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多处取得所得如何申报缴纳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二)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法
不行。你是知道这个人工资低于2000了,所以不用实际纳税,但是税务局不知道,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不知道没申报的人是不需要纳税的还是你们偷漏税的,所以你必须申报,没有实际税金的就是零申报。

个人多处取得所得如何申报缴纳个税

2,一个人在多处拿工资在网上怎么申报个税

地税部门指出,个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获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将同一月份所得合并,按照合并后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如果两处已经分别扣缴税款,要从总额中减除相应月份两处已经缴纳的税款,就其差额申报补缴。需要在主管区县地税局自行申报纳税
如果操作上允许的话,建议将其它处取得的公司汇总到一家单位,由一家单位统一发放并计税。当然对很多单位来讲这种操作不可行。所以日常工作中,都是各单位各报各的。该员工实际纳税和应纳税的差额,地税会通知其本人自行去税务机关补缴
要把两家公司的收入加起来填写到收入额里面,算应缴纳的税金,再扣除掉我已经交过的税金,余额申报纳税。你这个理解是正确的。表格中的收入额是指你在两家公司拿工资的工资合计。已申报的收入额,在没有得到税务局的明确答复以前,你所填的数字等于表格中的收入额。因为你两边的收入都申报了。这样填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纳税风险。各地管理不尽相同,以当地税务机关的答复为准。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这样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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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怎么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规定:“(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做账报税找鑫瑞蓝天,价格很实惠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规定:(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五)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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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两处以上取得工资如何缴纳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问: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如a员工在总公司任职,总公司发工资,后总公司派a员工到分公司工作,跟分公司不再签订合同,此时,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各自发工资给a员工,那么a员工是否属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如果总公司派a员工到不相关的b公司工作,a员工从b公司取得的所得,是否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一种情况属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第二种情况要区别情况处理,如果该员工以个人名义到b公司工作,并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则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5,个人从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应如何纳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在中国境内多处取得工资、薪金的,每月应合并收入总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第十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此,从中国境内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计税方法,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三条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规定:(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法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法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法规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规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参考该文件的规定,任职、受雇的单位可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计算。例如从a单位取得8000元(选择其为扣除费用方及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申报汇缴机关),从b单位取得10000元。那么,a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8000-3500)×10%-105=345(元)。b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10000×25%-1005=1495(元)。该个人选择到a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汇总纳税:(8000+10000-3500)×25%-1005=2620(元)。应补个人所得税:2620-345-1495=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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