明过期理由,向主管税务局申请重新认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规定: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扩展资料逾期未认证发票的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8,发票认证超期怎么办

  有特殊理由符合延期抵扣的,向税局申请抵扣。符合退货处理的,由税局申请开具红票,税局批准后你方根据开具红票申请表要求发票开具方开具红票冲抵。   向税局申请超期认证抵扣。发票认证超期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期限,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抵扣。对于超过期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方式,可以用两种方式处理以挽回损失: 第一种方式,以客观原因为由向税局申请认证抵扣。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种方式,按退货处理开具冲红再重新按购货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规定,  1、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4、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5、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除这两种方式外,只能承担损失,将进项税额转出计入采购货物(或劳务费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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