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评估税务是怎么核定的,关于土地评估增值需要上哪些税种
来源:整理 编辑:税务知识 2023-09-07 16:25:37
1,关于土地评估增值需要上哪些税种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2,对于土地评估价值税务局是如何评估的什么规定
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对于需要根据房地产评估评估价格计税的,可委托经批准设立、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资产评估进行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并将评估报告如实报送地方税务部门确认。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应纳税房地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确认后的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不予采用。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税务机关的具体工作
1)先是按区域规划进行预征;东部地区是销售额的2%;2)当项目销售达到85%开始土地增值税清算;3)从预售开始达三年开始土地增值税清算;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如果投资、联营的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投资、联营企业若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要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4,账面土地评估增值如何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如果我单位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核算的地价经过改制评估增值,是否去除评估增值的价值仅以原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即原账面价值)确认为房产原值?【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土地评估增值也应按照会计规定处理,若按会计规定已将增值计入无形资产核算,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5,土地增值税如何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照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是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然设置账簿,但是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者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如果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并且没有正当的理由,或者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者提供的扣除项目金额不真实,税务机关将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指经过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综合评定的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如果纳税人转让旧房和建筑物,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经过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购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的扣除,可以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纳税人购房的时候缴纳的契税可以扣除,但是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如果纳税人转让旧房和建筑物,既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征税。
6,土地评估增值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土地评估增值不必计算土地增值税只有在出让时,才计算土地增值税解:(1)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转让收入=5000(万元) (2)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00(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120-10)+(500+1500)×5%=110+100=210(万元)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000×5%+25=250+25=275(万元) 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扣除=(500+1500)×20%=400(万元) ⑥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为=500+1500+210+275+400=2885(万元) (3)计算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5000-2885=2115(万元) (4)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2115÷2885≈73.3% (5)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定义法:2885×50%×30%+2885×(73.3%-50%)×40%=701.63(万元) 公式法:2115×40%-2885×5%=701.75(万元) 。分析: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未超过300%的部分,税率为50%;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为简化计算方法,可以采用速算扣除率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2)税额的计算 ①增值额=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②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③反查表:找到适用的税率,以及速算扣除率 ④具体确定应纳税: 定义法:分段计算其和 公式法:应纳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7,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怎样规定的
答: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之后的余额。其中,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和相关经济收益,形式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确定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此项费用扣除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具体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4)经过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旧房和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的时候,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旧率后的价格);(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的时候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时候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可以视同税金扣除。(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按照上述第(1)、(2)项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额。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者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可以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者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分摊,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答: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之后的余额。其中,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和相关经济收益,形式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确定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此项费用扣除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具体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4)经过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旧房和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的时候,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旧率后的价格);(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的时候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时候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可以视同税金扣除。(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按照上述第(1)、(2)项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额。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者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可以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者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分摊,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如果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并且没有正当的理由,或者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者提供的扣除项目金额不真实,税务机关将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指经过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综合评定的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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