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开什么发票

确定期末所有权转让的可以纳入固定资产。出租房开据租赁发票。建议后者,可加速折旧,延缓税收。
租赁发票借: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电机 贷:长期应付款
资产所有权转移的时候开具发票金额是合同总价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开什么发票

2,委托融资租赁业务是否直接计入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会

理论上,委托融资租赁业务是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不具有融资租赁资质的法人的委托,对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所以作为受托人的融资租赁公司是不将委托租赁业务计入自己的资产负债表的,类似于银行不将委托贷款计入资产负债表一样。受托的租赁公司正常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人,并以从委托人那里收到的利息单据来做进项抵扣。 上述是理论上的情况。在实务操作中,就复杂多了。根据我所知,市场上委托融资租赁业务开展极少,不少主流融资租赁公司甚至都从未开展过委托租赁业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做依据,权利义务无法理清。所以,对于对资产负债率不是非常敏感的租赁公司,干脆直接做入表的通道业务得了。对资产负债率敏感的租赁公司,委托租赁业务就不好开展。举个例子,不少地方的税务局对于不入表是否可以开增值税发票都有争议,就算不入表可以开票,租赁公司拿什么单据来抵扣进项呢?正统的税务观点是要融资成本的单据才能抵扣进项,显然委托资金不是融资,自然就不是融资成本,这些都是法律法规的空白地带。所以现在做的委托租赁很多都是承租人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的。
会计处理上惨考委托代销
委托融资租赁业务是否直接计入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会计和税务方面都是如何解决的?

委托融资租赁业务是否直接计入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会

3,融资租赁业务应开具什么发票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业务应开具什么发票

4,营改增以后融资租赁的发票怎么开

首先,先明确增值税是价外税,是流转税,和营业税不同。 之后, 建议您操作如下: (1):询问贵司该项目业务经理,合同中约定的本次“收到的款项”是“租金净值”,还是“含税租金”,也即你司是否约定客户承担了增值税,以便确定这10万元是否只是“租金”还是“租金+增值税” (2):如为租金净值,那么增值税在价外另算,10X17%,开票11.7万元增值税发票,其中增值税1.7万元。 (3):如为租金含税,那么增值税在这10万元内已包含,增值税为10X0.17%/1.17,开具10万元增值税发票即可。 供参考。

5,融资租赁承租方付出租方30万元租金应该开什么发票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以及财税[2003]16号文规定:融资租赁的出租方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但文件明确:该“融资租赁”的征税规定是针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对非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其它单位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对照上述文件,若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开具“金融保险业”发票,若是非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开具“租赁业”发票。

6,融资租赁设备发票如何开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1]93号)第一条规定,按融资租赁政策规定计征营业税的必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经贸部批准、在企业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二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经贸部批准的企业,从事具有融资租赁性质的货物租赁业务,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应视为货物所有权已转移给承租方,按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  (一)出租方已开具所租赁货物的销售发票的;  (二)出租方不作固定资产管理或不提折旧的;  (三)承租方对所租赁的货物已作为购进固定资产管理或已计提折旧的。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设备,如果出租方应缴纳营业税,则应开具营业税发票;如果出租方应缴纳增值税,则应由出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那种情形,发票都是由出租方开具给承租方。若承租方符合上述条件并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江苏省国税局关于融资租赁营改增如何开具发票的规定

融资租赁企业采取的经营方式为:如购入价值不含税100万元租赁标的物,将标的物价格(本金100万元)和租赁费(利息20万元)合计分期收取(一般是2年24期),每月(期)收取5万元。那么在营改增之后,其当期购入标的物的进项税额能够一次性抵扣100*0.17=17万元,但当期的销项税额仅为5*0.17=0.85万元,融资租赁企业将出现大量留抵税额,企业反映对其资金占用影响巨大。据在上海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反映,上海试点后采取本金可在当期一次性开票,利息部分按租赁期开具发票的做法,避免对融资租赁企业产生资金占用的不利影响,因此能否对融资租赁企业采用类似上海的做法,以减少大量留抵对融资租赁企业资金占用的不利影响?江苏省国税局答复:开具发票的时间应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在直租模式下,为何融资租赁公司执着于上海模式的一次性开票呢?这可能是对客户有利,便于对客户开展业务。有没有退税的利益存在呢?就提问涉及的案例来说,假设标的物一旦购入则马上起租,单项业务前20个月没有增值税可交,后四个月开始缴纳增值税,每月缴纳0.85万元,销售额是5万元,每月税负率是17%,按照超三返还规定,假设逐月即征即退,可以每月退税0.7万元,每月实际负担税款0.15万元。后四个月一共负担税款0.6万元。该单项业务的整个周期的税负率是0.6/120=0.5%.如果一次性就本金开票,假设标的物一旦购入则马上起租,开票次月即收取第一月本金,开票当月进项销项相等,无需缴纳增值税。其后的24个月,每月收取租金5万元,但每月仅需要就其中的20/24=5/6万元开票并缴纳增值税,这个时候的开票金额也是当月的销售额,每月实际负担税款0.03*5/6万元,每月退税=0.14*5/6万元。24个月一共实际负担税款(0.03*5/6)*24万元=0.6万元。该单项业务的整个周期的税负率是0.6/120=0.5%。 如果不考虑税款的时间价值,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差异不大。时间仓促,来不及复核。请大家批评指正!
专门开据营改增发票

8,融资租赁出租方开什么发票给承租方

应该开的是租赁费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规定:“三、融资租赁企业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在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布前,已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以选择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有关规定或者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4年3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2014年4月1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次月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六、……,第三条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文章TAG:委托融资租赁怎么开票委托  融资  融资租赁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