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红字发票怎么开 开红字发票操作步骤

1、首先打开开票软件,点击上方“红字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票红字信息表填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购买方申请”或“销售方申请”。 2、点击“下一步”,如果发票信息在本地数据库内,软件会自动读取票面信息,点击“确定”。 3、填写联系电话和申请理由,确认无误后,先点击“保存”,保存成功后,点击“上传”,上传成功后点击“退出”。 4、然后点击“红字发票管理”,接着点击“增值税专票红字信息表审核下载”,下载已审核过的红字信息表。 5、下载成功后点击“发票管理”,接着点击“发票填开”,然后点击“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继续点击“确定”。 6、点击“负数”然后点击“导入开具”导入已下载的信息表,点击“确认”打印即可。

红字发票怎么开 开红字发票操作步骤

2,怎么开红字发票

一、正面回答首先,需要找到这张发票,然后拿回,其次,如果你是红票对应的原票没有认证过,对方给你开具的红票的话,你只需把它跟红票申请单、红票通知单、红字发票装订一起即可,重新索要发票。如果是由于退货等取得的红票,那么在申请开具红票时,你就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等红票拿到后,直接附到凭证后即可。二、分析详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三、完成认证后开具红字发票的分两种进行处理1、如果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企业已经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企业应直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因为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必须将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2、如果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企业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同时转出。比如购买方在开票当月完成认证且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或购买方为外贸企业,纳税人未申报抵扣该进项税额,申报时可将该进项税额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同时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

怎么开红字发票

3,红字发票怎么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红冲方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不能作废,只能开具负数发票冲红(电子发票开错不管是本月或跨月只能冲红,不能直接作废)。第一步:发票管理——负数发票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负数。第二步:填入需要冲红的销项正数发票的“发票代码”与“发票号码”,点击“下一步”。第三步:确认发票信息后,点击“确定”,查看开具的发票信息,无误后点击“开具”即可。增值税专用发票冲红方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冲红流程共两个部分,先开具信息表,上传审核通过后再根据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红。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在红字发票信息表信息选择界面中,提供两种申请方式,购买方申请和销售方申请,以购买方申请为例详细解释。第一步:进入开票软件——“发票管理”——“红字信息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填开”——选择“购买方申请”,填写“已抵扣”或“未抵扣”。第二步:当选择已抵扣时,只要选择发票种类后,不需要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点“下一步”进入填开界面;选择未抵扣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原蓝字发票的征税方式,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对于填写完成的红字信息表,纳税人可以直接点击“上传”,税务机关联网审核,等上传提示“审核成功”后,直接在“增值税专票红字信息表审核下载”中下载审核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开具第一步:点击发票管理——负数发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数,选择已审核下载的红字信息表,点击“确认”。第二步:备注栏显示对应的红字信息表编码,确认发票无误后,点击“开具”即可。

红字发票怎么开具

4,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流程

法律分析: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流程:1.提交信息:用户需要在增值税开具系统中填写有关红字发票的相关信息,并交由当地的税务部门进行审批审核;2.审核审批:在审核通过之后,税务部门会将通知单号码录入,并通知相关用户;3.开具发票:在以上步骤完成之后,用户可在开票系统中开具红字发票。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第二条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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