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税里边的文化建设费用没有办法申报请大侠指教

从提示信息可以看出:国税里边的文化建设费用填写时选择了"广告业是否允许差额扣除"为“是”,就必须报送附表《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否则选择“广告业是否允许差额扣除"为“否”。

国税里边的文化建设费用没有办法申报请大侠指教

2,你好我是营改增公司我现在12月份已经申报了增值税请问文化事

目前文化事业建设费还暂时不能申报,国税还在更新系统中,因为原来在地税申报,但是营改增后明确改为国税申报,国税的申报系统就要更新,从国税的到的信息是目前还没更新完成所以企业暂时不用申报,等待国税通知。

你好我是营改增公司我现在12月份已经申报了增值税请问文化事

3,今天申报国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不了求破啊

查询菜单查询未申报统计,如没有说明税务后台无税种鉴定信息,不需要申报;有的可能移交地税部门征收;总之如果无未申报信息就不需要你操作。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今天申报国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不了求破啊

4,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 需要申报吗

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 需要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提示请先申报本期增值税之后再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
即然有提示,说明你没有完成好增值税的申报。有广告收入才有文化事业费,其他没有文化事业费。

5,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申报

以下回答来自于北京诚力财务代理国税局公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文件规定,本市从事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2年9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具体征收办法及征收时间另行通知。只能多与国税联系索取最新的信息

6,国税里头有个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交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交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予减除广告设计服务,不包含在内,不需要缴纳文建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7,一般纳税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征收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广告服务业的增值税、娱乐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原本是地方税务局征收)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扩展资料:“营改增”后,广告设计业将按“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这样,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相比过去,广告设计行业由于不用缴纳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税费负担大为降低。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广告服务应缴费额=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3%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含税广告收入-含税广告成本注意:减除的广告成本必须取得合法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参考资料:搜狗百科 ——文化事业建设费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广告服务业的增值税、娱乐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原本是地方税务局征收)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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