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表第四季度报表怎么填

资产负债表没什么差异,就填12月的,利润表看清“申报”要求,是本季数(本季发生数合计)还是本月数(12月发生数)

报表第四季度报表怎么填

2,季度报表怎么填

财务报表中的季报表按如下方式填列:注:通常上个季度报表数据在税务局网站上可以查询得到,相关数据可直接复制。财务报表是以会计准则为规范编制的,向所有者、债权人、政府及其他有关各方及社会公众等外部反映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经营的会计报表。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附表和附注。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主要部分,不包括董事报告、管理分析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列入财务报告或年度报告的资料。

季度报表怎么填

3,季报财务报表如何填写

季报和平常的报表的填列是一样的,一年12个月,把一年分成四季,每季三个月,四月份只要填列1-3月份的报表中项目的累积数就可以了。

季报财务报表如何填写

4,怎样填季度报表谢谢

呵呵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填的是2012年12月份报表的年末数,实际上资产负债表以及现金流量表的的三季度报表就是九月份的报表。。。是不用减去7月份累计数的。。利润表的当期数是7 8 9月份当期数的合计数,本年累计不变。。祝好~~~

5,季度报表怎么填

季度报表:1、资产负债表就是季末月份的表(此表为静态报表,只填写期末数)。2、利润表,本期数要填本季度3个月的合计数。累计数是截止本季度末的全年累计数
下月申报(4月、7月、10月、次年1月)这月不用申报会有提示说季报不过今天好像不能网上申报了吧

6,财务季度报表是怎么填的啊

年初数就填总账账本"上年结转"(也即2006年底财务报表)的数额,年末数就按登好的总账的所有科目余额来填
季报就是把第二季度的发生数额合计做成一份报表,显示当季的发生数额,年初数填年初的数额.
资产负债表中的年初数在年度内是不变的,也就是说在年度内1-12月份资产负债表中各项目的年初数都是一个数.期末数按实际月份累计就可以了,季报表也是一样.根据总帐各科目的余额填列.

7,季报表怎么填写

1、资产负债表:属静态指标报表,不存在季报的说法,期初数也就是是上年的期末数,期末数是指截止当月未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余额,与当月的资产负债表相同。2.利润表:本季度数是当年当季的收支利润合计,本年累计数是当年的收支利润合计。
所得税报表没有本期数,本期数就是一至九月累计。累计亏损不需要纳税。收入就按损益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填写。支出可以只填成本,也可以加费用,只要应纳税所得额填正确就可以,没有逻辑关系。
季报和月报的区别只在利润表上,本月数栏填本季数.本年累计正常资产负债表一样!
季报就是上报一个季度经营状况,一般是利润表变动大,负债表还是填报本期数。但要特别注意:有的季报是从一月份至本季度,有的是指本季度。

8,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如何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二、本表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三、各列的填报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四、各行的填报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7行≤第6行。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 “本期金额”列不填。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1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1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1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1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15、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6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1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9行×第10行,且第11行≥0。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行×第10行。 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2行≤第11行。 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5.第16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6.第17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7.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18.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按月度预缴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按季度预缴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19.第2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20.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2行=第20行×第21行。 21.第24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22.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15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22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第26行计算公式中的“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23.第27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22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24.第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1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第28行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25.第29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按规定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26.第30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撤销的分支机构,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由总机构预缴的所得税额。 27.第3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28.第32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的所得税额。第32行=第28行×第3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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