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外管证所得税怎么交,分公司开具外经证如何缴纳所得税
来源:整理 编辑:税务知识 2025-03-12 09:58:48
1,分公司开具外经证如何缴纳所得税
你在哪里开的外经证就在哪里缴纳企业所得税,通常情况下都是总公司开外经证的,对于开了外经证的项目,平时就需对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等需纳入公司帐务核算.工程结束后再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2,请问外省来辽铁岭施工的建筑企业已在原省地方税务局开具
两个办法:1、和经营地税务局沟通一下,其实没有那样严格的登记日期的。关键是要看你们的公共能力了。2、赶紧会注册地换一个外管证,虽然不是很合手续,但注册地为了收到这笔税金,或许会帮你开具。但可能经营地税务局还会在其他方面刁难你。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超过3个月的施工期,就必须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3,有外管证交税几个点
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办理外管证缴纳2.05%所得税,在经营地代开发票缴纳0.2%所得税,共缴2.25%一般来说,开了外管证,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及一部分营业税,回机构所在地纳税,不在经营地纳税;但如果税法规定在经营地纳税的,那就要将税款在经营地交纳。比如:建筑安装业务,纳税地点是建筑劳务发生地,要向建筑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交纳营业税。
4,我单位再外地干的工程也开了外管证同时扣了2的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在外地做的工程,计提并缴纳税费如下:1、3%计提营业税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2、按营业税的2%计提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营业税的7%计提城建税,按营业税的3%计提教育费附加收入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贷:应缴税费—应交城建税 贷:应缴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3、按主营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一缴纳河道费,按主营业务收入的万分之三缴纳其他印花税借:管理费用—河道费 —印花税 贷:现金4、按主营业务收入的2%缴纳其他股份制所得税,按主营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缴纳其他个所税借:所得税—其他个所税 —其他股份制所得税借:其他应收款—XXX(其他个所税由受益股东个人支付) 贷:现金(其他股份制所得税额)仅供参考 我公司是核定征收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开外经证的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计算方法:1.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计算方法:1.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6,建筑业已经开有外经证企业所得税怎样交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是这样的,建筑业所得税率一般为8%*25%=2%,开了外经证后在项目所在地开票,所得税是按0.2%预征的,汇算清缴是在当地做的,所以要将之前预征的0.2%办理退税。一般操作不是这样的,应该是在项目所在地先预征,然后在企业所在地补1.8%。
7,施工企业有外经证明所得税的缴纳
楼上说的不全对。因为各地的管理不尽相同,据我了解,还是有很多地方要随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我们这里有外经证的要收0.2%的企业所得税。具体情况您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者以当地税务机关的答复为准。对于异地施工的,现在税务机关的做法在是异地预征企业所得税。一般地税机关是预征收入金额3%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征管法》及《细则》等相关规定,到外地经营的纳税人,需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并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需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开展建筑安装业务,多是以总公司名义与建设方(甲方)签订建筑安装合同,而具体从事建安工程的业务单位情形有 (一)是总公司下设的不在经营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总公司下设的不在经营地进行工商登记的临时项目部(没有非法人营业执照)但在财务上却独立核算; (三)其他无建筑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所靠挂组成的工程项目部。上述外来建安企业有的存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同时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不等)的现象。 针对以上情况,经营地税务机关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征管?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 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据此,对于办理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对于没有办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 三、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副本)进行经营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依据上述规定,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但有的省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对外省建筑企业,一律就地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河北省冀地税函[2007]255号规定,对来冀施工的外省建筑企业,无论其有无《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一律就地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应税所得率由县级地税机关在5%至15%的范围确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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