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怎么报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出后多久之内要进行报验登记
来源:整理 编辑:税务知识 2024-11-22 08:12:48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出后多久之内要进行报验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出后多久之内要进行报验登记](//www.sina178.com/d/file/20221105/def5ac3de1ce70cfbabfa205162750e7.png)
2,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www.sina178.com/d/file/20221105/64a0a40ceb78b0778f3ba39e31c313fa.png)
3,问外出经营报验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按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问外出经营报验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www.sina178.com/d/file/20221105/f923529c9609ad389c9484e96c607b09.png)
4,跨省外经证要到期了需要延期办理流程是什么需要重新报验吗 搜
外经证延期:1、外经证是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简称。2、外经证没有过期这种说法: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又称《外经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2)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则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而成为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固定业户。3)《外经证》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
5,如何在电子税务局申请外出经营证
建筑业纳税人可通过“宁波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填写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的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合同等涉税资料的电子件,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将生成的《外管证》通过网络推送给纳税人,并套印税务机关电子章,由纳税人自行下载打印。本市内跨区(县、市)经营的,系统自动将《外管证》信息推送给报验地国税机关,纳税人无须到报验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一是180天内,外出经营,需要到本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所得税回本地缴纳。二是,如果是长期的,要在经营地设立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按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所得税管理办法申报缴纳所得税,即就地预缴,汇总纳税。也可以在经营地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作为法人企业在经营地接收税务机关的管理。
6,在开办外出经营证时需要带那些证件
1)申请: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外出经营前,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有关资料(建安企业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2)受理申请、核发单证: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和有关资料后,经审核无误,符合要求的按照“一地一证”原则向纳税人填发《外管证》一式四份,加盖经办人印章及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后,一份留存,三份供纳税人外出经营使用。(3)办理报验登记: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①税务登记证件副本;②《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4)办理缴销手续: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有效期满,但经营活动尚未结束需继续经营的,应回原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原证明,同时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② 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返回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7,如何办理外出经营
一、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第一,纳税人提出申请
纳税人需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持以下资料、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外出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
4.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
第二,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并发证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管理环节的部门受理纳税人填写的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外出销售货物的,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0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核销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于10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二、外县(市)税务机关的报验登记管理
第一,纳税人申报
纳税人应在到达外出经营地进行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同时提交如下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二,受理
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审核纳税人填写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手续。
第三,查验
办理报验登记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实地查验,报验与实际一致的,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署意见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不一致的,报验地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收管理。
纳税人所携带货物未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点销售完毕需异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的税务机关验审,并在证明上转注;异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的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的纳税人需使用发票的,需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并经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缴销未使用发票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的注销处理,并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执联)交纳税人送证明填发地税务机关,《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证明联)由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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