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灰石原矿资源税怎么收,我是一般纳税人买进的石灰石含有矿产资源税然后卖出我可以抵扣
来源:整理 编辑:税务知识 2024-05-27 23:50:56
1,我是一般纳税人买进的石灰石含有矿产资源税然后卖出我可以抵扣
2,块石资源税怎么征收
征收方式如下: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石灰石资源税怎么征收
应缴资源税计算公式:石灰石销售数量(吨或立方米)*税率(0.5-20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或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缴纳起点:向石灰石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纳税规定:1、资源税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2、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在某些情况下,可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为扣缴税款。3、资源税征税范围: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这7类。资源税特点: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综上所诉,石灰石资源税税率是采用从量计价的方式来确定的,即每立方米/元或者每吨/元,具体数值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经济实际发展情况和资源分布情况来决定。因此,使用石灰石资源的纳税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收,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承担责任。以上内容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4,石子是怎么收方的
如收的沙子石子,对方没有提供发票,收方计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相对来说就是要补交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同时可以处以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规定罚款。
5,石灰石资源税税率是多少
法律分析: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石灰石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中之“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6,铁矿资源税如何算
铁矿资源补偿费:94年国家文件规定是按销售额的2%计算。如果采矿证上有选厂的按精矿销售额计算。但96年,地矿部给冶金行业下了一文,所有的铁矿山企业,不管是采矿、采选一体,或采选冶一体,都按原矿销售额的2%计算。
铁矿资源税是按年开采矿石吨计算的,我们是贫铁矿,6元/吨。
7,贵州省2009年至2013年3月石灰石资源税税率是多少
黔府办发〔2013〕1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税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税率由2元/吨调整为3元/吨,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税率由3元/立方米调整为5元/立方米。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加大资源级差收入调节力度,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更好地促进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税率调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搜一下:贵州省2009年至2013年3月石灰石资源税税率是多少
8,请教税务高手有关广东石灰石资源税问题
如果通知是从06年1月起执行,税务局叫你们补缴和加收滞纳金是有依据的一、石灰石的征收管理:1、应缴资源税计算公式:石灰石销售数量(吨或立方米)*税率(0.5-20元)。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或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3、缴纳起点:向石灰石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二、《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1、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石灰石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中之“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碑石矿是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金刚石、玉石、…………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菱镁矿、天然碱…………等。2、石灰石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方式,税率为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规定纳税地点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3)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4、纳税地点: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9,如何计算和缴纳资源税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您好,我们准备成立一开采矿石的工厂,我知道办开采业的工厂一般要缴纳资源税。那么,请问资源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专业解答根据我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这里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这里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为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因此,资源税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两种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从量计征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税目税率一.原油8-30元/吨二.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三.煤炭0.3-5元/吨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五.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六.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七.盐固体盐10-60元/吨液体盐2-10元/吨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缴纳时间、比例问题,请您参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如果纳税人销售原矿,在计算应纳资源税时,要用到换算比。换算比按照如下方法确定:如果本地区有可参照的精矿销售价格(一般外销占1/3以上),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其自采原矿,可采用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10,矿产资源税
资产负债表中要求有货币资金(现金和银行存款之和),实收资本,所发生的费用全部列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购买了固定资产就列入固定资产,其他按实际发生的列入相应的会计科目.做好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就可以了.资源税 开放分类: 经济、财政、税法 目录 * ? 一、资源税概述 * ? 二、资源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 ? 三、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减免 * ? 四、资源税的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 * * 一、资源税概述 (一)、资源税、级差资源税和一般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 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 一般资源税就是国家对国有资源,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 (二)、我国资源税的概念和特点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的特点: (一)征税范围较窄 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中国资源税目前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二)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 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三)实行源泉课征 不论采掘或生产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资源税均规定在采掘或生产地源泉控制征收,这样既照顾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这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 (三)资源税的作用 1.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在同一水平上竞争 2.加强资源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利用 3.与其它税种配合,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 4.以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开征资源税,旨在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 二、资源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1、资源税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在某些情况下,可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为扣缴税款 3、资源税征税范围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这7类 三、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减免 (一)资源税计税依据 为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目 税 额 幅 度 原油 8-30元/吨 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 煤炭 0.3-5元/吨或者立方米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黑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有色金属矿原矿 10-60元/吨 盐 2-10元/吨 固体盐 液体盐 资源税税目、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课税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其他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三)资源税的减免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过程中由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失的,可照顾减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减免税项目 四、资源税的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 1.资源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2.如何填写《资源税税收申报表》(见申报纳税20) 3.如何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申报纳税21) 资源税会计处理 企业计提、缴纳资源税在适用会计科目、账务处理方面的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应通过“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核算,具体规定如下: (1)发生销售业务时:企业将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自用业务时:企业将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购未税矿产品: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团体盐:企业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缴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的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缴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开放分类: 法律、法规、矿产、立法、法治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根据1997年7月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 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 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 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 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 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对采矿权人处以的罚款、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及行政性文件的内容,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资产负债表上货币资金=实收资本-所交资源税金额,实收资本填验资报告数,未分配利润栏填“负的”资源税金额利润表在管理费用栏填资源税数,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三栏都为负的资源税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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