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方企业走逃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缺联怎么处理

如果有增值税专票发票联也可以抵扣。
拨打12366咨询一下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销售方企业走逃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缺联怎么处理

2,开的增值税发票对方走逃了怎么办

是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收回货款是吗?该业务真实发生就需要缴纳增值税,货款无法收回可以启动法律程序追回,这个与应该缴纳的税无关。
国税局相关人士表示,凡是遇到商家不开、滞开、拒开发票或以借口推托时,消费者可拨打12366热线电话向税务部门举报。

开的增值税发票对方走逃了怎么办

3,遇上走逃企业怎么办

这个一般是找不到了,很多一些网销企业都是借放假走逃,一般很难找到,只能报警留记录,到时候抓到可以多判点了~望采纳
从金税三期上线以来我们公司已经遇到三次企业走逃了,每次都做了进项税转出,一次补缴了企业所得税,一次补缴了增值税。税务局有政策,针对走逃企业拿他们没办法,就直接找上下游企业承担,没什么解决办法,税务只是说找靠谱的合作方合作。

遇上走逃企业怎么办

4,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逃税的应如何处罚

属于逃避追缴税款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逃避追缴欠缴税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a 2\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五倍以下罚金 (你的答案有错) 3\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b 5/d

5,公司走逃对会计有什么影响

影响不大。
企业发生走逃,会计和办税人员是查找走逃企业及了解走逃企业纳税情况的重要人员之一。特别是作为单位会计,按照《会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对保管好会计资料、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正确申报纳税负有重要责任。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的《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对走逃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会计证号码)进行监控,只要输入的身份证号码(会计证号码)与走逃企业法人或会计的身份证号码(会计证号码)相同,电脑屏幕就会自动提示该法人或会计系某走逃企业的法人或会计的字样。目前,这种“提示”只是便于查找走逃企业,了解走逃企业纳税情况的一项措施,暂不存在处罚的性质。只要投诉人能证明与企业走逃(偷税)无关,将不影响投诉人继续从事会计工作。

6,地税局对走死逃亡户怎么处理

法律中没有“走死亡户”的概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于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并经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再次实地检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公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停止其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以及发票的购领和使用。其应纳税款的追征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同时,税务机关将立案追查,永久追究其税收违法行为。通常,如果你税务1期不申报就会有处罚,3期肯定转非正常,再然后就转税务登记失效,也就是常说的“吊销”吊销状态的公司信息会与工商局共享,然后会计入法人的信用档案。将来有可能会影响出国等事宜。建议你,将这些户的信息找到,到税务办理纳税清算及注销登记手续,会有罚款,可能涉及补税,但是以免麻烦,还是早处理为好。
先期列为非正常户管理,要求管理员定期巡查,对超过三个月的非正常户予以注销登记,并上报备案。如果你有欠缴税款的行为,数额小的,地税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如果数额巨大够立案的,会移交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处理。我在地税局工作,希望我的解释可以帮你
列为非正常户管理

7,企业倒闭后税务怎么办

一、企业倒闭清算中的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是出现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其中第二种情况就是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这就是说,在企业出现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企业的投资者无需等到破产企业进行完企业层面的所得税清算业务后再进行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清算。因此,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处理非常简单。企业投资者只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向税务集团提供被投资产的破产公告即可向税务机关进行该项投资资产损失的报批手续,确认资产损失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对于个人投资者,该项投资无所得,也就不涉及任何所得税处理。二、破产企业欠税债权申报和清偿1、税收债权的申报。我们前面已经分析过,在新《企业破产法》下,破产企业欠税而形成的税收债权,税务机关也需要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向法院进行申报。2、税收债权的清偿顺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根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因此,国家税款在企业破产中是作为第二清偿顺序优先受偿的。3、滞纳金和罚款的申报和清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因此,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滞纳金只应计算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破产案件受理后则不宜再计算税收滞纳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破产企业欠税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一并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且滞纳金和税款一样享受税收优先权。而税务机关对于破产企业作出的罚款在我国破产法中是作为除斥债权,而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的。4、破产对税收保全措施的限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税务机关对于尚未解除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的税收债权而言优先性将丧失。三、破产企业财产变卖环节的税收债权的申报与清偿在破产清算环节,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变卖破产企业的财产来清偿破产企业所欠债权人的债务。但在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变卖环节会涉及一系列的税收问题。比如,涉及存货、不动产在变卖环节会涉及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产有增值的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而破产费用是不需要进行债权申报的,且根据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因此,破产费用在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中属于第一位的。四、破产企业共益债务的申报和清偿问题在企业申报破产后,企业可能还有尚未履行完的产品销售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等其他经济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假设,管理人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破产企业有利,而选择继续履行的,则继续履行合同则会产生相应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比如房屋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就会涉及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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