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方没有同类价格的物品那要怎么算消费税,关于委托加工的消费税的计算
来源:整理 编辑:税务知识 2024-12-09 23:26:20
1,关于委托加工的消费税的计算
企业应纳消费税额=(32000+2000+8000)/(1-30%)*30%*50%=9000
2,受托方提供材料收取加工费如何算受托方的增值税消费税
你虽然是受托加工,但,原材料都是你们企业自己的,这不是委托加工产品,而应该是你们自己按照对方要求生产产品的过程,实质是对方在你们这里订制应税消费产品。所以: 增值税计算过程: 总收入是:100+11.7=111.7万,应纳增值税额:111.7/1.17*17%=16.23 消费税计算过程: 111.7/1.17*5%=4.77 你要缴的增值税是16.23万元,消费税是:4.77万元。这是一项正常的销售行为增值税=(100+11.7/1.17)17%=18.7消费税=(100+11.7/1.17)*5%=5.5
3,将新研制的产品无偿赠送老客户无同类产品售价生产成本05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十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那么本问题中的新研制的产品视同销售,销项税额为:0.5万元×(1+10%)×17%=935元搜一下:将新研制的产品无偿赠送老客户,无同类产品售价,生产成本0.5万元。怎么算销项税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应交消费税时有何具体规定
您好,会计学堂邹老师为您解答计税依据211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而非委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5261格计征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才按照组成计税4102价格计征消费税。直接销售(1)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1653费税;回(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应计算缴纳消费税,但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答学堂全体老师提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计算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情况下: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产品应交增值税=加工费*增值税税率
5,受托加工税费金额如何计算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
提示:个体工商户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用代收代缴消费税,由委托方自行缴纳。 受托方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如果受托方有同类参照同类,无同类参照组价。一、如果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只是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如化妆品、高尔夫球具等)的,则: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二、受托方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如果该应税消费税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如卷烟、白酒)的,则: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定额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①材料成本是委托方提供的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②加工费是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成本)。举个例子来解释吧甲乙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入甲企业提供原料4000元,委托乙企业帮忙加工,乙收取加工费170元。假定生产的商品为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为20%解答:如果乙企业有销售该商品的同类商品价格的话,就按这个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如果没有,组价=(4000+170/1.17)/(1-20%)=5125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5125*0.2=1025乙企业应交增值税=170/1.17*0.17=17希望能帮上您,谢谢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按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乘以17%。 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按“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受托加工费金额就是收取的加工费除以1。17或是1。03(看你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除以1。17,小规模纳税人除以1。03)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一样的
6,两种不同计征消费税方法复合及从量的产品同时委托一企业加工如
粮食白酒应缴消费税:[7000+2000+500/(1+0.17)]/(1-0.2)*0.2+1000*2*0.5=3356.84黄酒应缴消费税1000/1000*240=240二者合计:3596.84消费税对卷烟这种应税消费品分别采用比例税率与定额税率相结合的混合计税方法。首先征一道从量定额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下同)150元;然后再按调拨价格从价征税,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每标准条调拨价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对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的卷烟,委托加工的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一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征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卷烟的计税依据具体规定为: (一)生产销售卷烟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实际销售数量。 2、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以下简称交易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并作为卷烟计税价格对外公布。 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2000年11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暂按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征收消费税。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3、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确定以后,执行计税价格的卷烟,国家每年根据卷烟实际交易价格的情况,对个别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较大的卷烟,以交易中心或者交易会的调拨价格为基础对其计税价格进行适当调整。执行核定价格的卷烟,由税务机关按照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4、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5、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是指每条包装多于或者少于200支的条包装卷烟。 (二)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从量定额计税的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从价定率计税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的规定执行。
7,消费税有几种计算公式
消费税(或:销售税)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l一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l-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7、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文章TAG:
受托方没有同类价格的物品那要怎么算消费税受托 没有 没有同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