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怎么弥补亏损,企业所得税关于亏损弥补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来源:整理 编辑:税务知识 2025-03-01 01:25:09
1,企业所得税关于亏损弥补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基本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新《企业所得税法》比较,对于亏损弥补的规定没有变化,意思差不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如何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上述两条规定都阐述了一件事企业可以用税前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以前五年)的亏损。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和“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允许弥补在时间上不得超过五年。举例说明:假设某企业2008年亏损50万元,以后五年弥补亏损前分别有所得额2009年5万元、2010年7万元、2011年9万元、2012年12万元、2013年15万元、每年用当年所得弥补亏损后所得额均为零。因此,从2008年到2013年均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五年共弥补亏损额48万元,还剩2万元亏损。到第六年即2014年弥补前所得18万元。2014年还能弥补2万元亏损吗?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税法规定只能在亏损年度之后的五年内弥补,到了第六年,五年前的亏损如果尚未弥补完,就不能在税前予以弥补,只能用税后利润去弥补了。从5年前开始填,举个例子,假如不考虑2005年以前的事情:05年亏损 100万元,06年亏损30万元,07年亏损 50万元,08年亏损 40万元,09年亏损 20万元(1)2010年税前利润80万元,填表时,80万元全部用于弥补2005年亏损,同时,根据税法规定,2005年剩下的20万元亏损不能用税前利润弥补。(2)2010年税前利润200万元,可以依次弥补:05年100万元、06年30万元、07年50万元、08年20万元。08年剩下的20万元亏损可以用2011-2013年的盈利弥补。反正是先来后到呗
3,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
1.企业09应纳税额应该为30*25%=7.5万。2.因为企业所得税亏损扣除的期限只能为五年,五年之后的亏损额是不能扣除的。在本案例中,03年的亏损在后来07年就已经弥补完了,所以09年的应纳税额为70*25%=17.5万。09年的应纳税额是30*所得税税率,09年的应纳税额是(70-50)*所得税税率1、07年亏损,08年就可以弥补税额=30X25%=7.52、03年亏损120万,05年到08年可以弥补03年亏损,而到08年03年亏损的5年弥补期限已到,不能再用09年盈利弥补。04年亏损50万,09年刚好是5年弥补期的最后一年,则09年盈利弥补04年亏损50万,70-50=20剩余20万应纳税,则09年应纳税额=20X25%=51、07年亏损,08年就可以弥补,09年应纳税额=30X25%=7.52、03年亏损120万,05年到08年盈利共110万用以弥补03年亏损,而到08年03年亏损的5年弥补期限已到,不能再用09年盈利弥补。04年亏损50万,09年刚好是5年弥补期的最后一年,则09年盈利弥补04年亏损50万,剩余20万应纳税,则09年应纳税额=20X25%=5可以弥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为5年之内都可以弥补。估计你没有汇算清缴过,你可以下载一张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看一下,主申报表上是可弥补亏损这一行的,而且还有张附表,是专门让你填列未弥补亏损的。直接在汇算清缴时填写即可。另外,是一个预缴方面的,预缴各地规定不一,有的地方允许在预缴时弥补,直接在季度申报表的利润总额那栏填写就行了,有的税务机关是让在汇算清缴时弥补,这个还是以你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局意见为准。还要注意一点,企业所得税所谓亏损,不是你利润表的亏损,而是税务认可的亏损,以你企业所得税年报表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准。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4,所得税亏损的弥补
你好, 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但是我不知道该怎样去给你解析与表述,即不知道你的其他与之相关的知识点准备好了没有,这也是会计学习中的一大难点。我还是试着给你解析一下吧! 解析: 首先我要说的是:会计利润只是计算所得税费用的依据,是会计概念。其不等同于“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这个概念的,所得额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税法的概念,是计算应交所得税的依据,由于会计和税法对同一经济事项的确认原则和方法是不尽相同的,故就会导致这两个概念之间的数额也是经常不相等的。二者之间的差异就是被会计确认为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即有:会计所得税费用=应纳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从其计算依据上来来,所得税费用是以会计利润乘以税率得出;应纳所得税也是由税法上的应纳额所得额乘以税率得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也是由调整额乘以税率得出的,那么等式两边同时除以税率,就会得出问题中所描述的公式了:即为: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调增-调减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公式里面的调增与调减,正是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不同产生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必须经过对会计利润按照税法的规定来调整后的金额,才是计算应纳所得额的金额了。 那么我们现在深入一下吧! 由于按会计准则核算与税法所规定的核算出来的数字是不尽相同的,也就是会计上的利润,税法是不完全认同的,再由于,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规定是税法上规定的给予企业的一种优惠,那当然就得以税法的规矩来办事了,税法不认同会计利润,只认同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了,这时税法才认为你企业是亏损的了。如果会计利润是亏损的,但是经过对会计利润的调整后,其应纳税所得额仍为大于0的,那么税法是不会认同你的亏损的。当然如果真得出现了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的亏损情况了,其亏损的金额是以税法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为准的,而不是会计利润为准的。 故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也是用5年内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去弥补的。 回到你的问题上来,第一句表述的理解: 利润表上的亏损那是会计准则计算出来的亏损,税法是不认同。而企业所得税年报表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正是对会计利润将二者之间的差异调整后,调整为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了,这才是税法所认同的亏损! 至于你的那个题目,我作如下说明:由于题中没有告诉出来10年应进行的纳税调整事项,所以那个会计利润10,是否需要进行调整,不得而知。如果此题有一个假设条件,不考虑调整事项的话,那么你的理解就是正确的。不存在调整事项时,那就说明会计利润与税法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一致的! 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不用的,根据0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的13号文,企业可以自行申报扣除以前年度(5年以内)亏损,不再经税务机关审批,是自行申报。在所得税申报表里的弥补亏损里扣出来以前年度亏损数额就可以了。
5,所得税弥补亏损问题
第二年添06年依次类推,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为95万;弥补亏损的企业应做纳税鉴证,可由其作。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二、填报依据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填报本年及本年度纳税申报前5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本表反映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按规定可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亏损额。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份。第1至5行依次从6行往前推5年,第6行为本申报年度。2.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亏损额以“-”表示)。3.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可以并入的合并、分立企业的亏损额(以“-”表示)。4.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列。5.第9列“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金额等于第5+6+7+8列。(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6.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分析填报主表第23行数据,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5行累计数不得大于主表23行。10列小于等于4列负数的绝对值-9列。7.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计数(6行10列的合计数≤6行4列的合计数)。8.第11列第2至6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前5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1列=4列的绝对值-9列-10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报)。9.第7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报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计数。四、表间关系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企业所得税法对亏损弥补的规定是不超过5年。故此题应为:2003年的亏损可以用2005至2008年产生的利润进行弥补:120-10-30-30-40=10,该10万的亏损,不能再用以后的利润弥补了。2004年的亏损可以用2005年至2009年的利润进行弥补,因2005、2006、2007、2008年利润用于弥补2003年亏损,因此,只能用2009年的利润弥补,故2004年的亏损用2009年亏损弥补后,2009年还有20万利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200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0*0.25=5万元。您好,因为所得税税前补亏只能5年,而且从第一年开始补亏,所以今年应该是亏损: 50-2-3-10-150=-115万 但是这是从理论上的处理,实际上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上的第二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应该是根据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来填,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主表行数的13+14-15+22也就是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附表三)-纳税调整减少额(附表三)+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来确定。 注意表间挂关系,附表四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 希望可以对您有用~
6,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几个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有哪些注意事项:年底将至,一年的效益如何,是企业将要着手总结的时候了。如果企业经营实现了盈利,而前期年度发生了亏损,不要忘了可以在税前进行弥补亏损。不过,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企业在进行所得税弥补亏损时,有以下七个方面值得注意。 一、弥补亏损的时间期限为五年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如果外资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收优惠是从获利年度开始计算的,其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二、企业可以自行弥补亏损,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时,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弥补。自2004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082号)取消了这一审核规定,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虽然审核取消,但税务机关将会着重加强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预缴税款时可以直接弥补亏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4]082号)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改制重组后可以延续弥补亏损为了鼓励一些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对一些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原来的亏损,可以由改制后的企业弥补。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企业免税合并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该文件同时规定,企业免税分立中,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对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延续弥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71号)规定,在企业合并中,凡合并后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前各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在适用不同税率的地区设有营业机构,或者兼有适用不同税率或不同定期减免税期限的生产经营业务的,应按规定划分计算相应的所得额。合并前企业的上述经营亏损,应在与该合并前企业相同税收待遇的所得中弥补。文件规定,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如不须经清算程序,且分立前企业的股东继续全部或部分作为各分立后企业的股东,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凡分立后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按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分担的数额,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对于股权重组的企业,依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或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以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逐年延续弥补。对于企业转让本企业的或者受让另一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包括商誉、经营业务及清算资产),不影响转让、受让双方企业的存续性的,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各自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 五、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以相互弥补,但境外亏损不能由境内企业弥补内资企业所得税法方面,税法规定,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如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我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时,当某些机构发生亏损,首先应用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若没有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可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税法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六、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额能弥补亏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虚报亏损的要受到处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都规定,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规定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一、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境外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例1.某居民企业境外设有一个营业机构,2009年境外营业机构亏损100万元,企业境内盈利为150万元;2010年境内营业机构亏损50万元,境外应税所得为100万元。(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计算:企业2009年境内盈利为150万元,境外亏损100万元不得抵减境内盈利;2010年境内营业机构亏损50万元,境外应税所得100万元在弥补了境内亏损50万元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0,剩余的50万元境外所得再按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二、境外亏损弥补采取“分国不分项”的原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此外,对境外亏损还要按规定区分是实际亏损额还是非实际亏损额,非实际亏损额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三、减免收入及所得不得弥补应税亏损,应税所得不得弥补减免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例2.某居民企业2010年应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50万元,当期符合减免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30万元,应税项目亏损-10万元。计算:该企业2010年度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的亏损30万元可以用免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来弥补,但免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弥补后剩余的20万元不得用于弥补应税项目的亏损,应税项目亏损-10万元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按规定用应税项目所得弥补。例3.假设上例中技术转让所得-30万元,应税项目所得为50万元,不存在其他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计算:企业的应税项目所得也不得用于弥补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亏损,因此,该企业应税项目所得50万元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技术转让所得形成的亏损30万元,只能用以后年度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来弥补。四、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例4.某居民企业,200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万元,以前年度结转至2009年仍可弥补的亏损-30万元。税务机关于2011年3月对其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调增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计算: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则2009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50=50万元,形成的所得额50万元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法定弥补期的亏损30万元,则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30=20万元,再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2010年第20号公告的内容改变了老税法的规定。《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五、企业亏损仍可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此项优惠,即使企业已经亏损,仍可再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例5.某居民企业a公司,2010年度利润总额为-20万元,当年发生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为100万元,发生残疾人工资支出6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计算:该企业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100×50%-60×100%=-130(万元)。注意:新税法对加计扣除的规定也有较大改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六、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七、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弥补所属年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例6.某居民企业b公司,2009年度发生资产损失100万元,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200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80万元。201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60万元。2011年3月,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该企业申请追补扣除了该资产损失。企业两年都不存在其他亏损弥补事项,也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计算:追补扣除损失前,该企业2009年度应纳税额为80×25%=20(万元),2010年度应纳税额为60×25%=15(万元);追补扣除损失后,2009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80-100=-20(万元),2010年度应纳税额为(60-20)×25%=10(万元)。则该企业2009年度和2010年度分别多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5万元。八、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7号)规定,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九、合并分立中的亏损弥补《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主要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况: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2.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3.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十、清算期间可依法弥补亏损《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例7.某居民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善,于2010年10月停止生产经营,并着手办理注销登记。在办理注销前,企业按规定办理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2010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00万元。此外, 2005-2009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为-250万元、-10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在注销前,企业按规定办理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计算申报,由于企业不动产增值较大,企业清算所得为1000万元,无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其他免税所得。计算:由于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2005年度亏损最多只能结转到2010年度进行弥补,尚未弥补的亏损250-30-50-80=90(万元)不能结转到清算期间弥补。企业清算期间可弥补2006年度的亏损100万元,因此,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00=900(万元)。此外,企业在汇算清缴中应注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写,特别是涉及税务机关检查调增、追补确认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等导致的亏损额调整,应对应调整亏损年度相应行次的金额,避免相关数据填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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