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违约金要交税请问税怎么算

出租房屋,属于“服务业“中的”租赁业“。 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该是要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的。
按个人所得税交吧,难道违约金很多吗
违约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政府罚款不行

房屋违约金要交税请问税怎么算

2,收到的违约金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

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收取的违约金,应当作为价外收费,一并计入应税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交纳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营业税。 收到的违约金,应当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实务上,可以考虑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不会漏缴。

收到的违约金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

3,合同对方违约后守约方收到的违约金利息收入如何计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其中价外费用 包括 滞纳金 违约金 延期付款利息 所以按照条例规定 收到的违约金利息收入 应作为收入 申报增值税
守约方收到的违约金及利息都做为营业外收入入账。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合同对方违约后守约方收到的违约金利息收入如何计税

4,合同违约金如何开票

收取合同违约金时,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在开具发票时区别对待: 1,一般地,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收取的违约金,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入销售收入; 2,提供服务性业务而收取的违约金,应开具服务业发票,并计入营业收入; 3,因资金往来而收取的违约金,应开具服务业发票,按金融保险业计征营业税。 这里要注意,如销售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或者未提供增值税、营业税应税劳务而收取的违约金,则不需要开具发票。

5,企业在买卖合同中按合同约定取得违约金的违约金如何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但如果违约方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一方,由受让方收取其违约金,对于受让方来说应不涉及营业税的缴纳。企业收取的违约金属于营业外收入,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支付违约金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因此,企业支付违约金取得对方开具的适当凭据可在税前扣除。

6,对收取的违约金也要缴纳增值税吗

1、增值税应税项目中收取的滞纳金,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应当计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2、用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的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等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收到违约金视同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需要开发票,不开发票也要计算缴税。

7,购货方支付的违约金应如何缴税并取得发票

问:根据合同列明的违约责任支付的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应取得何种凭据才能获得税务认可?如果是购入方违约,是否应将赔偿金作为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  由于购货方违约,在向销售货物单位支付货款同时也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这种情形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因此,销售货物单位在收取符合“价外费用”时,应同货物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方违约:  根据增值税规定中对价外费用的界定,销售支付的违约金,不是价外费用,也不属于征收流转税范围,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的违约支出,不需要取得发票,必须取得由收取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据,借此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的真实存在和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具体的依据应包括: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因此,支付的经济合同违约金作为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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