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通知自查怎么办,地税局发短信通知让企业所得税自查严重吗
来源:整理 编辑:税务知识 2022-12-25 06:33:45
1,地税局发短信通知让企业所得税自查严重吗
地税局发短信通知让企业所得税自查,严重不严重主要看企业自身的缴纳税收的情况,问题还在自身。不严重,但是建议去分局找专管员问个清楚看看是准备干什么
2,我们税务局让我们写自查报告07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都交的不够
增值税这样写,通过自查,我公司XX年XX月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不规范,共计多少,要进项转出,具体数目如下:.......;所得税这样写,通过自查,我公司XX年XX月的费用(成本)税前扣除不规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税所得额,具体数目如下:......。增值税和所得税都必须按月申报,应纳税额的情况下也必须进行零申报。税务局网站上每月都会有最后申报期限。申报成功后,一般税务局会从企业预留的银行账户自动划转。税务局的目的其实就是想让你们再交点税,你报告中就说通过自查有部分废品收入或是边角料收入没有入帐,适当补点税就行了。
3,国税通知要查帐如何处理比较好
你家一年收入多少呀?一般小企业税务局根本就不去。你家亏个两三万税务局就盯上你了,他们工作也太认真了吧。没事的,要是真想查你家就亲自上门了,也不用找什么事务所。自查应该给你一份自查表,如果没有打电话问她要。把你家这两年交的税逐项的填上。申报报数和什么缴纳数是一样的,补交数是零。总之一句话,我家没问题,没少交税。填完,交上去。如果真要查你家的账,通知你的就是我哪天几点去你家查账。而不是让你家自查了。那你们就先自查,并且看看你们公司在做账的时候是否有无与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把这些挑出来,并填报自查表,如果没什么大的问题,税务机关就不会对你们进一步检查。你们的账面利润高按时交纳企业所得税就没有什么关系。往来帐很多没有关系,库存多要补交增值税的。
4,税务要求自查情况严重么
不严重,你不要自己吓自己,自己查出一小店,交上去,税务所看到你自己查出谁来了,就不管的清远地区寻求税务援助,如果你被税务要求自查,你的会计不知如何才能过关,请找优质的税务师团队。如果你被税务立案稽查,你对于进入税务立案、审理阶段束手无策,请找专业的税务师团队,清远市伟诚财务服务有限公司找韩税务师。公司地址:清远市东方天城28层问题在于你的纳税存在问题的大小,如果大的话你自查时不纠正税务局肯定会看出来的,所以还是主动为好。如果问题一般税务局也顾不上找你麻烦自查报告就是将税务人员或机关认为有问题的事项用书面文字解释清楚就可以了。只要很简单的介绍一下相关情况就可以,更类似于情况说明。一般税务应该给你发一个正式的函,具体说明你要自查的问题,然后规定你交自查报告的具体日期。有的时候他们比较懒或认为不存在严重的问题,就口头通知你写个自查报告就可以。大概的格式: “自查报告”第一行居中,然后第二行开始:列明他让你自查的问题;然后简单解释(千万不要太多字,一共有个100字能说明问题就可以) 然后右下角写你公司名称,日期然后加盖公章。 如果他们给你发函,你还要在那个上面签字,证明你在规定日期内交了自查报告,如果税务认可了就基本没有事情了,如果他认为你的 报告不合理就要重写或查帐了!麻烦采纳,谢谢!不严重,你就汇报说自查情况良好,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执行,正常纳税什么的。
5,稽查局要求自查请问从哪里开始自查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很着
税务局的稽查局吗?税务局的自查就是查查自家公司收入和缴的税是否配比,有没有少缴,该缴的税有没有漏申报?比如印花税,有没有及时申报缴纳?自家公司的账有没有问题之类的。如果是常规检查,不用特别紧张的。如果自家公司账目明确清晰,税没有少申报,也没有少缴,就按事实写嘛,说一切正常就行。如果真的有点小问题,赶紧改正再写自查报告。如果是故意找茬的要求自查,那就要小心了,对外要烧烧香,打听打听具体情况;对内自己的自查报告上怎么也要写些小错误,比如印花税少报了,让税务局能就此罚你点钱,估计问题就不大了。税务稽查人员有权强行拷贝纳税人电脑里的资料。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三条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6,税局通知要填所得税自查表怎么办
税局通知要填所得税自查表,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即可。注:自查是税务对你公司抽查前的最后一次修改确认,如果你公司涉税正常,可以直接按原来填写。如果有不恰当的话,就修改正确即可。税局通知要填所得税自查表:据实填写,自查只是检查报税有没有少做纳税的,,在纳税期限内可以继续补充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最后期限是5月31日。在此期间,如果涉及少做纳税调整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按规定申报纳税即可,不用加收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审计报告不用调整的,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很正常的。如果纳税调整不充分,只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第14行(调增)、第15行(调减)以及附表三进行纳税调整就行了。 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自查是税务对你公司抽查前的最后一次修改的机会,如果你公司涉税正常的话,就没有关系,只是填个表而已。如果有不恰当的话,就要注意改正了。首先,你需要明确一点,无论你公司中有无需要交纳个税的,都需要按检查表的内容,具实填写个人每月的收入情况。 其次,如果你们公司有10个人,就算是都不交纳个税,也要全部填写齐全,不可以少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最后期限是5月31日。在此期间,如果涉及少做纳税调整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按规定申报纳税即可,不用加收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审计报告不用调整的,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很正常的。如果纳税调整不充分,只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第14行(调增)、第15行(调减)以及附表三进行纳税调整就行了。还没到5月31日,如有调整,到税务局补充申报就行了
7,如何应对国税自查的重点问题提示
税务自查是督导纳税人自查自纠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方式,通过组织纳税人自查,督促、引导纳税人自查纠正已经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改过”机会,可以让纳税人感觉到税务机关对其基本权利的尊重,鼓励纳税人认真开展自查并积极缴纳税款。企业自查阶段发现了涉税问题,企业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的补税表去征税大厅将税收缴款书打印,将补税金额及相应税款滞纳金缴纳即可,通常不涉及罚款。故税务自查要弱于税务检查,更弱与税务稽查。 税务机关将在企业上报自查结果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分析,对自查不彻底、效果不明显的企业展开抽查和重点检查。 本文对国税机关组织的税务自查工作进行介绍并就企业如何应对税务自查进行相应提示。 第一阶段,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会依据一定的条件(税负率、毛利率、近两年未被检查等)对辖区企业进行筛选,选取部分企业作为此次自查工作的企业,电话通知或者以函件的形式,通知企业开展此次税务自查工作。 第二阶段,即企业的自查阶段,企业财务或税务人员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对照自查提纲(后附国税自查工作的“通用自查提纲”)认真分析研究,掌握自查的重点,对如何开展税务自查工作有一个总体规划思路。企业只有自身先严查,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不被税务机关复查。在自查工作中发现员工的报销不合规行为,如假发票等问题,必须做好耐心的解释;对自查阶段发现的其他涉税问题,也应及时向领导说明情况,灵活处理在自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避免承担与自身工作不相应的责任,发现的涉税问题经报告领导批示后,最终均应在自查报告中体现。 当企业将企业近两年的进行重新自查后,企业将撰写自查报告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自查报告并无固定格式,但自查报告的好坏也能反映企业自查工作的重视程度,故一份质量好的自查报告能给税务机关以主动配合、态度积极的印象。一般而言,自查报告主要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概述即可;第二部分为企业就开展自查进行简介,自查中是否发现涉税问题;如果有问题第三部分为此次自查工作的重点内容,即通过税务自查发现哪些问题并进行介绍,写明原因,以及涉及应补缴税款等情况,列示1.2 3等(在此注意,一般企业所得税要具体到年份,增值税要具体到月份,税款滞纳金不需列示)。若企业经过自查确无涉税问题,可以提交自查无问题的报告。 第三阶段为企业提交自查报告及补缴税款计算表的阶段。部分税务机关会根据自查工作安排,会指派税务自查辅导员对企业进行辅导,并对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及补缴税款表进行审核。税务机关是“征收 管理 稽查”三分离的管理体制,故企业若需补缴税款须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过的自查报告及补缴税款表去主管税务局征税大厅进行补税及滞纳金即可。 作者:赵春辉 附件:国税自查提纲 自查提纲(通用版) 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其中,四个主要税种的自查提纲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6.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8.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10.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2.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5.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收入征税;未明确税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7.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用excel表格,把税种分开一条一条查,就是自查报告啊。再写个总说明就可以了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1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1.2 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1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2.2 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3 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 2.4 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 2.5 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 是否存在未按归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同业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4、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6、 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 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8、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 9、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 10、 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 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2、 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3、 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 4、 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 5、 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 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 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 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 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 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 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2、 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 二、营业税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 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 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 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 4、 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 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6、 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作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方面 1、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 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 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 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 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 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 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 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 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 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 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 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 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功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 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1 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2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 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 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产值率低于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法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 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 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 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 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3、 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 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5、 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 是否存在已做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 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 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 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 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1、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来往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1、 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 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 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 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 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 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所得税;未明确睡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7 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 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 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印花税 1、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2、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6、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7、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8、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9、 营业帐簿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帐簿 10、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11、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12、 其他: 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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