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怎么理解,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法律解释
来源:整理 编辑:税务知识 2024-03-25 07:12:57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法律解释
法律分析: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没有相关的法律解释规定。但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一般是指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居住地或者惯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2,什么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1、居民是指在本国长期从事生产和消费的人或法人,符合上述情况他国的公民也可能属于本国居民。这时,居民可分为自然人居民和法人居民。自然人居民是指那些在本国居住时间长达一年以上的个人,但官方外交使节、驻外军事人员等一律是所在国的非居民。法人居民是指在本国从事经济活动的各级政府机构、企业和非营利团体,但是国际性机构,诸如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组织,是任何国家的非居民。2、所称“非居民个人”是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而外汇管理条例所称非居民指除居民以外的自然人、法人。
3,在中国境内居住满多少天为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变化1.新税法将无住所个人(通常指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以下简称“外籍个人”)判定居民个人的标准由一个纳税年度中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此次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2.实施条例中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4,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划分标准
法律分析: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划分标准为:(1)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2)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5,外籍人员有无住所如何界定
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界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125号)文件有明确解释: 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遗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扩展资料:关于外籍人员无住所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适用协定或安排条款的问题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该个人所在国或地区与我国签订的协定或安排中的董事费条款中,未明确表述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对其取得的报酬可按该协定或安排中有关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和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判定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同时又担任企业董事,或者虽名义上不担任董事但实际上享有董事权益或履行董事职责的,其从该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报酬,包括以董事名义取得的报酬和以高层管理人员名义取得的报酬,均仍应适用协定或安排中有关董事费条款和国税发〔1994〕148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6,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法律解释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一般是指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居住地或者惯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定义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人,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人,属于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扩展资料: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人。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纳税义务,即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有,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也就是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其中的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世界各国在税收管辖权方面都同时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地域管辖权的实质是,凡是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无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国的公民或居民,本国政府都有权对其征税。居民管辖权的实质是,对本国居民或公民所取得的来自本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都要征税。我国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使用而取得的所得;(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参考资料: 境内所得_百度百科 非居民纳税人_百度百科
7,如何理解个人所得税中住所的含义
根据国际惯例,依据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我国将个税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税。这里的“住所”是特定概念,不是居住的场所或地方,而是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的习惯性居住。“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这里“临时离境”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通俗地说,中国公民或长期定居中国的人,或虽没定居中国,但居住已经满一年(中间虽有离开但时间不长)的外国人及无国籍的人,期间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都属于我国个税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意思是从我国过境,在我国短期逗留(时间不超过一年),如游客、交流访问学者、短期工作者等,这部分人,只要是从我国境内获得收入,都属于个税纳税人。扩展资料: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法定对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截止至2011年4月21日的税率为20%)。其他所得除上述10项应税项目以外,其他所得应确定征税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国务院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截止1997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有:(一)个人取得“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二)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三)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款优待收入。(四)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五)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六)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七)辞职风险金。(八)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个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难以定界是哪一项应税所得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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