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单位2月份一张专票已认证但9月份税务局认定为失联发票又去补

1、进项转出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结转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3、交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既然是补缴税款那就是做进项转出了不可能此笔有抵税的事情进成本借:存货贷:应缴税费-进项转出申报表就是填写进项转出的金额

我单位2月份一张专票已认证但9月份税务局认定为失联发票又去补

2,失联发票处理问题

这种情况一般也叫缺联就是税务系统内部比对不符造成的,税务会叫你提供一些资料,你们税务会传递给对方单位的税务局,由对方单位的税务局找销货方处理。这时候你们的税务局会让你们做进项税转出,等对方单位税局机关处理完后,会通知给你们税务,你们税务在通知你们抵扣。 我们这边都这么操作,希望给你参考

失联发票处理问题

3,我想问您失联企业发票处理您有官方参考的文件吗我现在是失联企

你可以查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中关于走逃失联企业的定义,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对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其所开具的发票应当认定为异常发票,异常发票是不允许抵扣的;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抵扣联让抵扣用,比如通过网上认证;发票联让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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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票失联是什么意思

发票失联就是发票少了其中的一联或几联找不到了。发票失联的处理:1、发票作废失联,税务机关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2、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抵扣联失联,可以到税务机关打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抄报税丢失证明》用于代替发票抵扣联使用。3、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失联,可以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制代替使用。

5,走逃失联发票会使企业自行开具的发票作废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6,对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怎么判定失踪者在什么条件下才是失踪其证件

宣告失踪,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要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公民失踪的事实加以确认和宣告的制度。?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二)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三)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四)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你好!失去联络24小时以上时其报警条件成立警方予以受理。如判定为失踪调查目标其证件将列入警方重点监管,但其依然有效,直至符合法律所规定之条件,由警方宣布其死亡同时注销其一切证件。。。。打字不易,采纳哦!
二十四小时以上

8,我想问您失联企业增值税发票处理

这个票可以呀,需要和税局好好沟通一下,数额小的话直接转出也行。关系也不能太僵。如果数额比较大,就需要找到相关负责人,好好解释一下。
请参见国税总局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 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认定处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2月1日

9,一个人失踪多久可以定案

24小时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主体条件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客体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形式条件  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法律程序  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宣告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代管人。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由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便于受诉人民法院就近调查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也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是寻找该公民、等待其出现的期间。公告寻找失踪人,是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必经程序。因为宣告失踪是一种推定,而这一推定又将给被宣告失踪的公民带来重大影响。所以,为了充分保护该公民的民事权益,使判决建立在慎重、准确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必须发出公告。  判决  公告期满,该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确认申请该公民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如公告期内该公民出现或者查明下落,人民法院则应作出判决,驳回申请。  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一般警察要求失踪24小时后才立案,当初小孩放学自己一个人走回家,报过一次,才知道。
只要报警就可以马上立案

10,如何认定失联企业的增值税专票

随着金税三期的运行,最近在各类财务群里听到最多的问题就是:我们又接到了税务机关的预警协查信息,已经认证的属于失联票应该如何处理?财务人员对于已经认证的,接到失联预警协查信息时,首先跟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弄清失联票的信息,然后准备好与失联相关的所有资料:1、购销;2、对方的发货单据;3、的入库单据;4、抵扣联和联;5、付款单据;6、运输或者物流资料(包括或者);7、如果失联票所记载的货物已经销售,还需要准备相关货物的销售资料;8、该笔业务的对方联系人员信息。以上资料越详细越好,接下来财务人员在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上资料的同时,先主动跟出票方取得联系,落实该的基本情况,查明被列入失联票的原因。1、对方正常经营,购销业务真实。1.1 目前已经出现了很多在税务机关登记为失联票的,实则本身没有问题,是由于金税三期数据切换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积极跟税务机关沟通解释即可;1.2 对方开票操作人员误操作误作废这种情况需要将该记载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财务人员要及时跟开票方沟通,确定税金损失承担责任,落实冲红换开;2、对方处于失联状态,但购销业务真实。2.1 如果取得的,对方已经抄税申报,那么该就属于正常,受票方无需进行任何调整处理;2.2 如果取得的,对方没有进行抄报税,那么该就属于失联票,受票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3、对方处于失联状态,购销业务不真实。财务人员努力让税务机关把这笔业务认定成善意取得吧,毕竟对方失联,税务机关一般不会贸然将其业务根据单方证据认定为虚开。善意取得的情况,只需将失联票记载的进项税额转出即可,不会进行处罚;一旦认定为恶意取得,也就是买卖增值税专用,那么不仅要将进项税额转出还有接受1-5倍的罚款处罚,严重的相关参与人员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已认证一旦认定为非正常,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那么是否一定要缴纳该笔转出款?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根据以上规定,因失联票原因做进项税额转出时,如果有期初留抵税额,可以以留抵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差额确定是否要缴纳税金,这个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方可办理。所以接到失联预警协查时,财务人员及时查明原因积极配合处理充分享受政策避免更大的损失。
请参见国税总局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 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认定处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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