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建筑服务发票怎么抵扣企业所得税

需要事前在税务局备案,所需资料问当地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时抵减。

开建筑服务发票怎么抵扣企业所得税

2,基建项目增值税怎么抵扣

公司的基建项目,自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通过之后分2期抵扣,认证通过的时候抵扣60%,第13个月抵扣剩余的40%。
增值税抵扣必须为一般纳税人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税务局认证才能抵扣。

基建项目增值税怎么抵扣

3,建筑业的税收怎样抵扣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企业建造合同收入销项都需要取得成本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方能抵扣销项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馀额为企业应交增值税金。
建筑业,营改增后新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其他计税方法,比如老项目、采用清包工程、甲供材核算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允许抵扣。

建筑业的税收怎样抵扣

4,营改增后建筑业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所得税如何抵扣

营业额10000,去除内含的增值税=10000*(1-4%)=9600,减去成本4000得到营业利润5600,需要交纳所得税5600*30%=1680,最终净利润=5600-1680=3920
营业额10000,去除内含的增值税=10000*(1-4%)=9600,减去成本4000得到营业利润5600,需要交纳所得税5600*30%=1680,最终净利润=5600-1680=3920
不清楚你问的是增值税还是所得税: 增值税进项比销项多,形成留抵税额,可以抵减以后期间的销项税 所得税按季计提缴纳,这个缴纳数和当季的利润情况没有线性关系;年终汇算清缴

5,建筑业有哪些税种可以抵扣

办公用品 17%电子耗材 17%修理费 17% 车辆租赁费 17%印刷费 13%水费/电费 13%/17%房屋租赁费(对公) 11%物业管理费 6%邮电费 11%咨询费 6%会议费 6%培训费 6%住宿费 6%劳务派遣服务费 6%公路通行费 3%/11%不能抵扣的项目:1、职工福利费,如节日物资,即使取得专票,也不能抵扣。2、业务招待费3、差旅费(住宿费除外,餐费不可抵扣)4、工资支出5、用于免税项目支出6、供应商无法提供抵扣凭证的普票。
建筑业没有需要预缴的税种

6,建筑发票如何抵税

不能,建筑业是交营业税的,所以开来的油票(增殖税发票)不可以进行抵税。只能作为经营费用进行财务核算,又因为你是核定征收,所以也不影响企业所得税,应按发票金额和核定征收率计算所得税.
建筑业是营业税纳税人,不交纳增值税,也就不存在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 一般规定:1.从2007年2月1日起,凡从事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由税务机关代开。3.从2007年2月1日起,凡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建筑业统一发票》。4.《建筑业统一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由税务机关代开。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筑业是营业税纳税人,不交纳增值税,也就不存在增值税进项抵税。
这个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这为你们是为了工程服务的.也就是说你们是按营业税的项目.对于纳营业税的项目使用了增值税的货物的.所使用增值税的进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即使税务机关对于你们的这张发票已经认证了.你们也得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一般情况下不能抵增殖税的.因为你是营业税纳税人交纳营业税,而营业税不实行抵扣制度.所以你公司在开营业税票时候不能抵税

7,建筑企业如何征税

建筑业属于营业税征收范畴,另外还要缴纳所得税。(属于地税管理)营业税就合同金额的3%缴纳。所得税按照利润的25%缴纳。
【涉及文件】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主要内容】   调整了建筑业营业税政策   【关键点】   一、区分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营业额   1、《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①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无论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明确,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设备不要自行采购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也就是说,凡是属于列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设备名单中的建筑工程设备,无论是甲方提供还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均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2、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三、甲方供料不纳税——装饰劳务   1、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件明确了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3、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四、其他变化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来说,变化较大的还有:   1、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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