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两处取得收入怎么交个人所得税

1、单位负责人1000,在你单位达不到起征点,不征个人所得税,至于另一份工作工资,有他自己申报。2、副总月资1500,达不到起征点,不征个人所得(外资人员起征点还高)。

在两处取得收入怎么交个人所得税

2,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怎么纳税

由一处扣减生计费用后计算个人所得税,另一处不扣生计费用计算个人所得税.然后由纳税人持两处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将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如上述企业在支付工资收入时已代扣了税款,纳税人在合并所得申报时,可将已扣缴税款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怎么纳税

3,企业职工在两处不同地域获得工资薪酬个税应如何缴纳

应当合并计算,扣除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之后,适用超额累进费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务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你说呢...

企业职工在两处不同地域获得工资薪酬个税应如何缴纳

4,两个月工资一起发放怎么扣个人所得税

可以累计申报,对个税没影响。上个月虽不发工资,应该申报工资0,上月申报的各项扣除照常申报。本月申报两个月工资,本月的各项扣除照常申报。
根据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并结合个所税法主张的收付实现制原则,几个月的工资一起在某个月发,必须将其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你的费用扣除标准额只能扣除一个2000元,而不是月份数乘以2000元,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怎么算,个人的税负都是比较重的。所以,如果你提的问题是针对你本人的实际情况,请你一定要同你单位的财务商量好,若处理不当,税负自己扛;如果你仅仅是问一个理论性的问题,那么可以参照本人上述浅陋的分析。 我注意到你补充的问题,是的,间断也是合并在一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5,两处收入应该如何纳税

目前,对于个人取得二处或二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主要有如下文件的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结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对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具体计税方法上,应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三条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规定: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法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法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法规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规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对于个人取得二处或二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主要有如下文件的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结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对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6,一个人在两处取得工资如何扣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第十一条 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你和她们讲理不通的时候,你也可以用这条。
(一)税法依据1.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2.公司发放工资时只负责给自己员工发放的工资扣税,因此每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都要减除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元,这样处理就造成了多次减除,个人所得税计算会比实际应缴有所减少,所以少缴税的应要补缴,也就是取得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所得合并纳税,由个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所述第一项指工资、薪金所得,第二项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第三项指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合并纳税指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同一项目两处收入要合计,且只能减除一次费用扣除标准。(二)申报事项1.国税发〔2006〕162号: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3.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地税部门提供了网上申报、上门申报和邮寄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4.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由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纳税人涉及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三)典型案例1.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所得的,应分别由扣缴义务人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通俗的说各个都按照3500的标准扣),同时其本人应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2.自行申报的关键点(1)个人所得税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各项目两处收入要合计,且只能减除一次费用扣除标准。(2)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案例1】员工甲现在同时在两家公司任职,一家扣除三险一金后取得工资收入6000元,另一家工资收入3000元,均已按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取得的工资收入中,其中6000元已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145元,而另外的3000元虽然已申报,但未达到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该项所得3000元应与当月6000元工资收入合计,每月应纳税额=(6000+3000-3500)×20%-555=545(元),扣除已申报个人所得税145元,员工甲每月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00元。【案例2】员工乙同时在三家单位任职,每月领取三份工资薪金,其中a公司扣除三险一金后每月发放5500元,b公司每月发放4500元,c公司每月发放3200元,并且a公司和b公司都已经分别代扣了个人所得税,c公司3200元虽已申报,但未达到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每月a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为95元,b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为30元,总共缴纳个人所得税125元,都是按照扣除标准3500元缴税。实际将三处收入合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500+4500+3200-3500)×25%-1005=1420(元)员工乙自行申报时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420-125=1295(元)【案例3】员工丙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年前两家公司发年终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若同时在两个单位任职,且在同一月份发放年终奖的,可以将同一月份内取得的年终奖合并,按特殊算法计征个人所得税。若年终奖不在同一个月发放的,只能选择一个月,另一个月的年终奖作为当月收入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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