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么办理国税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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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国税地税

2,在哪里办国税地税

首先,申报期是在次月的1-10号。(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在每个季度的15号之前。)填好相关纳税申报表盖章+当月的会计报表去税务局申报窗口进行申报,如果有税额,税务局会打印好相关的税票,拿着税票去银行划缴即可。现在都是搞网上报税了。申报期还是一样的,只是在电脑上操作。(前提:国税:需要买申报软件,在税务局开通网上申报,去银行办理签约手续。地税:税务局开通并设置好密码,再去银行办理签约手续。去办理的时候需要公章,纳税识别号,银行信息)具体操作,我不知道是不是全国都一样啊。我所在地为湖南长沙。国税用的是ABC电子申报软件(税务局要求在艾博克公司买的)这个软件分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纯所得税纳税人。打开软件,把自己需要的报表填好,然后发送报表,如果有税款,会直接从银行划缴的。地税的就比较简单。就是当地的税务网,点网上办税,进入申报界面,填列相关表格再点发送。成功就可以了。税款也是自动从银行划缴的。(前提,银行帐户里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不然会划缴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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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地企业搬迁至北京如何办理国税地税登记证

变更方法如下:办理营业执照到新地址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办理时需要带与新企业新办理所提供的资料一样,资料齐全当时就可取到“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及《关 于迁址变更登记的通知》。凭“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到原来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资料转出手续(资料由两地工商部门进行邮寄),旧地址工商部门接受“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后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给企业。手续办理后等待新地址工商部门接到企业工商资料后给企业电话通知,带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到新工商部门办理具体的地址变更事宜(填一份“变更登记表、指定委托书、”)手续办理完七日后带上《关于迁址变更登记的通知》到领证窗口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原来旧地址的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所需资料: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出俱“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证明”。带上“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证明”原件、新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一份“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表格”及30元钱,技术监督局出具30元的收据,3个工作日后凭30元的收据领取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地税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近三年纳税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按税种)及带上公章填写其他相关资料。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后等待专管员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带上企业近三年所有帐务让专管员核查,核查完毕后再等待核查结果。核查通过后地税通知带上公章再去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企业出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带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及新企业报到所需要的(营业执照副本、章程、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公章、财务章、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以上均是复印件)其他相关资料、公章到新地址所属的地税局办理报到事宜并交纳40元钱打印新的地税正、副本。新的地税局出具“新企业报到证明单”到新地址所属的街道税收服务站办理相关事项(包括办理地税网上报税、领取税单、办理办税人员联系卡及住所证明、完税凭证、个人所得税第一次网上申报成功界面打印件等)办理国税带上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会决议、申请书、地税结算证明、国税正副本原件、公章到旧的国税局办税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办理完上述手续后等待专管员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带上企业近三年所有帐务让专管员核查,核查完毕后再等待核查结果。核查通过后国税通知带上公章再去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企业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同时专管员让企业拿上企业档案资料到税务征管科办理相关转出手续。企业带上档案资料到新国税局征管科办理登记手续,办理完后再到办税窗口办理具体税务登记手续(需要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并交纳10元钱打印国税正副本。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所需材料该注意以下问题: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外地企业搬迁至北京如何办理国税地税登记证

4,税务登记怎么办理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那么新注册的公司怎么办理税务登记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如何进行税务登记。  现在新注册的公司基本都是三证合一或者五证合一了,没有单独的税务登记证,也不需要专门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但并不是代表就不用走税务流程了,只是为了大家方便,现在基本都可以在网上开通电子税务局,然后进行记账报税。  税务登记流程:  1、税务实名认证  法人先做实名认证,绑定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接着财务和办税人员也要做税务实名认证。每个地区实名认证的渠道不一样,建议咨询税务局。比如深圳的通过搜索微信公众号,而成都则是一个单独的实名认证的APP。  2、开通电子税务局  去税务窗口开通即可,一些地区是可以直接在网上开通,比如广州。  3、启用税种  启用增值税、个税、企业所得税、财务报表(一定要启用,不启用后期去税局办事会自动从成立日期启用,会逾期有罚款)  注:小规模纳税人每个季度申报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每月申报个人所得税。一般纳税人每月申报增值税、附加税、个税,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  4、基本存款账户备案  开银行账户,获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备案,签三方协议,开始记账报税即可。  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资料:  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基本户)、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纳税人应到征收分局(报税大厅)“税务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纳税户数据采集表》。  持填写完毕的《纳税户数据采集表》和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到所属税务分局进行税收管理员分配。  税务分局对《纳税户数据采集表》经过审查,并且分局局长及税收管理员签字盖章齐全的,并完成《纳税户数据采集表》的录入。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要注意什么?  1、对于变更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法人代表、核算形式、辖区间变更地址等事项内容的,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进行清税清票以及进行税务检查。  2、一般纳税人变更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其中在“申请理由”栏填写变更事项,在“备注”栏填写“认定事项变更”,重新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对变更除组织机构代码之外的其他认定事项内容的纳税人,其变更税务登记内容涉及到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的同时一并换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所有出口退(免)税企业在办理CTAIS内容变更手续时,如果变更内容涉及到有关的进出口业务,就需要同时填写《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或者《出口企业退税帐户确认书》(变更银行帐号)等相关表格及时办理进出口业务的相应变更手续。  税务的范畴包括哪些?  1、税法的概念。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就是税收利益的分配。  2、税收的本质。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税收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税收具有非直接偿还性(无偿性)、强制义务性(强制性)、法定规范性(固定性)。  3、税收的产生。税收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物质前提是社会有剩余产品,社会前提是有经济化的公共需要,经济前提是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上层条件是有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中国的税收是公元前594春秋时代鲁宣公实行“初税亩”从而确立土地私有制时才出现的。  4、税收的作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之一,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税务登记范围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②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  ③扣缴义务人: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的使用情形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  2、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⑤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5,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一、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方式   1. 网上登记   步骤一:登录www.tax861.gov.cn北京市地税局网站。   步骤二:进入“网上办税”栏目,点击“税务登记”模块并按照提示信息注册临时用户。   步骤三:用生成的临时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税务登记表》内的相关内容并打印A4纸质文档。   步骤四:在www.tax861.gov.cn北京市地税局网站的“下载中心”栏目中下载《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车辆情况登记表》、《船舶情况登记表》,按照要求填写完整并打印A4纸质文档。   步骤五:携带打印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和《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车辆情况登记表》、《船舶情况登记表》各一份和相关资料,到您注册地址所在的地方税务机关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2. 上门登记   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到注册地址所在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车辆情况登记表》、《船舶情况登记表》,按照要求填写完整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所需资料   1. 内容完整、印章齐全的《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车辆情况登记表》、《船舶情况登记表》。   2. 《营业执照》副本;无《营业执照》的,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书或批准文件。   3. 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此项适用于个人合伙企业)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首席代表)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无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的,持相关合法身份证明。(暂住证也可以)   5. 已贴印花税票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自有房产的,持房屋产权证明;非自有房产的,持《房屋租赁协议》;承租私房的,还须提供产权人的房产证明复印件一份。   6.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章程中需包括股东信息:股东是个人的,应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股东是单位的,提供单位地税税务登记证号。非独立核算企业提供总机构企业章程)。   7. 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属于下列范围的纳税人,还须提交以下资料:   8. 本市的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需提供总机构允许其独立核算的证明或非独立核算证明。   9. 需经专项审批的特殊行业,需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明。   10. 外国企业承包商须提供承包合同;外资银行北京分行须提供金融许可证。   11.下岗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须提供《下岗再就业优惠证》。   上述资料均须提供原件和两份复印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原件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三、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注意事项   1. 个体工商户应按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所需资料中第1、2、4、5、7、11项要求办理。   2. 各项资料复印件统一为A4纸格式。   3. 在所有资料复印件的空白处,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首席代表)签字。   4. 若营业执照无具体经营范围,可依据您的实际经营项目填写《税务登记表》内的经营范围。   5. 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或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证照、批件后,应先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除外),并到公安局指定的部门刻制公章和财务章。需前置审批的纳税人应先经相关部门进行前置审批后方可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   6.外 埠 在京的分支机构(办事处)如需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出示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被汇总缴纳的证明。   7. 凡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相关执照、批件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予以处理。   8.对于国地税共管的纳税人,只需向其中任意一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即视同在双方均已办理了登记手续,但确认报道等其他手续还需分别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20元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6〕1485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 〔2004〕393 号)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220号)   变更税务登记、异地经营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相关条款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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