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是由哪个机构填写

由分支机构填。1.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2.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3.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是由哪个机构填写

2,个人所得税预征税款结算表中的个人投资者企业分配比例怎么填写 搜

个人所得税预征税款结算表中的个人投资者企业分配比例填写个人股东实际出资占企业全部股本总额的比例或股东会协议约定的分红比例。实际出资比例与约定分红比例不一致的须附报股东会决议报告。  个人所得税预征税款结算表中各栏填列说明:  (一)企业股本总额:填列至申请结算期金额。  (二)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填列申请结算期年度营业收入总额。  (三)按规定计算应预征税额=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分行业预征率×个人投资者占企业分配比例。  (四)个人投资者占企业分配比例:填列个人股东实际出资占企业全部股本总额的比例或股东会协议约定的分红比例。实际出资比例与约定分红比例不一致的须附报股东会决议报告。  (五)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年度内未发生股利分配的,填列企业期末未分配利润额;年度内发生股利分配并已作账务处理的,填列企业期末未分配利润额与年内实际分配金额的合计数。  (六)企业实际缴纳的预征税额:填列年度内企业实际扣缴的预征税款。 四、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数据等相关资料予以审核。 五、企业应根据经审核确认的结算表中企业结算实际应分配股利额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并向个人投资者收回企业代缴的税款。  基本账务处理意见:年内分配时已做账务处理的,视结算补(退)税情况确认本次账务处理数额。
正常说所得税是按年缴的,各月只是预缴,所以应该是没批准前按原先的缴交方式,但若当年批准查征的话,哪就是整个纳税年度都是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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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此报表适用于总机构填写分支机构所分摊的应纳所得税款的信息。即季度终了之日,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2008版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A类)》报送。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税款所属期间:季度申报填写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 1月1日至12月31日。 -国税发[2008]28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2、※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

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4,如何填所得税申报表

  国税函〔2008〕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通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为了节约成本,已经印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并尚未使用完的,可继续使用,其中“利润总额”一栏按照上述说明的口径填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6项“(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中的“第24行”修改为“第20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4-16项之后增加:“上述第18至20行,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一致的,按《通知》填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相关补充文件的规定计算填报。即第9行或14行或16行与第18-20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关系不成立。”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3、6、9、12月末是要填报所得税a类报表 这个根据你利润表填写(十分简单)这个允许0申报的! 5月份没收入,申报时专管员让交了500的增值税,那是因为专管员不允许你0申报,等有销售再从中减去 6月份也没业务,帮别人开了张发票20000,那就成为你公司销售收入,没有库存那就成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后果很严重的,你一定要去搞张收购发票入帐。 所得税申报表都是根据利润表期末数填写的,期末数是负数那应纳税所得额就是0。 3月所得税=3月利润表期末数 6月所得税=6月利润表期末数—3月利润表期末数 9月所得税=9月利润表期末数—6月利润表期末数 12月所得税=12月利润表期末数—9月利润表期末数
不能自己加,这个是有专门的表格,你可以好好看一下。
所得税申报表是按季度预交的,所申报的是当年的应纳税款,与以前年度没关系.该交税时照交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的,只有在汇算清缴时才能处理申报弥补.至于交的所得税在年报中反映.

5,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地所得税汇总分支机构分配表怎么填写

1.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1)应补缴税款。应补缴(或应退)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所得税额-已预缴税款(2)总机构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应补缴税款×50%(3)分支机构分摊税款。a.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应补缴税款×50%b.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c.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权重为0.35)、职工薪酬(权重为0.35)、资产总额(权重为0.3)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当年不作调整。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d.总机构设立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能够独立核算,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支机构所得税的分摊。2.税款的申报及缴纳实务中,总机构在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中完成所有表格的填写,待税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再进行系统上报和总机构的税款缴纳。与此同时,总机构将分摊表下发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按照分摊的金额在当地完成税款缴纳。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具体的规定和算法看:国税发[2008]28号文。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分公司向总公司汇总申报所得税:如果分公司跟总公司之间是非独立核算,那么,分公司的所有税种的申报,都必须由总公司汇总,由总公司申报。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仅仅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相当于一个部门。一般情况下,如果分公司是个独立核算的群体,既有营业收入,又有支出,分公司虽小,但是五脏俱全,这种情况下的分公司,从财政考核上考虑,相信很多企业领导人都会做出一个决定,总分公司财政独立,个子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下的分公司,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分公司成立之初,就可以凭借当即工商部门审批下来的分公司营业执照,总公司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到当地银行办理分公司基本行开户。分公司申报所得税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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