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房价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这个所以房地产交易所
请问哪个老百姓没房住睡到大街上了?

四川省房价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2,开发商的房子价格有没有什么部门监管

房屋价格要报物价局审批,工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有权监督开发商的销售行为。

开发商的房子价格有没有什么部门监管

3,物价房价是国家哪个部门调控的啊

国务院通过银行用利率扛杆调控的。
房价最高的是摩洛哥蒙特卡洛 每平方英尺4420美元 约32万人民币/平米,物价最高的是挪威首都奥斯陆。

物价房价是国家哪个部门调控的啊

4,房产调控归哪个部门管

房产调控是归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地方税务局、金融办联合管理的。 [

5,房产调控归哪个部门管

房产调控是归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地方税务局、金融办联合管理的。 [
一般归本地区所在的建委和房管局管理,当然工商也有管理权限,一般还有房产中介协会。

6,商品房价格属于国家哪个部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发(1993)60号文件规定:各级物价部门是房地产价格的主管部门,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对商品房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针对不同类型的商品房采取相应的价格管理形式:经济适用住房、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房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3%,普通住宅商品房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物价局核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内确定销售价格,经济适用房浮动幅度按基准价上浮最高不超过3%,普通住商品房浮动幅度按基准价上浮最高不超过5%,二者下浮幅度不限;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自主定价,综合平均价格报物价局备案。其管理方式为:一是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并实行商品房价格“一价清”制度;二是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在预售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前5个工作日,应将预售价格申请备案表向县物价局备案,预售价格未经备案,县房产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三是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可将工程造价决算报县商品房造价审核办公室审核,须向物价局申报销售价格,经认证审批后方可销售。

7,国家用了哪些方法控制房价

很多办法
、对于开发商在取得竣工备案表后1年内未售出的房子,国家强制征收紧缺资源闲置税(闲置房屋,待价而沽,绝对是浪费行为),年税率按预售定价的5%征收,开发商肯定没有一个不急的!2、对于大城市面积在20万建筑平米以内的小区,必须一次性建成;3、同时规定任何一个开发商从拿到地开始算起的楼盘,建筑面积在20万平米以内建设周期不能超过2年,20万到50万平米的建设周期不能超过3年,50万平米以上不超过4年;4、第一批楼与最后一批楼的均价涨价幅度限制在10%以内,超出部分双倍扣除!
国家现在实际是一面在控制民营企业的房价,一面又在纵容央企拉升房价。应该说很不厚道。

8,房价谁来管

市场经济,现在根本没有部门能控制房屋价格,只要有人买,价格就会飙升,如果所有人都冷静,都不去买,只有这样房产公司可能会降价。。 抵制高价房,是促使房价暴跌的唯一办法,老百姓受不了有什么,人家根本不在乎,反正买房的人多的是。再说房价是根据成本来的,要想降低房价,必须降低房产成本,这是政府要解决的问题。为了提高城市的环境、档次,房价还是太低了。禁麻向大城市学习,房价更应该,把那些买不起房的牺牲掉,提高房价多建高档住宅,房价档次向短期向北京上海看齐,中期向东京看齐,长期争取全球第一。房价在“吃人”,谁来管一管?桑植县 ,地处湖南省西北边陲,是级贫困县。2006年县本级收入仅6000多万元,农民人均收入仅1700多元,还有近10万人处在温饱线以下,绝对贫困人口 有2万多人。职工平均工资只有7000多 元。可是在这样一个小小的桑植县,国家 级的贫困县,房价居然 一下子蹿到了1200块一个平方,真正的是在“吃人”。这么一个湖南省的边陲小城,房价居然 比好多地市级城市房价还高。正常么?绝对不正常!据测算,在桑植县城买一套房子仅架子就要15万元,加上装修费用大约在10万元,一套房子从买到住进去要花20多万元。象我这样的职工,一年的总收入满打满算也就是2万元,住 一套130平米的房子,不吃不喝要攒12年。我们 买不起房子啦!!至于房价问题, 如果是市场定的价, 那还没有什么可说的。可是桑植县 的房价,2002年只有500多一点,现在 仅5年时间,翻了2.5倍。平均每年上涨了30%,远远高于同期全国的房价。也远比上海、广州等地的房价上涨幅度大得多。超出了群众 的能力,也不是正常的市场定价。可是为什么没有人管呢?造成这一切的后果又是哪个的错?是谁在作怪?又是哪个在炒房?又是哪个对民生问题漠不关心?任由它涨?又是哪个故意在开发商的背后作为推手,推动房价在“吃人”?敬请上级政府关注关注哦。我们不求能把房价下降多少多少,而求能把房价涨幅控制在一定的、可承受的范围内。

9,政府是抑制房价还是抬高房价

中央政府当然是想抑制房价,但是必须符合市场规律,房价是否上涨受两大因素制约,一个是供求关系,供不应求肯定上涨,二个是建设成本,成本越来越高,房价也自然越来越高。现在建安成本变化不大,略有上扬,主要是人工成本和部分主材成本上升增加了。关键是土地成本的制约,全国各地出现地王,意味着土地成本越来越高。土地成本高了,房价自然就高了。房地产开发商不会将这部分成本自己承担,只会转嫁给购房者。而且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未来土地成本只会涨,不会跌的,而且现在政府都是负债,只能靠卖地来获取收入。中央政府希望房价得到抑制,但是地方政府是不愿意的,没收入哪来政府机构运转,哪来给公务员这些大群体发工资,房价自然而言随着土地成本而降不下来。只有等未来供求关系彻底发生变化了,也许房价就不会再涨了!
中间阶段
嘴上一种说法但身体很诚实,政府能决定一切,看事实说话!

10,东莞八部门调控楼市个体工商户禁买商品房

8月2日凌晨,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8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从住宅用地出让、商品房限购、个人住房对外销售税收调节、建立二手房成交指导价等各方面进行调控。这也是继去年7月和今年2月东莞出台楼市限购、限转让政策以来,东莞再出楼市重磅新政。个体工商户禁买商品房,补上政策漏洞在强化住房限购措施方面,《通知》进一步收紧,将法拍房纳入限购范围。《通知》明确,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自然人通过司法拍卖途径购买东莞市商品住房的,须符合住房限购政策要求,这也意味着“法拍房”纳入限购范畴。此外,《通知》明确暂停向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房。广东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指出,法拍房纳入限购是重点城市普遍采取的政策;暂停向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房的政策则是针对东莞个体工商户比较多、民企数量多,可能会存在政策漏洞采取的措施。所谓“个体工商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中原地产(东莞)研究院执行院长车德锐对澎湃新闻表示,东莞的产业结构和其他城市不太一样,十几二十年前,为了活跃市场经济,东莞对于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审批特别的快捷方便,由此也涌现了非常多的个体工商户。从我们接待的客户来看,在东莞购房的群体中,很多板块和区域的客户60%以上都是个体工商户,这也是东莞的一个特色。车德锐提到,正是因为这一特色,在过往房地产政策调控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漏洞——政策限制了个人的购房,但对于个体工商户购房来说并没有太多的关注。以今年2月27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东建〔2021〕6号)》为例,在调整商品住房限购年限方面,仅明确“企业须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满两年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在对企业有所限制的情况下,忽略了个体工商户这样一个群体。和企业相比,个体工商户进入和退出相对容易,在后疫情时代,对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型微利企业在贷款以及所得税方面的倾斜也是比较明显的,因此这也容易造成这一群体规避楼市政策,从而投机炒房。”但也有声音指出,禁止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房是否存在合理性?对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郭韧提到,《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是由东莞市住建局、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个部门联合颁发,经市政府同意的,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属于职能范围。从侧面看,党中央、国务院构建房地产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要求各地落实“一城一策”的调控办法,确保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东莞市该《通知》落实了“一城一策”的调控办法,从正面看:该政策内容未违反《民法典》强制性规定和基本的立法精神,因此是合理的。多维度完善政策工具箱除了将“法拍房”纳入限购范围;暂停向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住房,此次《通知》针对当前东莞市房地产市场和土地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土地竞拍、住房限购、金融监管、税收调节、二手房价、销售管理、治理乱象、住房保障等八个方面提出一揽子措施,加大调控“组合拳”力度。稳控住宅用地价格方面,实行以“限房价、控地价、提品质”为主导的新型土地出让方式,强化房地联动机制。严格购地主体资格审查,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参加住宅用地竞买。建立有效的企业购地资金审查制度,对购地资金来源进行穿透式核查,确保竞买企业购地资金依法合规。强化住房限购措施方面,明确对弄虚作假骗取社保证明的购房人禁止5年内在东莞购买商品住房。同时对新入户购房的认定条件作出适当调整,使相关政策的衔接更合理。加强金融规范管理方面,严格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加强房地产金融监测分析。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审核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从严查处消费及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行为。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上,借鉴部分房地产市场监测重点城市做法,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加大交易转让成本,抑制“短炒”投机行为。发布二手房指导价方面,在前期发布成交活跃二手楼盘网签交易价格的基础上,加快建立二手住房成交指导价发布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合理发放二手住房贷款,防控个人住房信贷风险,并加大对虚高挂牌价乱象的整治力度。《通知》还提到,加强认购销售管理;持续规范市场秩序以及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等。中指研究院东莞分院总监殷传强认为,“莞八条”立足于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调控目标,在土地竞拍、住房限购、金融监管、税收调节、二手房价、销售管理、治理乱象、住房保障等八个方面提出一系列措施,是对已有的调控政策的进一步补充,再次表明了东莞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不动摇、不放松的态度。楼市调控背后:房价上涨过快城市坚决问责今年7月22日,国务院召开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指出,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把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全面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房地产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日,《人民日报》文章指出,今年以来,受多种客观因素影响,再加上部分城市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放松房地产市场调控,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升温,个别城市出现过热苗头,需要因城施策、精准施策,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力度。对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司长张其光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省级政府的监督指导责任,对调控工作不力、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坚决予以问责。对于东莞而言,今年4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约谈东莞、南通等5个城市政府负责人,并将东莞、南通市列入房地产市场监测重点城市名单。李宇嘉指出,去年以来东莞出让了一部分高价地,这部分地块在今年下半年可能会形成新房供应,有可能会惯性推高新房的价格。根据东莞乐居统计,预计8-12月供应增多,有预计50个纯新楼盘入市,其中包含多个高地价项目;6月东莞新房(洋房)网签4883套,比5月上涨38%,均价为 26937元/平方米,环比上涨8.6%。另一方面,李宇嘉提到,近期东莞开始增加用地,但部分区域出让的地块价格比较好,可能会进一步推高市场对房价上涨的预期。而且,东莞新房库存比较低,开发商补库存的动力比较大,而终次报价的模式下,更增加了开发商抢地的动力,迫切需要新的调控政策。“自去年8月份以来,东莞出台了多个调控文件,调控的主动性、持续性、主观能动性很明显,一城一策开始落地。如果去年以来的各项政策能够真正落地,特别是能管控土地和资金,让源头的成本能够降下来,进而稳定住预期,楼市降温在情理之中。总之,从城市经济体量、人口规模、经济版图地位、产业结构来看,东莞作为新一线城市的地位在不断夯实。在楼市调控上,应该像一线城市,做到精细化、精准性、前瞻性。从近期的调控政策来看,东莞再慢慢做到这一点。”李宇嘉说道。

11,邯郸市加强房价控制目标监管

[i=s] 本帖最后由 新旺 于 2012-4-24 09:55 编辑 [/i] 今年以来,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其中有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url= http://hd.taofang.com/zt_hdfjzs2012/]邯郸房价走势2012[/url]我市于3月31日就公布了2011年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即“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低于本年度地区生产总值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预期增长速度”。 近日,为进一步落实好调控目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市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监管意见》。 建立房价备案制度 按照《监管意见》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项目符合预售条件的,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向市物价局申报房屋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依照市物价局与市房管局联合测控的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将销售价格控制在合理区间,并按照规定进行价格备案。 实行“一套房一标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销售商品房时要按要求实行“一套房一标价”,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在售楼场所进行公示,建立起商品房价格明码标价制度。同时,商品房销售价格统计分析制度和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联席会议制度也要相应建立,加强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执法监管。 严查房市违法违规 据了解,对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实际销售价格超出备案价格的,由市物价局依法进行查处;对未取得《许可证》违规销售商品房的,由市房管局依法进行查处;对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商品房销售价格测控目标的,将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的方式,进行重点了解,责令整改和作出承诺;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虚高、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整改不力或群众投诉较多的企业,将依法从中进行查处,并将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公开曝光、停办相关手续,直至取消开发资质,清出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 为落实好价格控制目标,市物价局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对主城区目前54个在建可售住房项目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还采取了销售价格备案、明码标价、价格公示、销售情况统计等多项措施,对主城区商品房销售价格进行监管。据介绍,今年1-6月份,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售商品住房项目有39个,实际销售均价高于物价局备案均价的有6个,高于2010年销售均价的有15个。

12,城市房价有谁控制

为什么房价能够不断攀生?为什么房地产商敢喊出根本没有消费市场的冲天房价?答案非常简单,因为有一个无论房价多高、无论房屋多少,均“照价付款”、“全部笑纳”的天字号“愚蠢购房者”(其实并不蠢)——银行。   按照国家规定,只要购房者首付20%的购房款(现在改为房屋面积超过90平方米者首付30%),银行将支付其余80%的购房款给房地产商。因此,房地产商只须将想要获取的巨额利润与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建安、税费等)相加后除以0.8即可(首付30%的房屋除以0.7或者把由房地产商替购房者支付的10%首付款与利润及开发成本相加后除以0.8,使真正的购房者仍然只须支付20%的首付款)。如:   假定房屋开发成本每平方米2500元(除北京、上海等少数城市的黄金地段外,其余城市的房屋开发成本鲜有超过每平方米2500元),如果房地产商每平方米想要获取的利润是2500元,则:(开发成本2500元/平方米+利润2500元/平方米)/0.8=6250元/平方米,即房价须定为6250元/每平方米;   如果更贪婪的房地产商每平方米想要获取的利润是16700元/平方米,则:(开发成本2500元/平方米+利润16700元/平方米)/0.8=24000元/每平方米,即房价须定为24000元/平方米(如上海“申江名园”,同一地点,房价从每平方米6000元直涨到每平方米24000元)。   你可能要问:房地产商将房价定的这么高,谁买呢?   答案很简单,有一个天字号“愚蠢购房者”(其实并不蠢)——银行。因为银行将按照房地产商自己制定的房价的80%向房地产商支付购房款!   如上例中,一套100平方米房屋的开发成本是25万元,贪婪的房地产商想从此套房屋获取暴利167万元,因此该套房屋的售价应该是192万元,然而,他并没有将该套房屋的售价定为192万元,而是将售价定为240万元(即每平方米24000元)。   他先搞一个“假按揭”:找一个虚假“购房人”,做一个该假“购房人”已付20%首付48万元的假购房合同,然后以该假“购房人”的名义向银行申请房贷,并在只对房地产商落实“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银行的“大力协助”下,迅速从银行获得80%的房贷192万元(通常仅需一周左右),使一套100平方米房子瞬间获取暴利167万元!   你可能又要问:虚假“购房人”总是要每月向银行还贷的,那如何办?   不用“担心”,房地产商通常会从银行套出的房贷中,拿出一小部分资金,作为每月向银行还贷的“解套期”流动资金(即用所骗贷的银行的钱向银行还贷)。而此时也正是房地产商的“解套期”(所有的“骗购”宣传将达到高潮),因为他须找一个“冤大头”,找一个真正的购房者替他向银行还贷,更重要的是真正的购房者还将向房地产商支付另外的20%的购房款48万元(这是超出房地产商期望的额外暴利)。   你又要问:如果在“解套期”中,由于虚高的房价和购房者的理智,房地产商并没有找到替他“解套”的“冤大头”,那如何办?   如果房地产商使尽各种花招,始终没人上当而没能“解套”(遗憾地是,总会有人上当,成为“房奴”),而且被拿出来用于向银行还贷的“解套期流动资金”已用尽时,则房地产商就会果断地使出“最后一招”——“断供”(尽管他们银行的朋友一再叮嘱,“不到万不得已,千万别出此招”)!此时,银行将通过法院收回房屋的全部所有权,成为货真价实的“购房人”和“房东”!!   你可能要问:银行收回房屋后如何办?   收回房屋全部所有权后,银行会将房屋作为二手房进行拍卖,一个众所周知的结果是银行通常无法收回所贷出的本金。而对于无法收回的本金(即大众存款),银行创造性的称其为“呆帐”或“不良贷款”。   你又要问:银行如果产生“不良贷款”怎么办?   你如果办一个企业,因决策失误造成亏损,那你只能是继续“掏腰包”投资或“关门倒闭”,但银行不需要对自己造成的损失负责!因为我们国家发明了一种叫做“不良贷款剥离”的“银行解套法”。银行如果产生“不良贷款”,可通过所谓的“剥离”,而直接转移给专门为了“银行解套”而设立的华融、东方、信达、长城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无偿接收银行的“不良贷款”,然后廉价抛售或核销),银行既不需要以其利润弥补“不良贷款”造成的储蓄款亏损,更不需要“掏腰包”,以其自有资产弥补“不良贷款”的亏损(注: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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