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a类所得税怎么申报表,企业所得税A类申报表怎么填写呢
来源:整理 编辑:税务知识 2024-04-18 19:25:31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怎么填具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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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所得税A类申报表怎么填写呢
上面的好像太复杂了。其实,填这所得税预交表,一般的企业只要填入:1、营业收入=你们公司该季度的“主营业务收入”2、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3、利润总额=企业的利润总额=本年利润该季度贷方累计数7、减免所得税额,按照你们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就好了。至于累计金额一栏,一般会自动累加的,不用自己填写。该季度应交所得税额=第9行的“累计金额”数
3,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季报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扩展资料:填写企业所得税季报注意事项:第42行和第43行录入金额应大于等于上期预缴企业申报数据。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的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无形资产加速摊销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指南
4,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如何正确填写
营业外收入照实填写就行,因为没有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不影响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季度报表。全部计入营业收入:营业收入:账户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财务会计报表(损益表或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或—应纳税调整的增加或减少】。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1、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季度累加)2、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季度累加)3、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季度累加)。扩展资料账务处理①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时,先结转固定资产原值和已提累计折旧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收到双方协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后结转清理损益,若转出价款高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②企业处置无形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贷方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5,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申报
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申报 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申报,这是每个企业的会计都需要关注的问题。企业所得税代表着一家企业的经营状况,是每个企业都必须申报的项目。有些新手会计可能还知道怎么申报,阅读本文,教你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申报。 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申报1 一、20年享受了缓缴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1年首个申报期如何申报缴纳所得税? 1、小微企业: 21年1月填写20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时,主表的“本年累计金额”按照截止至20年四季度末的累计数据填写。 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后,查账征收企业按A类申报表主表15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14—L15)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的数据、核定征收企业按B类申报表主表21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如实缴纳即可。 2、个体工商户: 查账征收及核定征收(除定期定额户之外)的个体户在21年1月20日前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时,表中的“金额/比例”按照截止至20年四季度末的累计数据填写。 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后,按“十五、应补/退税额(第25行=第22行—第23行—第24行)”的数据如实缴纳即可。实行自行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户于21年1月20日前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大厅)“税费缴纳”下将此前暂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并缴纳。 二、如果小型微利企业20年第二、三季度盈利需要缴纳所得税款,第四季度累计亏损的,那延缓到21首个申报期缴纳时是否需要把第二、三季度缓缴的税额补预缴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预缴税款按照累计金额计算。因此,企业在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应按照第一至四季度累计情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款,如企业累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当期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也无需补预缴第二、三季度延缓缴纳的税款。 三、如果不按时缴纳,会有什么后果? 逾期缴纳将会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哦,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影响个人纳税信用。依据征管法,如果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申报2 1、打开国家税务局网站,点击左上角“电子税务局”登陆。 2、选择“我要办税”——“税”—“密码登录”。 3、 依次点击菜单【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申报】进入企业所得税申报初始化界面。然后,根据本单位情况进行申报。
6,企业所得税怎么申报
一、网上报税流程如下:(一)开通方法登陆国家税务局网站,通过“网上办税”栏目进入,点击“注册”将出现一份申请表格,填写完成表格中的相关栏目,然后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打印该申请表并盖上公章,携带该申请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纳税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在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可以下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通权限。(二)使用方法权限开通后,纳税人同样通过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网上办税”栏目,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是纳税人识别号,密码是纳税人注册时自行设定的密码)。点击“申报征收”——>点击“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下面的“进入申报”按钮——>输入申报所属时期,点击“进入申报”——>在申报表界面中输入申报数据——>点击“计算”——>核对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系统提示申报成功,用户即完成了本次申报的全部操作。接下来,纳税人可以点击“打印申报表”(也可以后再打印),也可以点击“现在去缴税”完成税款的缴纳,具体步骤如下:进入“网上缴税”页面后,显示企业当前待处理税款列表,在“待处理税款”一列可以查看到某个税种的欠税数额明细。纳税人选择本次希望清缴的一行,点击“清缴税款”按钮,系统将自动扣缴税款。系统提示缴税成功,用户即完成了本次税款缴纳的全部操作。二、注意事项(一)纳税人上期月份没有申报,或当期逾期申报的,不允许进行网上申报,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局办税服务厅处理。(二)纳税人办理网上申报纳税前,应确保缴税帐户有足够余额。因帐户余额不足而导致扣款不成功,纳税人应及时补足银行存款,从[申报征收]首页直接进入[网上缴税]页面进行税款缴纳。如果因其它原因而导致扣款不成功,纳税人应记录出错原因,及时通知主管税局。(三)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当期结束前进行网上缴税。逾期缴纳税款的,系统自动按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四)使用网上报税的纳税人缴税成功后,纳税人到银行打印电子缴税凭证,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操作与电话申报一样)。(五)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应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表查询功能用a4纸打印纳税申报表,连同财务报表一式一份按规定依次按月装订, 1月、7月报送到主管税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六)网上申报纳税不适用于采用“定期定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系统还不能处理含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待系统修改后再令行通知)。同时纳税人暂时不可以通过网上进行所得税的申报。(七)网上申报成功没缴税或申报成功并已缴税后发现数据有错的,必须携带完整准确的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局前台进行处理。企业所得税季报申报详细流程1、登录报税的客户端或电子税局,输入登录密码已厦门为例 2、进入“我要办税”的“税费申报及缴纳” 3、进入“企业所得税申报”,根据企业类型选择申报方式。(此处以“查账征收企业”为例,即第1项业务功能) 4、选择税款所属期:2021年第1季度,点击“下一步”。 5、根据企业情况,填报相关主表(A类)和附表。 6、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主表(A类)和附表。 主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二)》(A20102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删除:原《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原《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 当然,不是每个表都必须有数据,有的就填写,没有的就空白保存提交即可。 7、在填写完相关报表后,点击“审核”。 8、审核完毕后,系统将出具申报回执,此处“应纳税额”将包含前期申请缓缴的部分。点击“缴纳税款”,即可进行缴纳。 9、最后缴纳税款,检查下申报情况,状态显示完成即可
7,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a类怎么填
项目填报说明: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7行≤第6行。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 “本期金额”列不填。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1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1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1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1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15、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6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1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8,企业所得税计算表格A类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计算表格(A类申报表)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 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 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2.第27行至第33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6行基础上,填报第28行至第31行。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30行、第32行、第33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金额。本行通过《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填报。 6.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等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情况。本行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填报。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1行=9行×10行,且11行≥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 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 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此前月份、季度累计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 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15行“累计金额”列=11行-12行-13行-14行,且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5.第16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6.第17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累计金额”列=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1.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2.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 (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3.第2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4.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22行=20行×21行。 5.第2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 6.第2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4行=第22-23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第2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有关项目的填报 1.第28行“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当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2.第29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3.第30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4.第31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按规定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5.第32行“分配比例”: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填报依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确定的该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 6.第33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或汇算清缴的所得税额。第33行=30行×32行。 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填报 1.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预缴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2.本年度新办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3.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否”。 4.纳税人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鉴于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按照上年度第四季度预缴情况选择“是”或“否”。 本栏次为必填项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七、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 2.第11行=9行×10行。当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 3.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 4.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 5.第20行“本期金额”=19行“累计金额”×1/4或1/12。 6.第22行=20行×21行。 7.第24行=22行-23行。 8.第28行=15行或24行或26行×规定比例。 9.第29行=15行或24行或26行×规定比例。 (二)表间关系 1.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第1行。 2.第7行“本期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第13行11列;第7行“累计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第13行16列。 3.第12行、第23行=《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1行。 4.第30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5.第32、33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与填表纳税人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税额”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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