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后去国税开建安的外经证需要哪些材料

营改增后去国税开建安的外经证需要的材料1、经办人身份证明。2、税务登记证。3、业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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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去国税开建安的外经证需要哪些材料

2,分公司开具外经证如何缴纳所得税

你在哪里开的外经证就在哪里缴纳企业所得税,通常情况下都是总公司开外经证的,对于开了外经证的项目,平时就需对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等需纳入公司帐务核算.工程结束后再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开具外经证如何缴纳所得税

3,外经证都是在国税开的吗

这要看你的经营项目的,缴营业税项目的外经证是地税开出的,缴增值税项目的外经证才是国税开出的。 如果你要开外经证的,需带: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还要填写一张开具外经证的申请表(办税大厅有,企业需盖章的,最好你提前去拿或看网上能否下载)。

外经证都是在国税开的吗

4,异地施工的外出经营证明在电子税务局点哪个地方进入

《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据此对于未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施工企业采用由机构所在地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经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工程款发票并申报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

5,有谁知道办理外经证需要哪些资料

大概写为:申请书某县国税局某税务分复局:我是你辖区内管理的纳税人某某某,税务登记证号22222222222,主营某制栽商品,由于经营业务需要对外地某县从事经营活动,主要经销商品按照大类分为一是·····二·····三是·····,根据百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物向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商品度证明》,请给予办理为盼。申请人:某纳税人(全称)并盖章,时间等。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所以,想要办理农村房产证的,首先需要准备好以上的材料。对于材料不是很清楚的,可以去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简单咨询一下。

6,营改增后外经证怎么缴税

营改增后外经证拿到国税局去办理缴税手续,再到企业所在地开具发 票和申报纳税。
5月1日起金融业即将实施营改增,投资者关心的是基金产品是否也要缴税。对于基金行业,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称36号文)的相关规定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基金管理费、手续费、投资顾问费及销售服务费应全额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6%的税率缴税;基金公司的自营投资业务,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这一规定缴纳。对于基金产品、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资产管理类产品如何适用增值税,是否独立登记纳税,目前36号文并没有明确说明。中金公司的报告认为,如果资产管理类产品需要缴税,基金公司等还需考虑征税对其产品净值的影响,一位基金公司财务人员告诉记者,公募产品可能不会作为纳税主体,基金公司的基金产品有成百上千只,基金公司的财务人员很难去确定在某一只基金产品上的房租、差旅费是多少,同样销项税也难以分摊,增值税的征收不太现实。中金公司也认为,基金产品本身不是独立法人,产品投资人中较大一部分是个人投资者,对其征收增值税的可能性较小;但是,穿透原则后,如果购买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不是个人而是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具体如何处理还需细则说明。因此,基金的专户产品可能要区别对待,“一对一”的专户产品是委托人专门委托给基金公司管理而成立的产品,这个有可能要缴增值税;而对于一些专户产品的税收部分可能体现在净值核算中,银行理财委外投资的“一对一”和“一对多”专户产品都体现在基金净值的计算中。目前不少银行机构通过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避税。中金公司认为,营改增实施后,由于基金本身不缴增值税,基金分红对于银行而言可能仍免收所得税,那么银行通过投资货基和债基来间接投资各类型债券依然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投资货基和债基对银行而言仍具有吸引力。

7,建安企业外出经营外管证如何开具

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我单位主业是建筑施工企业,外出经营一般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范围,但我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是归国税机关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文件规定按照外出经营涉税税种来开具外管证的规定应由主管地税机关开具。但现在我单位面临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都要开具外管证的问题,没有国税的外管证,国税机关不让抵扣在外地缴纳的0.2%的企业所得税;没有地税的外管证,外地地税机关不让所得税回原地缴纳。请问我单位应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上述规定主要适用于一般企业。 建筑安装企业除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以外,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六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因此,你单位应同时向国税局、地税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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