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填写

这张表是地税要求填写的表,国税没有。 本期转出数:本月一般不填,要填的话就是本月销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额;累计里填当年累计销项税额-当年累计进项税额 (如果是进项大于销项则写负数) 本期已交数:本月一般不填写,空格。累计里填写1月至申报月份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填写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明细怎么填

真晕哦,这是什么提问啊,现在都是公元2013年了呢,咋还要2008年的专用发票明细表和汇总表呢?这样的老题,度娘是从哪儿弄出来的呢?不过话又说回来,航信的税控开票系统是可以查找得到以前的历史资料的,只要你的金税卡没有更换电脑。不过是要到以前年度的备份资料中才能查询的哦。
你问的是商品品种特别多,在发票上打印不了,需要打印商品清单的情况吧?你可以在发票的商品名称上写,“材料一批”等字样,直接写商品总金额。商品清单可以在防卫税控系统中填,发票填好后,点击工具栏上的清单按钮就行。也可以不在系统中填写,直接手工填写清单,要求清单上有双方人员的签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明细怎么填

3,怎样填写填写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正确!在“当期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那一栏填写7265.96,”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累计“那一栏填写7265.96!以后月份若再有固定资产进行税额,在当期申报抵扣那栏填当月数,累计那栏填当月数加上7365.96即可。若9月份没有固定资产,当期申报抵扣那栏不用填写,累计那栏继续填写7365.96元。不懂可继续追问!祝好~~~
从“库存的电脑(1月份购入进项已认证)”一语知道,该电脑是你公司的购进商品,已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转为公司使用,入固定资产”,电脑改变用途了。但因从2009年1月1日起,一般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电脑改变用途仍未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用做进项税额的转出。也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况,不计提销项税额。所以 只做 借固定资产-电脑3800 贷库存商品3800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是附表二的附表,既然附表二中不能再列示电脑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也不填写。

怎样填写填写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4,7月1日后本期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农产品收购发票应填写哪一栏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增加一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8月1日起纳税申报表《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将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分成两栏还是有“其他”栏,其实就相当于只是增加了一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为什么要增加这一栏的呢?农产品有什么特殊的吗?如上所说,因为农产品的税率原先是13%,后简并到11%税率里,那这之间就存在一个差额。试想一下,如果你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当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面的税额是按照13%税率计算的,而现在已经过了7月,在进项扣除时你只能扣除11%,这么算下来,你就亏了2%,如果你当时进货商品总额是10万,那么你就有2千不能抵扣。增加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是用来单独体现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也是要填入《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而如果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就需要填入《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新增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了。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或者,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销售额×(13%-11%)
是含税价格,比如发票金额5000,你就可以这样可以进项5000/(1+11%)*11%=495.50

5,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只有进项没有销项也得填《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二、第1栏“合计”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账)项税额明细,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相关栏次勾稽关系如下: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10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1栏“税额”列。 三、第2至27栏“一、按税率或征收率归集(不包括购建不动产、通行费)的进项”各栏: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进项税额,不包括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允许一次性抵扣和分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其中,27栏反映纳税人租入个人住房,本期申报抵扣的减按1.5%征收率的进项税额。纳税人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所对应的税率,将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相应栏次。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是必填表。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填的申报表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为必填表,即使当期未发生业务也需要保存。自2016年6月1日起,从地税转过来的,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还必须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另外,网上申报时提示该税负测算表为必填表的传统增值税企业,建议在税负分析表中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中选择“其他生活服务业”,其他选项填零并保存即可;若是2013年8月1日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即3+7行业)需要按实际发生的应税项目选择并填入增值税税率及营业税税率,并将对应数据填入后并保存。

6,税控设备费用抵减增值税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二进项明细表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附表(二)填写:(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2栏):份数:1,金额(填写发票上不含税金额)即可,税额自动计算。按照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含税金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内填列。这样即可全额抵减,此处可以详细咨询专管员,是否可以不用认证,直接价税全计全额抵减,上海地区也有这种处理方法的。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符合条件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两项费用的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二十三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十九栏“应纳税额”与第二十一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十九栏“应纳税额”与第二十一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十九栏与第二十一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2.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十一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十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十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十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是含税价。2.不用换算成不含税的价格。3.你没有进项税这一说法,一般纳税人才需要进项税呢。你只要用这个结转成本就成了。
销项:0进项:税控设备金额全额留抵:税控设备金额全额
不填写表2,直接在主表上有个减免税货物进项抵扣一栏,具体是多少栏忘记了``,好想是22.或23栏的样子,你自己好好看下达``

7,增值税申报表如何填写是每个月填的那种最好清楚点的有附图操

首先,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调整事项  1.《通知》修订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办法。由于增值税转型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税申报期限相应调整。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通知》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整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删除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将第六条调整为“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通知》调整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由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经修订,涉及纳税申报的条款相应发生变化,纳税申报期限也相应延长至15日内。因此,《通知》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表头说明调整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3.由于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原纳税申报表上的“本月数”提法不够明确,容易引发歧义,并且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再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因此,《通知》将《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本月数”调整为“本期数”;第4栏调整为“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第5栏调整为“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不再填写。  其次,增值税纳税申报应注意事项  由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生效时间是2009年1月1日,纳税人2009年1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应该是2009年2月1日至2月15日,而在2009年1月1日至1月10日期间办理的纳税申报对应的是2008年12月份应纳增值税,因此,《通知》明确纳税人在2009年1月征期仍使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自2009年2月1日启用。  1.表头说明相关内容的调整。《通知》明确,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表头说明调整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1日至15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2.申报表附列资料多项内容不再填写。如:《表一》第2、9栏“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表二》自2009年5月1日起第7、30栏“废旧物资发票”、第9栏“6%征收率”及第10栏“4%征收率”、第32栏“6%征收率”及第33栏“4%征收率”等,都不必再填写。  3.申报表附列资料多个项目名称调整。《表二》第5、28栏项目名称调整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6、29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第5、28栏项目名称调整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中辅导期纳税人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辅导期纳税人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第11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其中“税额”栏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第8、31栏项目名称调整为“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第15栏项目名称调整为“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填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转出的进项税额。  4.增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比对内容。《表二》第21栏增加为“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5.《表二》六处填表说明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①填表说明第四条第3款“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该项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的所得数据相等;②第六条第二款“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均进行了重大修改,而第六条第四款调整为“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并详细说明;③第七条中“代扣代缴税额”项指标的填写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6.调整后的新表数量和启用时间。调整后的新表包括5个,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由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生效时间是2009年1月1日,纳税人2009年1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应该是2009年2月1日至2月15日,而2009年1月1日-10日期间办理的纳税申报对应的是2008年12月份应纳的增值税额。因此,《通知》明确,纳税人在2009年1月征期仍使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自2009年2月1日起采用。与之相适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明确,2009年1月征期仍使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规定,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7.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有最新政策规定。《通知》明确,《表二》所称的“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均包括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8.“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被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对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有关“一窗式”票表比对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该通知规定,从2009年2月1日起,《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抵扣清单》停止报送;自2009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停止报送等。  表格太大了,还不清楚,你去百度文库下载吧,我都上传到百度文库了。
预缴了增值税,填到申报表上的第28行。 一般纳税人当月认证上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反映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第28行的“分次预缴税额”一栏。 如果上期申报时有形成的有未使用完的预缴税款,在下期申报时税务申报系统会自动提示,受理纳税申报税务人员会在系统内进行手工抵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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