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怎么计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来源:整理 编辑:税务知识 2024-10-30 23:52:21
1,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征收方式不同,计算方法不同。如果采用核实方式征缴,就按税率表二的税率,在扣除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根据所得征收。如果采用定率或定额的方式征收,就根据各地区的经济水平,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经营项目在同一辖区内,按统一标准征收。如果你所说的年应税所得额为50000元,是指已扣除业主每月可扣除3500元全年42000元后的京戏税所得额。则应该交个税=50000*20%-3750=6250元。 附:税率表二
2,10月1日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税如何计算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投资者减除费用。其中投资者减除费用=税法修改前实际经营月份数×3500 税法修改后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 税延养老保险等其他扣除费用;月度预缴税额=税法修改前的经营期应预缴税额 税法修改后的经营期应预缴税额-本年已预缴税额。其中:税法修改前的经营期应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适用税率-税法修改前适用的速算扣除数)×税法修改前实际经营月份数÷本年实际经营总月份数。税法修改后的经营期应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适用税率-税法修改后适用的速算扣除数)×税法修改后实际经营月份数÷本年实际经营总月份数上述税率及速算扣除数适用“通知”规定的税率表
3,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一般是按照年度缴交,计算方法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具体计算项目如下: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的亏损额;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选择: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0元,适用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为0:超过15000元但不超过30000元,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为750;超过30000元但不超过60000元,适用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为3750;超过60000元但不超过100000元,适用税率是30%,速算扣除数为9750;超过100000元,适用税率是35%,速算扣除数为14750。
4,如何计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1)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动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2)成本、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人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①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②销售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③管理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④财务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
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成都识力德为您提供:(一)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1.收入总额 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以上各项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2.准予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损失和准予扣除的税金。(1)成本、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销售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以及其他下属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为管理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价易耗品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帐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总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2)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款、赔偿金、违约金等。(3)税金,是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 、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不能提供有关的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3.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其他项目及列支标准(1)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2)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及其他保险费用的支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3)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4)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其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5)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种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其扣除分两种情况处理:以融资租赁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约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该固定资产即归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如果是以经营租赁方式(即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应归还出租人)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6)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的测试仪器和实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超出上述这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7)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有个体工商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8)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的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当期扣除。(9)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回收的应收账款),应尤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10)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11)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公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12)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13)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14)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15)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16)个体工商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多的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17)个体工商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各自实际与纳税人经营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多种方法: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核定征收、定额+发票、以票管税。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各自实际与纳税人经营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多种方法: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核定征收、定额+发票、以票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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