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要怎么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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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要怎么报啊

2,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应报送的材料都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应报送以下资料:(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二)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四)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耕地占用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五)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应提供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应报送的材料都有哪些

3,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填报什么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填报什么报表

4,耕地占用税如何缴纳

法律分析: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5,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怎么申报

法律分析: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各税种统一采用《财产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数据更新维护后,进行纳税申报。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等表单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二、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4-10),《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附件11)所列文件、条款同时暂停执行。

6,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严格执行减免政策,从严控制减免范围,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制度。纳税人在申请用地的同时,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范围向当地财政征收机关提出报告,说明申请减免的理由。  纳税人申报减免,必须到当地财政征收机关领取减免申报表(表格样式附后),并按规定填写。第三条 对耕地占用税的减免,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有的规定外,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  (一)占用耕地一千亩(含一千亩)以上的,报财政部批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占用耕地三十亩(含三十亩)以上、一千亩以下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占用耕地三亩以上(含三亩)、三十亩以下的,报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四)占用耕地三亩以下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财政局备案。  计划单列市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审批权限,按照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占用耕地的审批权限确定,由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级审批机关不得超越权限,扩大耕地占用税的减免范围。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减免税。第四条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实际批准占地数,对纳税人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经前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复纳税人。第五条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当对下级财政征收机关耕地占用税的减免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采取自查、互查和专查等形式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减免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写出专题报告,报财政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第六条 违反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的,根据事实和情节,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八条处罚;  (二)对纳税申报人不如实申报,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除补征全部税款外,还应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附:            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纳税人全称                    详细地址                    申请用地面积(平方米)                    建设项目性质                    建设项目用途                    当地适用税额                    计征税额                    应征税额                    申请减免税额                    申请减免理由                    土地管理部门实际批准占地面积                    征收机关意见                    附:(1)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文书  (2)计委批准立项文书  (3)项目建设平面图

7,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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