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罚款额在多少钱一下由税务所决定 问

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对。征管法定立的时候只有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所以只列举了这三个,为了避免有未列举的情况,增加了“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如,后来成立的税务稽查局,就是这类的,也是征管法所称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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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税高额罚款该怎么处理呀

估计罚单已经出来了,沟通也是白搭了。如果死扛的话,估计也不会抓你去坐牢。你不开公司了吧?如果不打算再开公司的话,要不你就扛扛试试?按照税法,你这属于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2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2000-10000;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纳税申报,2000以下,情节严重2000-10000。你这至少是两项,任何一项都可以进行处罚。即使你进行行政复议也是白搭,你的确违法了,诉讼就更不值当的了,你肯定败诉。这就是你这种不懂法的人的后果,像你这样的人太多了,如果都重视了,我们会计也不会工资这么低了,哈哈……

国税高额罚款该怎么处理呀

3,税务罚款怎么处理

行政事业性罚款记入营业外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会计分录:借:营业外支出--罚款贷:银行存款所得税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纳税申报表,上面有纳税调增调减等项目。不能扣除的营业外支出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表格填就可以了。
交所得税时: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注意补交的所得税不要和当年的税款混在一起)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交罚款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多计的经营费用不用处理了,因为补税了就相当于你处理了。

税务罚款怎么处理

4,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需要事先告知吗

需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内容:(1)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2)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3)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6)其他相关事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1)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2)检查范围和内容;(3)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5)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6)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7)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8)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告知书中并未提及处罚后的法律救济权利(如行政复议、诉讼;不救济的后果)。
我也不确定,还是看看专业人士怎么说。

5,公司税务行政罚款应该怎么计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贷:现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作纳税调整,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补缴税金的分录:  1、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应交所得税  2、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滞纳金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你做的对。借方记营业外支出,贷方记现金。月末,将营业外支出结转到本年利润。
缴纳的税收滞纳金和税务罚款,在会计上作营业外支出处理借: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这种行政罚款在所得税汇缴时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要调增计税所得额。
分录正确。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年底汇算清缴要调整增加。也就是说不能税前扣除。
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现金)

6,国税局的人乱罚款怎么办

财务人员自己去找税务局主管领导,说明实际情况,如果是女同胞,流点眼泪,说点难处,税务局的人不能那么没人情吧,就说因为自己生病造成罚款,老板如何如何.....我想肯定能少罚点,因为毕竟没有及时年检,税务局内部对员工也有处罚,不能全怪人家,以后什么工作要往前赶,以免最后几天出现状况,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50---2000。他罚2000,没乱罚啊。自己想怎么办,还用我教你?
你好!财务人员自己去找税务局主管领导,说明实际情况,如果是女同胞,流点眼泪,说点难处,税务局的人不能那么没人情吧,就说因为自己生病造成罚款,老板如何如何.....我想肯定能少罚点,因为毕竟没有及时年检,税务局内部对员工也有处罚,不能全怪人家,以后什么工作要往前赶,以免最后几天出现状况,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不要得罪他们的好,叫财务人去找他们说明情况是最好的办法了,不到万不得以不要去找纪检
不往高里罚,人家拿什么发奖金啊?还要不要他们活了啊
不要得罪这些人。跟他们搞好关系是最重要的。像这种有弹性的罚款,你是没有地方说他不对的。他们就会在这些地方搞你。

7,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有哪些内容

一、概念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处罚轻微的处罚案件,听证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处罚可能较重的案件,一般程序则适用于介乎两者之间的案件。 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在适用范围上关键的不是案件是否重大、复杂,而在于当事人或行政机关认为是否有必要适用听证程序,而必要的标准是当事人和处罚机关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分歧。如果当事人并不要求听证,则无论如何重大的案件行政机关原则上都可以适用一般程序。  二、一般行政处罚程序内容 (一) 立案  行政处罚程序中的立案,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控告、检举或本机关在例行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情况或重大违法嫌疑情况,认为有调查处理必要的,决定进行查处的活动。行政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材料或来访的接受还不是立案活动,只有在对这些材料审查以后作出的进行调查的决定才是立案。 《行政处罚法》对立案程序未作统一的明确规定,但立案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开始,执法实践中大多案件需要经过立案程序。  (二) 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后,在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活动中所应当遵循的程序。要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必须要有证据。证据就是能够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客观事实。 1、证据的特点。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重要特点。所谓客观性就是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想像或者臆造的东西。所谓关联性就是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关联并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所谓合法性就是证据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收集来的事实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或者不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收集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 2、证据的种类。《行政处罚法》对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没有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负有举证责任。因此,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要求,否则就可能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书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3、证据的收集方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证据的收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 访问证人、收集证人证言相关证据。  第二, 对涉嫌违法的场所、物品依法进行检查。  第三, 抽样取证。抽样取证是在证据较多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按照科学的抽样方法,抽取一部分物品作为证据。 第四, 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所采取的一种证据保全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不能擅自采取。对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后,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 查封、冻结、扣押。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查封、冻结、扣押,但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某些行政机关可以采用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因此,它们也是收集证据的三种重要形式。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做到依法行政,正确行使调查权和检查权,保证所收集的证据具有客观性,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被调查的人员出示证件。同时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三) 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四)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调查结果,作出决定 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应当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违法事实确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受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确凿,但比较轻微,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作出不构成违法的决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2、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关规定的事实和证据,以证明处罚的依据和便于当事人了解自己的违法所在。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六)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向当事人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和第二十六章关于送达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和第二十六关于送达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文书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即被处罚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涉外送达几种。需要说明的是,适用一般程序时仍然应当适当共同程序,特别是告知程序、陈述和申辩程序。为此《行政处罚法》在一般程序的最后一条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二条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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