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税汇算清缴怎么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具体流程需要什么资料
来源:整理 编辑:税务知识 2024-11-12 14:38:15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具体流程需要什么资料
先根据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写好,填写说明地税局的网站上就能下载。填写完之后,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打印出来,然后拿着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包括税务局要你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盖公章后,到专管员那里先审批,审批合格后,你再用你的网上申报系统申报,你最好先去趟税务局问一下还需要提交哪些资料,或者找熟人问一下,省得多跑一趟。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怎样填
2010年5月10日... 每一年1月1日~5月31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从今年纳税申报情况看,笔者发现有的企业在填报收入明细表时存在1些问题,可能影响纳税申报的准确性,...与总账科目1致汇算清缴表是对年报的调剂,根据企业所得 税法 相干规定对收入、本钱...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向高手请教 完善答案通2014年2月25日... 依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须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减免税审批(备案)手续, 同时,须在汇算清缴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产生的相干本钱费用,由于各种缘由未能及时获得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产生金额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本钱、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补充情况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情况表1: 本市总机构所属外地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 所属年度: 总机构名称: 纳税人代码: 金额单位:元...进入申报页面,依照要求填写便可,数据要预会计报表符合。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做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A类)适用汇算清缴办法,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类),不进行汇算清缴。
A类企业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
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
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
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争取提取并缴纳;
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
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特别注意: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是调表不调账的,在会计方面不做任何业务处理,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
4,所得税清算缴表怎么做
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有1张主表,11张附表。凡是表中你单位没有发生的项目就不填写,发生的费用支出,按照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进行纳税调整就行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类型及填写方法如下: 一、主表 利润总额计算(1-13行)数据来源于企业的《利润表》,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本表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求对《利润表》中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报。 二、附表一 除视同销售收入(13-16行)外,其他数据根据会计核算结果进行填报。房地产企业涉及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作为三项费用调整基数应填入本表第16行, 填报口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可以为负数)。 三、附表二 除视同销售成本(12-15行)外,其他数据根据会计核算结果进行填报。房地产企业涉及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作为三项费用调整基数应填入15行,填报口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1-计税毛利率)-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1-对应计税毛利率)(可为负数)。 四、附表三 1、本表“账载金额”指纳税人的会计数据;“税收金额”指按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需注意的是,不管企业是否发生纳税调整事项,本表的“账载金额”请如实填报。第2、12、15、16、17、18、21、27、19、43、44、45、46、47、48、49、51行,请先填报相应附表。 2、“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一般不应出现负数。 3、第3行“接受捐赠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接受捐赠收入在会计核算时已计入“营业外收入”,不需调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计入了“资本公积”科目,需要纳税调整。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除另有规定外,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当年。 4、第8行“特殊重组”,如果企业发生重组事项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了特殊重组,应由重组主导方直接向所在地市(地)级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书面备案资料,市(地)级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5、第14行“不征税收入”, 如果企业有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且根据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企业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如果企业附表三第14行第4列>0,且第38行第3列=0或为空,则企业应自行确认此项数据填报的合规性。 6、无法取得合法票据问题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文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税前扣;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要求: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得税前扣除。 7、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应注意区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分别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和劳务合同关系,属于劳务合同范畴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其合理性的判断可参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五条原则,并且应实际发放,并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申报并取得凭证等。 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8、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单独设置账册归集核算。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超出工资总额的14%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9、第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可税前扣除,除另有规定外,当年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
5,资产损失如何申报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什么是资产损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明确,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那么,什么情况下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怎样扣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发生损失的确认与扣除年度根据25号公告规定,企业实际发生资产损失方可进行确认。什么是实际发生?如果是实物资产,发生损失时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容易确认,而对货币性资产和投资损失的确认却有一定难度。25号公告第三章资产损失确认证据对此做了详细规定,需要企业财务人员具有职业判断能力。确认损失前,先要熟悉这一章的规定内容,只有满足条件,才可以进行账务处理。因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即实际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条件的损失为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这就说明,确认损失的基本条件一是实际发生,二是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对那些潜在的、无法确认的损失没必要确认,也不应当确认损失。假如企业发生了实际资产损失,当年未进行确认扣除,也可以在以后年度通过专项申报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为5年,特殊情况下,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如果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满足25号公告第三章规定条件时,在损失发生的年度进行申报扣除,不能追补扣除。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2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与以前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相比,这项规定发生了很大变化,不但取消了税务机关的层层审批,还在申报期限上给予了充分的准备时间。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在申报前,对资产损失的类型要进行区分,即根据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清单申报,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就可以了。清单申报只有以下5项:(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除此之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要按25号公告第三章的规定要件对号入座,缺一不可。如果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注意事项25号公告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权,也不再划分金额的大小,只是需要纳税人自行判定,属于实际资产损失时采取清单申报,法定资产损失采取专项申报,并且都是在汇算清缴期一并申报。25号公告改变了永久性损失和数额较大需要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的要求,纳税人只需要在申报时提供资产损失确认证据。涉及清单申报时,要将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25号公告对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有特殊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损失时应仔细阅读相应条款。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25号公告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提出要求,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1、如题所指事项,一般是对于企业纳税人(查账征收)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出现需要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就发生的资产损失提交申请报备的事项,应依法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
2、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必须依照规定提供相应资产损失的证明资料);
3、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6,次年汇算清缴时是按什么方法计算让企业交税的呀详细说明汇算清
1、没有合法票据列支的成本费用,一律剔除,调增应纳税所得税。 2、其他合法票据列支的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扣除 章节规定执行。 第三节 扣 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3、还有纳税调减的事项,比如加计扣除等,建议你查阅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你其他应付款贷方余额是你的债务,在企业注销清算时属于你的未付债务是企业的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建议你把其他应付款偿还,这样就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了。至于工资,专管员给你调增的依据是什么,是因为你一直未经营?你可以了解一下。
7,如何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含义: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征收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程序流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有关税务事项; 2、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3、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四、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外企适用)复印件(盖章); 2、本年度(1-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盖章); 3、上年度审计报告(年审适用)、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4、地税综合申报表(1-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12月)复印件(盖章); 5、元月份各税电子回单(盖章); 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4个季度)复印件(盖章); 7、总账、明细账(包括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 8、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盖章); 9、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及折旧计提明细表(盖章); 10、享受优惠政策的税务机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果是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本月数,是指12月数,也就是你申报的当月的数字,如果是季度申报,本期数是填当期季度月份的合计数。如果子公司属于独立核算,那么就需要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则不需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具体栏目:1、上年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2、上年成本费用额: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加期间费用合计。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期间费用科目合计数额计算填报。 税金: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3、上年注册资本:按“实收资本”贷方累计额,或营业执照上注明的金额填报。 4、上年原材料耗费量(额): 根据“原材料”贷方累计额分析填报。 5、上年燃料、动力耗费量(额):根据“原材料”或“燃料及动力”贷方累计额分析填报。(主要是指水、电、气、燃料)。 6、上年所得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上年所得税额:按照“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报。 7、上年固定资产原值:按“固定资产”总分类帐的借方累计金额或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原值”栏的数据计算填报。8、商品销售量(额): 按“产成品”科目贷方累计金额分析填报。1,所得税汇算清缴填列的主表,附表与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之间相互关系:年终汇算清缴,涉及到补交所得税,上年度汇算清缴少提取所得税费用,如果财务会计报告已经报出,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需要调整报表年初数,需要调增资产负债表应交税金,需要调减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需要调减利润表未分配利润。税法有明文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确认的利润表为基础。所得税汇算清缴填列的主表,附表与资产负债表的关系:直接记入所得税科目,虽没在税前扣除,但所得税科目反映的并不是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汇算后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在下一年度的汇算清缴时,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这样会造成“纳税调整前所得”与企业的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不完全一致;如果为了两者一致,则先做费用扣除,然后再作为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填报也可,或者按会计制度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勾稽会不一致,要与利润分配表结合才能勾稽一致。由于会计制度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等规定中,都提到要调整下年度报表的期初数;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区分重大差错和非重大差错两种处理方法。一般的会计差错(非重大差错)仅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对于所得税审核来说,只对所得税纳税调整,一般不对报表进行调整,因此下一年度也不需要调整期初数,如应交所得税科目,在下年度进行账务处理即可,一般金额并不大,按非重大差错处理,同样不需要调整报表期初数。2,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填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牵涉到许多的问题,一时半会也说不清楚,具体见国税函〔2008〕1081号,对汇算表的每一栏都有详细的说明,完全可以满足需要了,国税总局官方下载。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a类)适用汇算清缴办法,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类),不进行汇算清缴。a类企业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争取提取并缴纳;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特别注意: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是调表不调账的,在会计方面不做任何业务处理,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如何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搞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我们认为首先企业应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前期准备工作。搞好汇算清缴工作的一个关键是如何在会计核算基础上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现在就企业在所得税汇算前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如何正确地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作一个简要的归纳阐述,以供大家学习、领会。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年终对企业的资产及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对清理出来的财产损失,连同年度内发生的财产损失,一并及时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批。新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已经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另外,办法还规定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因此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按规定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和提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财产损失的相关财务凭证、发票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条件的,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减免的报批或备案手续。根据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三)预计企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能发生的重大纳税调整事项,做到心中有数。企业的纳税调整分为永久性差异纳税调整和时间性纳税调整。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是指企业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所作的以后各期不能转回的纳税调整事项,如超额列支的限额扣除项目、不允许扣除项目、免征额、加计扣除等。时间性差异是指当期发生的可以在以后各期转回的纳税调整项目,如开办费、折旧、预提维修费、广告费、企业投资损失、各种资产减值准备等。对于永久性纳税调整项目,企业要想法将限额扣除项目向非限额扣除项目转化、将不允许扣除项目向允许扣除项目上转化,并经常了解、研究企业能够享受、争取到的税收减免。对于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企业应作好备查。避免以后时间性差异转回时,因为遗忘在税前进行反向调整而给企业带来损失。(四)查阅以前年度、特别是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重点关注能够给当期企业所得税计算产生影响的纳税调整事项。如果企业在以前年度存在未弥补完的亏损,在没有超过五年的,那么企业可以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以减少企业的当期企业所得税。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事项,如果在当期转回时,企业也可以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反向调整。如企业在开业之初发生的开办费用,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在开始生产经营的第一个月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税法规定企业应在不少于五个年度内平均摊销。如果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第一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调整了五分之四的开办费。那么企业在以后的四个年度内,每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补扣五分之一的企业开办费。(五) 企业年终结账后发现的企业税前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的处理按规定企业在年度末的15日内,企业应完成企业所得税的最后一个预缴期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企业在年末结账后,如果企业发现了税前应计未计扣除项目,那么企业还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根据财税字[1996]79号、国税发[1997]191号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上述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因此企业在年度末的4个月内,也就是在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申报期结束后,企业还可以进行账务调整,补计在税前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二、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那么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时,如何正确的进行纳税调整呢?要做好纳税调整,我认为必须要把握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差异,下面我们把两者的主要差异给大家作一个介绍,供大家参考:(一)在计算费用或损失时,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在确认所得时扣除口径不同产生的差异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放的工资及计提的三项费用、企业之间借贷支付的利息、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捐赠、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等全部通过成本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得到了全额扣除。但税法在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对上述费用分别规定了准予税前列支的依据、比例、数额,从而在扣除口径上产生差异。 (二)在计算费用或损失时,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依据的时间不同所产生的差异 如企业的股权转让损失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投资损失,税法规定扣除的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再如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营业费用,税法规定除医药、家电等行业每一纳税年度内不超过销售收入的8%部分可扣除外,其他行业不能超过2%,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三)对部分涉税事项的处理方法上,会计制度也与税法有着明显的差异,下面举几个例子: 1、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税法规定除坏账准备及商品削价准备以外,其他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权益法核算发生的亏损按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计入投资方的投资损失;税法规定已经发生的投资损失才能在税前扣除。 3、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根据固定资产所属类别提取折旧;税法规定已经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计入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内摊销,不得计入原值。 4、出售职工的住房,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规定可以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折旧不得在税前列支。 (四)部分费用或支出,会计上允许扣除,但税法规定不准扣除项目 如粮食白酒广告费用支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罚款支出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科目;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五)会计对部分准予扣除的项目,税收法规却做了限制性规定 如企业发生的各种资产损失,会计制度规定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抵减了当期会计利润,但税法规定了确认资产损失的标准,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后方可扣除。 (六)有些收入或所得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或所得,如: 1、短期投资利息,会计制度规定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税法规定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2、进行债务重组时,对应付款项的差额,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税法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收到的专项拨款核销以后的余额,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指定用途的以外,都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未完工前将预售收入计入预收账款;税法规定取得预收账款按15%的预计营业利润率调整企业所得额。 5、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外,企业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开办费,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的当月一次计入当月损益。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期限内分期扣除。 6、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的企业,应按在被投资企业所占份额分享或分担被投资企业当年的盈亏,以确认投资收益。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不得确认投资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间存在着上述等等的差异,因此,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按照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只有准确把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才能正确地进行纳税调整,从而正确地计算出企业的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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