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盘证书怎么会作废,金税盘事件代码ca99原因是证书已注销是怎么回事
来源:整理 编辑:税务知识 2024-06-14 14:37:30
1,金税盘事件代码ca99原因是证书已注销是怎么回事
需要去买盘的服务单位开维修单 然后拿去税局重新置证
2,金税盘不交年费软件公司有权利注销金税盘证书吗
缴费呀!合理不合理都得缴,税控盘是强制性的,没有合理不合理。你不缴费是得不到服务的,而且你报税、开票都是不能进行的。你可以去服务网点缴费。
3,您好麻烦问下如果是当月运输发票已经认证了直接在税控盘作
以论证的发票不可以作废,而且运输发票能认证完充红吗!!我怀疑,所以去税务问一下吧办理红字冲红发票没有吧,你买发票,肯定是因为没有发票了啊,你买了不读入税控系统开票啊,如果本月不开票不读入,下月读入是一样的,只是你开不了票了
4,税证盘注销了才发现发票开错了发票怎么作废
税证盘注销了,才发现发票开错了,发票到主管税务局处理。税证盘注销了,纳税人就没法自行处理了。税控盘注销后,税务登记也注销了,原先领取的发票也全部交回,即使没注销前开错发票,也毫无办法,无法纠正。
5,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弹出登录失败证书已作废是怎
带着税盘去当地税务局处理,是证书出问题了,今天我也出现这种情况,打电话问过了重新插拔一下金税盘,重新安装驱动或者重新开一下电脑试试。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有两种称呼,以“十万元”为例,分为:“十万元版”和“限十万元版”。其中,“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可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而“限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开票时,发票的抬头要与企业名称的全称一致,2017年7月1日以后,增值税发票必须要有税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6,金税盘显示证书注销税务局查了显示证书正常会是什么原因
一、可能出现的原因及解决办法:1、有可能是在税务局发行的时候没有给制作证书,需要到税务局重新制证。2、一般重新插拔或重装开票软件就能解决,严重的要重签证书或更换税盘。3、有可能是输入的密码错误,请联系当地的服务单位处理。4、需要去买盘的服务单位开维修单,然后拿去税局重新置证。二、当前可以在税务局用税号查询公司在税务局开始办注销的日期,以便回去询问股东时能给他们个大概时间。扩展资料: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税务登记证这种情况需要携带公章和税控盘去税务局信息中心重新做个证书。金税公司在每年年初就将本年度12个月的抄报税及清卡时间确定,所以如遇临时放假延长报税期金税系统是不会顺延的。所以建议在每月10号做金税盘的报税及清卡工作。开票系统开票显示金税盘已补锁死建议查看一下金税盘状态。可能出现的原因及解决办法:1. 有可能是在税务局发行的时候没有给您制作证书,需要到税务局重新制证。2. 一般重新插拔或重装开票软件就能解决,严重的要重签证书或更换税盘。3. 有可能是您输入的密码错误,请联系当地的服务单位为您处理。4. 需要去买盘的服务单位开维修单,然后拿去税局重新置证。这情况很正常,你去税务局信息中心重新做个证书就行了,携带公章,税控盘
7,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又被作废如何解决
你要重新确认:1.销货方到底有没有作废?2.你们上月的进项税额合计数中那底有没有统计到这张发票.这个你可以从国税网下载认证通过发票明细和你们电子申报进项发票明细作一比较.如果销货方确实当月作废,而你们确又统计到当月进项税额中,那就要作进项转出如果销货方没有作废,而你们确又统计到当月进项税额中,那就要你们去开红字发票通知单,给销货方开红字冲回.让对方去税务局做处理,做进项税转出,并将发票退还给你们,必须这样做,否则你们过不了关。以后作废发票,要等发票各联收齐后再在系统当中作废,否则就容易产生比较为难的情况。答案补充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有关规定如下: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答案补充《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这样,你开具红字发票后,再给对方开具正确的发票即可。已经认证通过的发票又作废了,你们单位需要将抵扣的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同时,最好将此事通知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对于超过90天未认证,以及认证的当月未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应加以明确。 现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及后来的补充规定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都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仍有不够明确或者说规定不完全的地方。最主要的就是关于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90天未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以及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的当月未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目前关于上述问题的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及《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在相关的规定中也没有关于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90天未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或在认证的当月未抵扣的问题予以明确。即不能退回开具的企业,也不能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实际工作中这两种情况还是会不时出现,尤其是超过90天未认证的情况比较多,对于这一问题,相关法规中即无惩罚性的规定,也无超出认证期限该如何处理的规定,使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 处于一种真空的状态。以至出现这种问题时,税务机关不知该如何处理,纳税人更是不知如何是好。 多数的情况下,只能让纳税人不抵扣进项税额,而将已过认证期限或抵扣期限的发票所记载的进项税额转入相关的成本的方式进行帐务处理。但使这样作其实也没有文件明确的规定。而且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也很容易产生问题。因为纳税人取得的这类发票,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确认,不能确定发票的真伪。很容易产生虚开发票的问题。不能抵扣税额,但按上述的方法,却还要在所得税前扣除购进货物的成本。仍然存在很大的隐患。有可能造成所得税流失。 而且这一规定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也存在不很严密的地方。如果纳税人在超过90天的认证期限后到税务机关认证,金税工程系统以无法认证,但系统中并无相应的记载,如果税务机关的相关人员给这种发票加盖了无法认证的印章,在无法验证的情况下,纳税人仍可以以无法认证的理由到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处理。 现在总局正在准备修改发票管理办法,应该在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中加以明确。有两种方法可供参考:如果金税工程系统中对于企业的报税信息的保存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或本来删除期限就超过三个月的话,可以考虑对于认证期限给予一个过渡期,对于超过三个月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然后可以在半年内给予认证,认证通过后。在相关的处罚执行后可准予抵扣。对于超过半年内仍未认证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确作废,即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作为费用入账。如果金税工程中存储的信息量过大,可以考虑对于已经比对通过的企业报税信息在3个月后删除。而对于没有认证信息,未进行比对的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保留至六个月。过六个月仍没有认证信息的则从系统中删除。如果上述方案无法实行,那就采用第二种方案,就是明确超过90未认证的发票一律作废。对于认证当月未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作出明确的规定。让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有章可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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