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外地施工自己开票税怎么交

带着你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的)与相关合同,在施工地的办税服务厅开具《外管证》(外出管理经营证明),然后预缴2%的税款,然后自己按实际的进行开票。注意,外管证到期之前要进行报验登记,申报的时候,你还是在你企业所在地进行申报。

在外地施工自己开票税怎么交

2,异地市政工程如何缴纳税款

你们有没有到你们注册的税务机关开 外出经营税务登记证明开了 在工程进行地缴纳没开 回去到主管税务机关缴
异地安装工程的,营业税必须在工程所在地(青岛)缴纳,并使用工程所在地的发票入帐。跨区使用发票是无效的。

异地市政工程如何缴纳税款

3,建安企业异地施工流转税和所得税如何缴纳是向施工所在地缴纳

营业税在施工地缴纳,营业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地点部分是有明确规定的。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要回注册地的,如何在当地预缴,要看异地施工的具体方式:是在施工地成立了分支机构,还是设立项目部。
分公司可以独立核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和其他正常企业一样核算!(税务机关批准的可以汇总缴纳的企业,其下属的分公司可以同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虚机团上产品团购,超级便宜
你好!分公司可以独立核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和其他正常企业一样核算!(税务机关批准的可以汇总缴纳的企业,其下属的分公司可以同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虚机团上产品团购,超级便宜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建安企业异地施工流转税和所得税如何缴纳是向施工所在地缴纳

4,建筑业营改增在外地施工怎样缴税

在建筑业“营改增“的初期,从不增加施工企业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可以根据项目开票的不含税金额的3%预征(专用发票仍然是根据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开具)。  在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应该是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因此建议税务机关根据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特点,仍然实行项目管理。其实在抓好了建筑业项目管理的同时,也就抓好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管理。  同时规定,施工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后的“某一规定时间”(如90天、180天)之内,必须进行项目的增值税清算。  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应该不再存在“双包工程”与“清包工程”之分,所有工程材料都应该由建筑施工企业采购并取得建筑材料发票(前提是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采购材料品质要求)。
既然已经营改增了就应当按照增值税有关条例进行缴税

5,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建筑施工在异地怎么记税税率

为降低建筑企业负担,方案明确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3%的简易征收税率。比如,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即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或是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除了税负问题,流动性较大的建筑业跨区域经营,如何交税也备受关注。此前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在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即可。营改增后,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劳务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施工企业跨省施工增值税咋交

如果你取得的混凝土搅拌的材料,也就是沙石和水泥都有发票的,那么加工的混凝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沙石和水泥等都没有发票的,那么加工的混凝土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异地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如何申报纳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87号)规定, 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 你公司虽已就外出建筑劳务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没有就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到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按照国税发[1995]087号规定,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货物销售行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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