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保金怎么申报

进入当地电子税务局,进入我的待办,选择残保金申报表,根据单位的平均工资跟从业人数、安排残疾人人数填写申报表,然后保存申报。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保金怎么申报

2,残保金怎么填写申报表

法律分析:1.登录电子税务局。2.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3.选择“非税收入及申报”,点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4.选择年份,点击“确定”。5.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依次填写工资总额、在职职工人数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就业比例由系统自动带出,系统自动计算应纳费额。最后,点击“申报”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残保金怎么填写申报表

3,残保金如何申报缴纳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宁波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和2022年残保金仍按每人每月20或24元标准执行;2023年,以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征收2022年全年费款,单位平均工资上限为当地社平工资的1倍;2024年起,单位平均工资上限为当地社平工资的2倍。目前,残保金相关优惠政策有两个。一是针对小微企业残保金的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分档征收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这里特别要注意,因为2023年度计算的残保金是以2022年度的在职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依据,公司只有在2022年度1月份就安排残疾人就业才能最大程度享受优惠政策。二、征收的群体有哪些?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三、什么时间可以申报残保金?保障金按年申报缴费期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申报缴交上年度的保障金。当年新登记注册的 用人单位应当于次年的申报缴费期内申报缴纳保障金。四、这些事儿,要注意!1、所属当年的残保金次年9月集中征收。2、当年安置残疾人,次年1-6月向残联部门进行网上备案,次年9月享受抵减政策,如2022年安置残疾人就业,2023年享受抵减政策。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附:残疾人就业安置奖励政策一、可以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的单位①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25%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以下简称“集中就业企业”) ;②超过1.5%的分散按比例就业企业( 以下简称“按比例就业企业”) ;③除国家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之外的非企业用人单位,以及符合暂免征收残保金条件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二、享受超比例奖励的企业必须符合的条件①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本省户籍并持有浙江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②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③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1人以上(含)。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三、超比例奖励的标准①集中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1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②按比例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4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五、残保金如何办理申报?(一)网上申报1、进入电子税务局,在申报页面,选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点击填写申报表2、进入申报页面,核实公司的名称、地址等,再核对费款所属期(一般都不会有错,但建议核查一下)3、核对无误后,填写工资总额,在填写上一年的职工人数,最后核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是否正确。4、填好工资和人数后,第九列会弹出应纳的费额,如果企业符合减免条件,则第10列会弹出一个灰色的选项。5、核对信息无误后,填写经办人员的名称。6、填好信息后,点击下一步,再点击申报。7、点击申报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申报成功了,页面会弹出申报成功了提示。如果要交税,点击缴税即可。(二)上门申报用人单位如实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可在电子税务局下载专区下载),申报表须经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如经残联部门审批缓、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一并提供残联部门出具的相关审批表。残联部门审批的缓、减、免事宜,请咨询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咨询热线 12385。用人单位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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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残保金申报知识

残保金申报知识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残保金申报需要知道哪些知识?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残保金申报知识,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征收对象及范围: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的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机关、团体、其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保障金,按照分级征收的原则,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征收。   二、征收依据:   (一)根据《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计算公式如下:   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月数/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三、征收管理:   保障金按年计算,分季缴纳。每季度应缴纳保障金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当季应缴纳的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征收机关对用人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对申报信息完整的,受理申报;对信息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补正。   四、减免规定:   (一)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6个月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首次申报时,应在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申报。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   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保障金征收机关报告,并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逐级上报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省财政厅同意后,可适当减缴或缓缴,保障金征收机关应严格执行减免或缓缴保障金政策并做好备案工作。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经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五、处罚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并经保障金征收机关催报、追缴仍不缴纳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保障金征收机关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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