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丢失现已快到付汇期限需办理延期付

向你所报关的报关行补办.登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进行延期付款登记
现在已经不打出口收汇联了。现在只有报关单和退税联。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丢失现已快到付汇期限需办理延期付

2,普通发票购买方记账联丢失怎么办

购买方应该取得的是发票联而不是记账联。如果丢了,让开票方给你复印记账联然后加盖公章回来可以使用。
购买方怎么是记账联呢?正常应该是发票联给购买方,记账联是销售方留存的发票联次丢失,按照规定,可以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加盖开票方发票章据以入账

普通发票购买方记账联丢失怎么办

3,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联丢失怎么办

不可以重新开具,也不可以冲红,如果开给购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都还在的对方可以正常抵扣的。只丢失发票记账联的就只针对这一联次做登报声明作废,不影响购买方那边还是用这份发票的另两联次抵扣。你要是重开那就是交双份税了,而无论是作废还是冲红到时候你这边还是少了入账发票,检查出来会有问题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联丢失怎么办

4,我是开票方把记帐联丢失了怎么办

你可以用你的存根联来入账的.如果没有存根联的.可以用你的发票联的复印件来入账.不过要向你们那里的税务机关进行汇报的.
在开票系统里,在查询打印里调出该票,放上其他的纸再打一张,写一个情况说明,不欠交税,问题应该不大。以后要小心啊。
如果是增值税票,需要到税务通报一声,有表填
如果找不到其他联次,可以到收票方将发票复印一下,用复印件入账。找到其他联次的话可以注明做记账联入账。

5,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后记账联丢失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一)丢失发票; (二)损(撕)毁发票;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因此,丢失已开具的发票第三联,即:记账联;如果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没有丢失的话,其情节是不严重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没有规定丢失已开具的发票记账联列举为“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行为”,税务机关一般不会给予行政处罚的。 您可以复印存根联记账。

6,增值税发票记帐联丢失的解决办法

如果是发票联和抵扣联都已交给购货方,而自己的记帐联丢失了,可以从开票系统里面找到这张发票,用白纸打印一份就可以了.或者可以让对方给一份复印件就可以了. 这个没关系的.照样可以抄税,报税,计提销项税额,不过应该向税务部门说明一下情况。这个并不影响购买新的发票,“因为没有这个联,这个发票税务局就不卖了,能买的发票就少了一张”,应该不会是这样的。
如果是发票联和抵扣联都已交给购货方,而自己的记帐联丢失了, 可以从开票系统里面找到这张发票,用白纸打印一份就可以了.或者可以让对方给一份复印件就可以了. 这个没关系的.照样可以抄税,报税,计提销项税额,不过应该向税务部门说明一下情况,并取得税务局的证明。以后购票也没有问题。
以上说的并没有错,但是丢失了发票,肯定是要在相关媒体,如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而且罚款应该也是少不掉的.
如果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交给购货方,而自己的记帐联丢失了,那么可以在开票系统里找到相应的发票存根,用白纸打印一份备用,与抄报税是不打介的.以后小心点就是了

7,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遗失怎么办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 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 票的发 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 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 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 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 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 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 票发 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 票发 票联认证,专用发 票发 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 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 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 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1.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有的地方还要进行按照轻重进行罚款。2.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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