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安置房怎么缴税,营改增后拆迁安置房卖买怎么纳税
来源:整理 编辑:税务知识 2024-09-22 12:38:19
1,营改增后拆迁安置房卖买怎么纳税
营改增拆迁房的开发商需要纳税,拆迁户不需要缴交增值税,但是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要缴交契税和印花税。
2,买拆迁安置房需交哪些税
1、契税:购房90平方米以下1%;2、印花税:千分之一(首次购房印花税免征);3、手续费:5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登记费:85元(房产证和土地证工本费)对方交的:1、个人所得税:1%(取得产权超过五年且唯一一套住房的免征)
3,买安置房要交那些税费
房款一次付清,契税是免税的,带着身份证和拆迁安置协议书去地税局办理免税证明就行了,房产证就三两百元,房屋维修基金需要交的,一分不少的!如果卖主的房子满五年的,只有契税+中介费1%了如果不满五年,那就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以及中介费!不过你可以直接从房主手中购买,没必要通过中介交中介费啊!
4,动迁安置房是否要交房产税 交多少
拆迁得来的房,正常缴税,不会加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将来出售时,会因为不是家庭唯一住房而要交个人所得税。这个个税目前只在北京执行差额20%,其他城市还是交1%,你也可以转嫁到买方头上。由于动迁原因分配动迁安置房不征收房产税!但满3年上市交易的动迁安置房,就视同如商品房,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动迁安置房一样,售后工房权利转移的时候,下家再买就商品房。
5,拆迁房补偿后安置房如何交税
根据您的描述,我们可以确认几个情况:第一,卖方是三套房,使用二套以上的税率政策,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第二,你是首套房,但是面积120平米,首套也需要缴纳1.5%的契税第三,如果要到8月份过户和纳税,应该会适用新政细则的20%个税第四,成交价约42万至45万,但是拆迁取得时的价值尚不知,所以无法算获利差价所以明确需要缴纳的税款有营业税5%和契税1.5%,累计6.5%,按45万算是2.925万个税不知,不过可以举例,假设拆迁取得估价为30万,成交45万,获利15万,那个税是3万所以累计将近6万。其余的小额度费用不仔细计算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6,买安置房需要交哪些税
购买拆迁安置房算二手房,一般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的税费:一、 买房人应缴纳税费:1、 契税:非首次2%,买方缴纳;2、 印花税:房款的0.05%3、 交易费:3元/平方米4、 测绘费:1.36元/平方米5、 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二、 卖房人应缴纳税费:1、 印花税:房款的0.05%2、 交易费:3元/平方米3、 营业税:全额的5.56%(房产证未满2年的、普通房满2年减免)4、 个人所得税:房款的1%(.普通房满五年唯一减免)。根据地方税务局《关于家庭房产分割契税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11月16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家庭房产分割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1.房产的继承、分家析产不征收契税。房产赠与须按规定征收契税,由受赠人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2.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所有的房产(无论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共同共有还是属于一方所有),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在世时转移到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名下的,属于赠与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契税。3.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放弃继承权,全部房产所有权均由孩子继承的情形,原属于夫妻去世一方所有的产权转移给孩子的属于继承性质,不征契税;属于在世一方所有的产权转移给孩子的属于赠与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同时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赠与合同、分割协议、受遗赠证明和继承证明等应当办理公证。因此,在申请办理父母所有的房产赠与子女的房屋登记,需要先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再由父母及子女持赠与合同公证书、身份证、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共同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房屋登记费为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10元/本。契税和公证费的收取标准请向税务部门和公证处咨询。
7,拆迁安置住房房地产开发公司税款如何缴纳
1.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方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被拆迁方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应当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所谓有偿包括取得的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所以,对房地产开发方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方式销售不动的行为应当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但以拆迁还建的房产,作为房地产开发方,在销售不动产计税营业额的确定上,应当区分三种不同情况: 第一种情况:原地还建。被拆迁方还建房产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仍为被拆迁方原有土地使用权一部分的。如:某开发商与被拆迁方协议:所开发的商品房的一楼门面房全部归被拆迁方所有,二楼以上为开发商所有。那么一楼门面房就应视同开发商销售给拆迁方的不动产,在核定销售不动产计税营业额时,不应当按一楼门面房的公允价值(即市场价格)作为计税营业额,因为公允价值中是包括一楼门面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在内,而作为开发方与被拆迁方之间并不存在:被拆迁方先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然后开发商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拆迁方的这一过程,对被拆迁户还建的这一部分房产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其土地使用权仍为被拆迁户所有;也不应当按所还建的建筑物的公允许价值确定,因为其销售取得的经济利益并非是其建筑物。房地产开发方取得的经济利益为被拆迁方的房产,所以,应当按被拆迁方房产的公允许价值确定其营业税业税的计税营业额。 第二种情况:易地还建。被拆迁方所还建的房产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与被拆迁方原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之间不存在任何联系的。如开发商与被拆迁方协议:按原住房面积1:1.15的比例还建。房屋被全面拆除并重新规划新建。那么被拆迁户还建的房产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与其原有房产所拥有权不存在任何的联系,作为开发商为取得被拆迁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代价不仅仅就是建筑房屋的成本,还包括另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也就是说开发方与被拆迁方还存在着以土地使用权换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所以,对此还建的房产应当按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中就包含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在内)作为开发方销售不动产的计税营业额。 第三种情况:按质作价互找差价。如果除还建的房产之外,另有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交易的,则计算计税营业额时:对开发方另外收取房屋补价的,应当一并作为计税营业额;对开发方支付给被拆迁方房产补价的,应当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总是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按销售与购买两笔业务处理。在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公允价值即市场价格进行确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换入的拆迁户的非货币性资产(房屋、土地使用权),如能提供真实合法凭证(合同、发票等),可以按照配比原则,分配计入各成本对象中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拆迁还建房产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事业的回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可交付使用的当月。 3.印花税 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拆迁还建交易中,虽然房地产开发方与被拆迁方只签订了一次合同,但实质上是发生了两次产权交易:对被拆迁方将原有房产转让给开发方,发生了产权转移行为,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的万分之五征收印花税;同时,开发方产针所开发的房产销售给被拆迁方,虽然并未办理产权手续,但房屋的所有权应当是属房地产开发商所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4.契税 根据契税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的行为应当缴纳契税。但在契税的计税依据上,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所谓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对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对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对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的,交换价格不相等的,同样是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对交换价格相等的,同样是由征契税。由此,对拆迁还建房产,如果开发方除还建的房产外,另外向被拆迁户支付了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开发方应当就另外支付的部分按规定的税率缴纳契税;如果开发方与被拆迁户纯粹是以房换房(或以地换房),双方互不找差价的,则不缴纳契税;如果开发方只是给予被拆迁户补尝费,即不存在还建房产的,则开发方应当按所支付给被拆迁户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率缴纳契税。 5.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以房换地,应视同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屋销售收入按公允价值计算。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税基,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是,首先以出售房地产的总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求得增值额;再以增值额同扣除项目相比,其比值为土地增值率;然后根据土地增值率的高低确定适用税率,用增值额和适用税率相乘,求得应纳税额。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不超过5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30%;超过50%-10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40%;超过100%-20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50%;超过20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60%。以当地地区税费标准为根据。 如果是拆迁户的话。拆迁协议里面就有相关税费的标准。 可以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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