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上竞拍的东西已付款不想要了可以申请退款吗保证金能退吗

没收到货之前可以申请退款,另外还要看看你买的商品是否是7天无理由退换的,如果是,那就更可以申请退款了。

网上竞拍的东西已付款不想要了可以申请退款吗保证金能退吗

2,土地挂牌拍卖后退还流程

退还什么?如果是没竞得土地,申请退还保证金,直接到交易机构申请就可以了。如果是竞得土地后放弃土地,即不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可以政府收回土地,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没收保证金,多余的土地出让金可以申请退还。
我是来看评论的

土地挂牌拍卖后退还流程

3,在DNF里竞拍了东西但又不想要的时候要怎么取消啊

来不及了,你拍的时候钱已经扣了,你只能寄希望于有人和你竞标
那时候已经没办法取消了,有两种方法可以解决,一是让拍卖的人取消上架,二是有人和你竞拍
不能取消..除非有人竞拍你竞拍的那个东东系统才会把钱还给你..要是没有人竞拍,後果你懂的~

在DNF里竞拍了东西但又不想要的时候要怎么取消啊

4,淘宝上拍卖到的东西不想要了怎么办

你要把你的想法和店家说,如果是因为价格方面的话,店家如果可以的话在你第二次买的时候是会给你便宜到你想要的价格的,或者你直接不要也是可以的,在淘宝交易上面有退货的。。
不想要德华是可以退的,只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呵呵。
楼上三位,楼主说的是拍卖~如果拍下了又不要的话,淘宝会扣保证金的.这份保证金不是给卖家,而是给淘宝没收了.而且拍卖下来又不要的话,对卖家很有影响的,有些卖家会发起投诉的.

5,拍卖的房子无土地证无房产证不能过户怎么办

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持《拍卖成交确认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不需要房产证就能过户,具体流程:取得竞拍人资格→参加拍卖→成交→支付房款→办理产权证→交房。一般情况下,法院拍卖的房屋都是取得合法产权的,但有时法院也拍卖暂时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或在建工程,这种情况下拍卖的房屋也是可以购买的,但法院拍卖或变卖的房屋能否办理产权证取决于房屋在变卖或拍卖之前的产权情况。如果该房屋在法院查封之前属于合法登记的房产且手续齐全,是可以依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产证的。如果拍卖或变卖的房屋在法院查封之前就没有办理房产证或初始产权登记,且没有办理的原因是原产权人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具备产权登记的条件,政府主管部门不予登记的,这种情况购买查封的房屋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但如果原产权人不存在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只是因为不具备行政机关要求的条件而无法办理的,那么在具备条件后或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手段使之能办理产权登记的,购买人也是可以办房产证的。
有法院的判决书就行。法律会认可法院的东西的。
由A向房屋、土地登记机关写出办证申请书,并附拍卖合同书及交款收据复印件(原件交验)到房屋、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证,办完后再申请过户就可以了。
没有风险,拍卖所得,说明房屋已经是合法的了。没有房产证,你可以去搞个公正。
拿条已经开口的狗去打打它, 或在它吃饭的时候拉条狗去和它争食。有兴趣的+我qq470141797一起交流
这种房子当时很便宜的,也许法院当时拍卖时已经声明该房屋的暇疵了,所以没有好的方法来避免你购房的风险!!------唯一的就是这种房屋越便宜,你的风险也越低!

6,通过法院拍卖成功后对方不要了会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以上,如果对方不要了,就是逾期未缴纳全款,法院会重新拍卖,只是拍卖导致低于第一次拍卖价的话,差价需要由反悔方补偿。扩展资料:具体而言司法拍卖包括法院强制拍卖,和法院委托清算管理人再进行程序上的破产企业拍卖两种。法院强制拍卖指的是法院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并将债务人的财产通过拍卖变现后将价款交付债权人。而破产企业拍卖是企业资不抵债或其他经营方式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企业撤销、倒闭的,由法院制定清算管理人成立专门的破产企业清算组织来委托有资质的拍卖企业或其他机构拍卖该标的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拍卖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在拍卖日之前,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拍卖停止;其他情形下,被执行人无权阻止,拍卖后,也不存在被执行人反悔的问题,但被执行人本人也可以参加竞拍;拍卖成功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拍卖。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1、第十五条第二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2、第二十二条 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3、第三十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4、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7,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房子通过什么方法可以要回

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房产,除债务人清偿了所有债务,或者债权人放弃债权,又或者案外人有证据证明该拍卖的财物是自己的财产,及法院判决、执行程序有重大瑕疵外,再无合理合法方式要回标的物房产。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相关规定现提供如下,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条 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二条 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第十六条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第十七条 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第十八条 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第二十二条 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三十三条 在执行程序中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进入执行程序若原查封财产房产该房产用于履行院判决即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执行阶段申请执行能够提供其财产用于执行即停止该房产执行拍卖程序。司拍卖程房产评估作假导致拍卖效已善意第三户拿产权证,现院执行转评估价低,导致拍卖交价比市场价低房能执行。注意事项:1、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3、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司法裁定书一旦到你手里,这个房子法律上就已经是你的了,如果法院有钥匙移交给你最好,没有的话,就有权换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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