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增票要国企了怎么办,有15张增值税发票不用了要怎么办要自己作废吗还是要交到国税
来源:整理 编辑:税务知识 2024-08-16 16:38:59
1,有15张增值税发票不用了要怎么办要自己作废吗还是要交到国税
拿去找专管员,他会给你作废,然后去税务大厅让工作人员给你在系统里作废那几张发票,被剪去一部分的废的发票还要带回保管!望采纳,谢谢!求采纳没有影响的。不需要交国税局检查。发票的信息会通过报税或网上传输给国税局。
2,一年后发现增值税发票有问题我公司应该怎么办
1、加大追讨力度,继续追要2、可以走法律途径追讨3、实在要不回来,做坏账处理找那个公司换票。如果那个公司找不到了,你们之间的业务不存在,只是你们花钱买的发票,那就等着处罚吧!
3,供应商提供增值税发票出了问题怎么办
不论结论如何,都先要把相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同时将原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并要求对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认证后发现有问题要退还供应商,开具红字发 票申请单,交给供应商开具红字发 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发 票。
4,一家国企需购买我公司产品却要求我们开据17个点的增值税发票
因为该国企是一般纳税人,他们进货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否则要多交税。普通发票是不能抵税的,所以不会接受你的普通发票。可以以个人名义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到当地国税局代开。要个人身份证,对方出具的证明:证明xxx给我单位干什么,单价、数量、总金额。证明人盖章。
5,朋友好不容易要去国企工作了但是单位要档案可我朋友的档案又
自己的档案都会找不到。。。佩服你的朋友。国企和事业单位什么的都比较注重档案的,找不到又补不了,哎档案可以重新制作,因为档案并非属于私营,在国内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私营单位,大多都是国有单位如果档案是放在自己手里弄丢了,那就只能回学校补。会给你补的,和学校好好说说。只不过补回来的只是大学的学籍档案,高中以前的档案、还有在校的奖惩情况什么的都没有了。如果档案是在存放在人事部门,那就去找他们就行了。
6,要求补缴税款公司无力缴纳想通过公安局追回损失怎么办
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给你假票的供货单位,要求其赔偿损失。但是税务局一定要强制执行你公司先补交这部分税款。很纳闷,按说这种情况不会认证通过啊。你好!向你公司提供假票行为,不能构成商业欺诈,公安机关是不予受理的。但是,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给你假票的供货单位,要求其赔偿损失。 如果对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的话,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一次套打,否则,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2.如果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的,但没有套打,而是分别打印的,在认证时没有问题,是可以通过的。(即使是这样,您也不能接收非套打发票)。3.接收非套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承担责任,而面临税务上的处罚。4.民事诉讼有可能可以解决问题,但,您必须先行补缴税款。
7,国企增值税发票收款必须转帐吗
国企增值税发票收款必须转帐,如果不转帐的话,有虚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惩治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丙公司之间没有发生货物销售,但由甲企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丙公司,属于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一种情形。如果甲、乙之间发生了真实的购销业务,并且按照实际发生额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乙公司,则不属虚开。如果甲、乙公司之间没有发生购销业务,而乙公司从甲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乙公司来说,属于“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无论是增值税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均不能直接作为付款的凭证在审判中加以采信,具体应当结合个案,综合其他证据综合加以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应单独作为买卖合同的交货或收款的凭证直接予以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凭证,又是记载该专用发票开具方应纳税额和受票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具有双重功能作用。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与付款和发货的顺序,应受到与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调整,而非依据合同法进行认定和处分,税法和合同法调整的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因此,在以买卖合同纠纷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的案件中,不宜将商业发票作为直接证据,从而认定为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付款或发货义务,卖方出票和买方抵扣发票的事实对买卖双方是否履行各自义务仅能起到间接证明作用。从交易习惯或现实情况来看,“先票后款”、“先票后货”的实然状态在现实的商业活动中比比皆是,如果再把发票作为一种收付款凭证并加以认定,显然与实际相背。合同法已经明确将交易习惯纳入法条并赋予相应地位,实际审判中可以作为审理依据予以采信。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绝非所有案件均不能采信发票作为交付凭证,审理中应注意结合当事人争议焦点和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仔细分析各证据之间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判定所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主张,从而才能判断应否支持当事人提出的诉请。从相关规定来看,当前有关的税法及规章并未要求发票的开具须与发货、收款的时间相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15号)第二条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货物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但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017号)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取消了关于必须在货物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的规定,而仅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必须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部门认证。由此可以看出,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证明买方已经收到货物。也就是说,不论买方将增值税发票抵扣还是卖方有证据证明买方已经收到增值税发票,都不能够完整的、排他的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北京高院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付款凭证,而增值税发票不可以直接作为付款凭证,需要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同样是发票,为什么证明力会有如此大的差别呢?仅仅因为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而普通发票不能抵扣么?这种规定显然太过笼统,没认清发票的性质,当然也就没有什么说服力。尽管如此,该规定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不仅可以指导审判实践,还能提醒企业在以后的交易中加强自身管理的规范性。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增值税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均不能直接作为付款的凭证在审判中加以采信,具体应当结合个案,综合其他证据综合加以认证。仅有增值税发票不能作为已付款凭证或者说不能认定付款事实。因为在使用一般发票进行买卖交易的场合,通常情况下是在付款后再开具发票,或是开具发票行为与付款行为同时进行,发票在此种情况下可以作为付款凭证,证明已付款的事实。但在使用增值税发票进行交易的场合,这种专用发票具有证明销售方已尽纳税义务和购买方进项税额的作用,因而它就又具有了确定最终应付价款准确数额的作用,但并不能起到物权凭证的作用。所以,为了以增值税发票证明付款的事实,其仍需另外举证补强,以其他证据如进帐单、支票存根等付款凭证来作为已付款的依据,否则,增值税发票就不能作为已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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