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开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

应当到A市总公司当地地税局开具到C市施工的外管证。

如何开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

2,外管证网上办理流程

外经证开具申请:1、访问网上税收厅,点击涉税申请--证明管理类,输入纳税人税务管理码、密码和验证码后,点击登录系统进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界面。2、点击证明管理--外经证申请。3、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中依次填写:外出经营地名称、经营方式选择建筑安装、申请证明有效期,注意起止时间最长不超过180天、点击劳务地点下方的增加按钮,增加一行应税劳务,填写应税劳务名称、劳务地点、劳务起止期限、合同金额。4、填写申请表完成后,点击窗口左上角申请表旁的附列资料按钮,进行相关资料的上传工作。上传资料的内容包括:合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5、点击暂存成功后,点击提交,填写联系姓名、手机号码,确定即可完成外经证申请。6、在暂存后、未提交之前,如发现申请信息错误可以在网上办税服务厅界面操作处点击修改或删除进行错误信息的修正。注意事项:三、注意事项1、从2013年1月1日起,建安企业申请开具外经证和办理项目登记(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从网上申请。2、挂靠的单位,也要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网上预申请。3、资料的传递可以拍照片或扫描,进行网上传输。4、对已申请单位我们提供绿色通道和专门窗口(19号---21号),优先办理,快速出件。5、在建筑工程涉及总分包时,要先进行总包项目登记,然后再用总包的施工项目编码在总包登记之下进行分包关联登记;在开具发票时应先开具分包发票,后开具总包发票。6、关于总分包合同金额的限制,每次开票时总分包都应有一定差额,不能开具等额的总分包发票。7、个人及个体工商户不能作为分包方。8、工程所在地要按实际情况正确选择。9、税款入市金库的要另提供上传《市级税收收入入库通知书》。10、一份合同同时涉及市区与县区的,由纳税人依据实际情况划分金额,登记时仅登记辖区内的部分。一份合同劳务分布在市区两个(含)以上区划的,由纳税人依据实际情况划分各自区划内发生金额,分别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外管证网上办理流程

3,有了外管证要怎么开票

去工程所在地 地税部门开
”延期外管证需要把开票金额税款填上外管证“这句是什么意思

有了外管证要怎么开票

4,20税务局怎么开外出经营证

答,建筑业纳税人可通过“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填写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的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合同等涉税资料的电子件,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将生成的《外管证》通过网络推送给纳税人,并套印税务机关电子章,由纳税人自行下载打印。本市内跨区(县、市)经营的,系统自动将《外管证》信息推送给报验地国税机关,纳税人无须到报验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现在外经证可以自己在12366的电子税务局里自己填开了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外管证的在哪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2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因此,到外县从事营业税劳务应到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可以根据延期的施工合同 (一般是补充合同)到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外管证

6,请问外管证如何办理需要哪些手续啊

我是在北京丰台给外地的一项工程办的,流程如下:1.准备所需材料:合同、税务登记证、公司公章;2.在网上查询当地的地方税务局地址(百度地图上搜一下);3.进到大厅后,先买印花税票(合同额的千分之0.3),贴在合同原件上,然后划销(就是用笔在票面上画上双划线);在合同原件上盖章;复印合同;在合同复印件上盖章;去窗口,跟工作人员说办外经证或外管证即可。注意事项:1.合同:要注明合同额、经营或施工的地址具体到市、经营或施工的起止日期(要是不明确就写办理的当天到此后的6个月,因外管证的期限就是180天);2.税务登记证:要上面的计算机码;3.盖章:原件的印花税上一个,合同复印件的每一页一个加一个齐缝的。4.办理方式:当场办理,最后,他把合同复印件留下,给办理者带走的,是两张一样的A4表。5.到外出地一方的办理事项我没有经手,大概需要一些公司的资质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的复制件(注意保证在有效期内),以及合同原件及原地给的两张表。
(一)申请条件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外出经营是指纳税人到原来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以外的县(市)经营;临时经营是指纳税人从事的临时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批发零售、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装、服务或其他等经营活动。 《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 外出经营活动有关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及复印件1份;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提示:提供证件及资料需用a4纸张复印,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经办人签字。 (三)办理流程 请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批准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7,外开经营活动管理证明在哪开怎么开

外开经营活动管理证明需要开具的证明 至于开具的地方 得看你的所得税归属的税务机关 这是由所得税归属的税务机关开具给你的 提交的材料有:工程合同 竞标书 建设局开具的项目施工准允证 企业的税务登记证(所得税归属机关颁发的) 营业执照等等 提供这些东西去开具外经证 外出经营后 到外地经营的发票正常做账.
一、业务概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可分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和核销。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是指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主表)2份;  2、销售货物的应提供:  (1)展销组织单位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对在异地只设有仓库且实行由纳税人核算的销售结算货物,需提供租仓协议的复印件;  (3)移送货物清单;  (4)《税务登记证》副本。  3、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提供:  (1)外出经营业务相关合同;  (2)《税务登记证》(副本)。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表)1份;  2、《外出经营活动报验单》;  3、开具发票的复印件。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外出经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须在10日内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手续。  四、税务机关工作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工作流程:  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办结。  (二)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8,建安企业外出经营外管证如何开具

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我单位主业是建筑施工企业,外出经营一般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范围,但我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是归国税机关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文件规定按照外出经营涉税税种来开具外管证的规定应由主管地税机关开具。但现在我单位面临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都要开具外管证的问题,没有国税的外管证,国税机关不让抵扣在外地缴纳的0.2%的企业所得税;没有地税的外管证,外地地税机关不让所得税回原地缴纳。请问我单位应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上述规定主要适用于一般企业。 建筑安装企业除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以外,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六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因此,你单位应同时向国税局、地税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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